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Hiiragi: 強03/03 22:16
不敢,有漏未提及或講錯的,歡迎指正。
推 Yijhen0525: 所以說一切只能看芽衣怎麼選擇 03/03 22:20
是的,我們相信她該怎麼走下去。
→ Yijhen0525: 但只要爺爺還在,店長拒絕了還會有下一位等者03/03 22:21
→ Yijhen0525: 除非作者讓爺爺好走....不然03/03 22:21
嗯,爺爺已經行將就木了,不排除三郎太老師讓他歸天,否則以他的個性絕對幫芽衣一直
找未婚夫。
→ wing7526: 就是要找老爸回來跟爺爺單挑03/03 22:22
感覺很有畫面,決鬥ww
推 irene160: 你法律系?03/03 22:22
嚴格來講,我出身自台大政治系,在學期間輔修法律系,算是混血兒w
→ Yijhen0525: 然後芽衣她也把繼承家業這重擔扛在自己身上03/03 22:22
→ Yijhen0525: 她自己也要想得開才行03/03 22:22
對!這就是芽衣最大的心病,過於將繼承這檔事扛在肩上。
推 cross980115: 原來是日本法律系??03/03 22:23
哈哈,剛好在研究芽衣婚約時,順勢查詢日本法學的實務及學說見解w
推 lex65536: 拜託芽衣一定要幸福阿QQ03/03 22:31
本当ですね! 我也希望芽柚的結果會是HE
推 watson131: 只求芽衣趕快醒來QQ03/03 22:34
眼下只有芽衣自己能覺醒,如同鈴蘭學姐所表示,我們能做的,還是相信芽衣所抉擇的道
路。
推 azc3144: 我光看這一系列文就不看這作了 怕爆= =03/03 22:36
不期不待,不受傷害。一整個橘勢不妙啊! (X)
推 sora0115: 推 看個西洽還可以學法律(?)03/03 22:46
其實我的願望是,透過自身法學專業,結合acgn來討論一些有意思的議題。這樣才有趣w
或許在這裡,我會不定時將一些acg作品或御宅新聞,配合法律抒發見解ww
推 rafael750626: 原PO真的厲害。不過是不是來台灣比較快(大誤)? 03/03 23:14
我也覺得芽柚來台辦理登記婚會比較好,不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立法院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若未修法,她們得等到2019年5月25日以後才有辦法登記結婚
ww
推 muki0177: 你那麼認真回6樓幹嘛www03/04 00:23
はは、真面目すぎるわよ! 立馬想到艦C的朝潮w
推 shadowpriest: 就算芽衣來臺登記同性婚姻 也要看日本的涉外民事法03/04 08:00
→ shadowpriest: 律怎麼規定有關在外國登記結婚效力 03/04 08:00
確實有國際私法的問題,在日本的涉外民事法稱做《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法律適
用通則法)。
而日本涉外民事的婚姻成立,依法律適用通則法第24條規定:「(第一項)婚姻之成立,依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第二項)結婚之方式,依結婚舉行地法。(第三項)除前項規定外,
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亦為有效。但在日本舉行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為日本人時,
不在此限」。
芽柚若要結婚,對她們最有利的,是依該條第2項的舉行地法,到台灣登記同性婚(假設那
時台灣已開放登記同性婚),理論上固然日本民法不承認同性婚,但該同性婚仍應認能成
立。
至於芽柚在台結婚未能通過該法第42條的公序良俗條款,致使該同性婚在日本無效,則是
後續該煩惱的問題點w
推 shadowpriest: 謝謝回覆 日本和臺灣法條內容果然很相似03/04 12:43
推 shadowpriest: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24條和第42條內容分別等同於 03/04 12:53
→ shadowpriest: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和第8條 03/04 12:53
沒錯w
※ 編輯: POLITICHONG (111.243.94.237), 03/04/2018 13:11:59
推 hedgehogxhi: 認真先推03/04 13:55
推 elve7878: 原來學長也是台大政治的(握)03/04 15:47
學弟安安^^,不用這麼客氣w by.政治B99級(握)
→ elve7878: 有幾個問題想順便問 03/04 15:47
→ elve7878: 1. 日本人結婚也跟台灣人一樣要通常先訂婚嗎?如果是的 03/04 15:48
→ elve7878: 話,為何日本沒有像台灣一樣有訂婚相關規定?還是日本03/04 15:49
→ elve7878: 也有預備要修法了?03/04 15:49
推 elve7878: 2. 若依台灣法律,真的進入婚姻撤銷訴訟程序,當事人的 03/04 15:51
→ elve7878: 真意(芽衣嘴上說自願但其實不要)要如何舉證? 03/04 15:51
→ elve7878: 3. 學長要不要去跟作者說,爺爺代替訂婚約是無效的 XD 03/04 15:52
1.這個問題很有趣,日本跟台灣一樣,會先訂婚再結婚。
依日本傳統訂婚禮俗,男女雙方一旦決定結婚之後,首先會做「結納」(ゆいのう),也
就是「下聘」。以往由媒人帶著新郎家所準備的『結納品』到新娘家拜訪,將『結納品』
交給女方的家長,讓女方的人將這些東西擺設起來,此時訂婚儀式也就成立。
但日本自明治維新後受到西方訂婚禮儀的影響,新郎新娘會參與結納儀式、舉行宴會表示
訂婚,然而這樣的訂婚對他們而言,是具備儀式性而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就是為何日本民
法當初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制定時,並未規範訂婚的明文。
頂多只能從法院判例補充規範,訂婚後發生爭執時的法律效果為何,像「大審院判決大正
6年2月28日民事判決録第23輯第292頁」就表明結納(類似聘金、訂婚禮物),是期盼改日
成立婚姻並收受的「一種贈予」。
我倒還沒聽聞日本國會有修法的動作w
2.嗯,先講結論,有可能無法舉証。
因為結婚合意是結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有無真意就回歸民法總則編規定去看。
依我國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
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限。」,在學理上就稱做「心中
保留」(也有稱做「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一個人對外表示要做什麼,結果心裡
沒那個行為的意思,法律上仍賦與該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除非對方也知道這個人口是心非
,才會無效)。
那麼套在芽衣結婚來看,芽衣嘴上答應結婚,但心中保留不願結婚的意思,原則上她跟店
長的結婚仍舊具備合意。除非店長知道芽衣內心不願結婚,那麼就沒有結婚合意。
若是沒有結婚合意,那就會導致無效。此時訴訟上應該適用家事事件法的婚姻無效訴訟程
序,而非婚姻撤銷訴訟程序。芽衣要如何舉證結婚當時之真意,確實不容易(舉証的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我能想到的,像結婚後就夫妻倆談到結婚當時的心意,由芽衣講出她沒有結婚的意思,剛
好店長也老早知道芽衣沒有結婚的意思,並且私下錄音,做為物證。或許就有機會主張結
婚無效。
3.哈哈,三郎太老師不是學法律的,別太為難她XD 不過跟老師簡單表示芽衣婚約法律效
果,那也不錯w
推 senstivewu: 好棒的文!我也跟白帆帆前輩一樣選擇芽衣所踏上的道03/06 22:53
→ senstivewu: 路。03/06 22:53
真的,我們相信她
※ 編輯: POLITICHONG (220.128.143.205), 03/12/2018 1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