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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サブロウタ老師休刊完以前,我還想跟各位聊芽衣的婚約。 從第36話的芽衣獨白來看,雖然她會照爺爺的安排並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以「法律角度 」來看該婚約效力,她或許有扳回一城的絕佳機會。 讓學習法律出身的我,忍不住思索有沒有可能的解套途徑。 其實我已經想到解答了!現在跟各位玩一項遊戲: 「從我發此文開始起算半天,這12個小時內,誰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確解答及法律理 由,我願意請客吃飯,絕不食言。而且法律理由共計有3個,請以日本法為出發,只要能 答出其中1個就被判定為合格。」 →時間一到,我會另開一篇回文公布正確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運。 另外我請客的地點,是位在台北市西門町的茶堀出軌。因為那裡有店貓,身為鏟屎官的候 補員,幾次去看牠都不會嫌膩w https://i.imgur.com/OlyenI7.jpg →有股電玩最終Boss感,其實店貓才是我本體(X)。 去年在店內,有次店貓就趴在我的腿上睡一陣子,也很愛黏人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8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0043349.A.559.html
elve7878: 日本的民法跟台灣的有一樣嗎03/03 10:23
dorydoze: 樓下快翻日本小六法 03/03 10:23
elve7878: 我問清楚一點 關於婚姻親屬的規定03/03 10:23
坦白講,有不一樣的地方。
leo921080931: 好久沒讀法緒了ww03/03 10:25
circlelump: 日本法的話...還是給別人吧!03/03 10:30
即便引條文也行,總之請先試試看,加油!
emptie: 有貓就推 03/03 10:36
q622622: 非誠心誠意且遭受脅迫? 03/03 10:38
Iamentire: 結婚契約重視本人真意吧,本人不要就無效啊。03/03 10:51
Iamentire: 不過日本民法的用語是不成立就是了。03/03 10:52
答案接近了w 我的問題在於芽衣的「訂婚」效力為何,在日本學界和實務有很多討論空 間。 若如你講的結婚契約,較涉及成立夫妻身分關係的方向,討論起來就會不一樣w
as3366700: 不想結還能被逼著結喔 不就情感勒索 03/03 10:52
真的是情感勒索,現今還有不少逼婚的長輩,挺討厭的。
leon1309: 日本法…放棄03/03 11:02
別這麼快放棄喇!
matt1991: 直接講答案不好嗎03/03 11:25
這樣討論比較有趣www
matt1991: 我猜要芽衣爸不同意吧 未成年結婚03/03 11:28
答案接近w
muki0177: 看了8樓,是第742條1款呢。03/03 11:50
答案接近了,不過第742條是婚姻契約的無效事由,我的問題是涉及訂婚的契約效力w
muki0177: 強迫的部分雖然看到了747,但是從芽衣的情況來看我個人 03/03 11:55
muki0177: 認為難以認定強迫就是了03/03 11:55
muki0177: 再看到12樓,根據737條需要翔的同意,不然就740沒辦法受03/03 12:02
muki0177: 理03/03 12:02
muki0177: ただし、日本の民法には婚約について全く規定が設けられ03/03 12:09
muki0177: ていない(婚約の法的効果については判例による)。<請03/03 12:09
muki0177: 問接下來的方向? 03/03 12:09
嗯,在這邊統一定義「婚約」,法律上指的是男女雙方當事人簽訂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契 約,精準講就是「預約」,也就是俗稱的「定婚」。 而結婚契約,在法律用語上精確指的是「婚姻契約」,亦即以形成夫妻間身分關係的契約 。
muki0177: 嗯…訂婚的契約效力的話,因為婚姻的有效最終還是看雙方 03/03 12:33
muki0177: 的意思(憲24条,民739)所以不能強制履行是肯定的;實 03/03 12:33
muki0177: 務上認定婚姻的合意的內容是要有共同生活意思(最高裁昭03/03 12:33
muki0177: 和44年10月31日)所以婚姻的部分受拘束。但是訂婚的契約03/03 12:33
muki0177: 效力在請求返還上還是有的(民748II?)。所以芽衣可以03/03 12:33
muki0177: 不要結婚03/03 12:33
大大提到憲法第24條,真的很有意思w 再來這問題完全沒涉及強制履行。而日本民法第748條第2項,涉及婚姻撤銷後請求返還財 產的效力,確實在日本最高法院有判例引用到訂婚撤銷後的法律效果,但跟我的問題完 全無關,請再想想,加油w
jeeplong: 路過幫忙放棄 03/03 13:01
czplus: 日本裁判所有"如果當事人有婚約契約的情形下 沒有為婚約拘03/03 13:59
czplus: 束的外觀(例如和其他人%%%不避孕等等) 就視為婚約無效"的03/03 13:59
czplus: 裁判例03/03 13:59
瞭解,順勢學到了。謝大大提供該見解! 這裁判所判例的婚約無效事由,有點像我國民法第976條規定,該條包含「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等沒有為婚約拘束外觀之事由, 不過這條效果是「得解除」。
muki0177: 會用到憲法24條只是一些事務所在討論婚約の効力的時候有03/03 14:02
muki0177: 引出來而已,沒看到推文之前我也只有想到訂了沒結要還錢03/03 14:02
muki0177: 而已,我自己在看這個問題是比較好奇為什麼大家這麼拼命 03/03 14:02
muki0177: 否定芽衣關於結婚的意願…,出發點非常的不同。陸陸續續03/03 14:02
muki0177: 看一些釋出的線索結果卻解到不同的方向?或許會再重看這03/03 14:02
muki0177: 個問題繼續試試吧,時間也沒剩很多,期待解答 03/03 14:02
瞭解,之後公布的解答中,有一項會提及日本憲法第24條規定。 另外,若芽衣訂立合法婚約,但違約而沒結婚,確實能由相對人請求返還財產,甚至請求 損害賠償。你的看法很正確w 其實大家的努力我都看到,各位從日本民法的明文角度解釋,我真的很高興。
czplus: 另外 我沒記清楚 是不是前婚約還沒有解除啊03/03 14:03
沒錯,前婚約尚未解除,自己鬧出後婚約或其他解約事由,就具備瑕疵。
czplus: 是說日本民法是不是沒有有名婚約契約啊 03/03 14:10
你提到一個重點:日本民法沒規定婚約的明文w
czplus: 我想想"視為婚約無效"這個說法有點不太對 03/03 15:47
czplus: 多半的案例都是一方破棄婚約 另一方能不能請求賠償的問題 03/03 15:47
czplus: 說起來「婚約」基於身份關係的特性本來就沒有讓雙方一定要 03/03 15:47
czplus: 結婚的約束力啊03/03 15:47
czplus: 而婚約在日本法目前是無名契約之下就很有趣了03/03 15:51
valorhu: 本來就沒強制力呀,賠償那就另打官司。 03/03 15:51
czplus: 例如有沒有我國972 973的身份行為不能代理性質03/03 15:52
czplus: 年齡門檻(我國男17女15)等等03/03 15:52
febonach: 整理一下原po的意思,是說在不能認為芽依有受詐欺或脅 03/03 15:54
febonach: 迫(即出於自願)的情形下,跟宇田川的訂婚存在著法律上 03/03 15:54
febonach: 的瑕疵,我這樣理解對嗎?03/03 15:54
是的。 這案例來看芽衣未受脅迫或詐欺情形下,婚約有沒有瑕疵而無效,就是問題點。 ※ 編輯: POLITICHONG (140.112.25.121), 03/03/2018 16:01:21
valorhu: 目前是看不出這婚約有啥法律上的問題03/03 16:00
czplus: 所以我看到的裁判例是一方受不了提起解除婚約契約後求償勝 03/03 16:04
czplus: 訴的案例03/03 16:04
czplus: 不會直接"視為無效"的 03/03 16:04
czplus: 答案之一是 「前婚約仍然存在 後婚約是不能成立的」 不過 03/03 16:10
czplus: 也有可能是當成解除前婚姻就是了03/03 16:10
febonach: 芽依的法定代理人只有她老爸嗎?再婚媽算不算?如果不 03/03 16:14
febonach: 算,他老爸知道芽依受領宇田川訂婚的意思表示前按日民03/03 16:14
febonach: 第98條不得對抗芽依 03/03 16:14
再婚媽並不算法定代理人,因為繼父母跟自己並無法律關係。 然後意思表示這點很有意思,雖然日本民法總則編規定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如第5條、第 98條),不過學理上有爭議。 有的見解認為,總則編的意思表示規定偏向規範未成年人的財產行為,跟需要當事人真意 的身分行為,是不相同的制定,所以未成年的婚約意思表示,並不盡然適用總則規定。 當然也有見解認為,畢竟總則具備一般規範效力,不論「物權編」、「債權編」、「親族 編」等意思表示都適用,所以婚約的意思表示適用第98條,也有機會的。
ishiyoshi: 欸這文好認真! 03/03 16:54
過獎惹! 當初我會發此文,在於將自身法律專業(雖然大學是政治輔法律畢業),及acgn興 趣結合一塊,來探討有些有意思的議題。 當然用評論、有獎徵答等型式,促進大家討論法律,也算我的目的w ※ 編輯: POLITICHONG (220.128.143.205), 03/12/2018 13: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