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_Cha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在等サブロウタ老師休刊完以前,我還想跟各位聊芽衣的婚約。 : 從第36話的芽衣獨白來看,雖然她會照爺爺的安排並跟宇田川店長結婚,但以「法律角 : 」來看該婚約效力,她或許有扳回一城的絕佳機會。 : 讓學習法律出身的我,忍不住思索有沒有可能的解套途徑。 : 其實我已經想到解答了!現在跟各位玩一項遊戲: : 「從我發此文開始起算半天,這12個小時內,誰能最先在下方推文提供正確解答及法律 : 由,我願意請客吃飯,絕不食言。而且法律理由共計有3個,請以日本法為出發,只要 : 答出其中1個就被判定為合格。」 : →時間一到,我會另開一篇回文公布正確解答及理由,在此祝各位好運。 時間到!先公布正確解答:「芽衣得拒絕爺爺安排的所有婚約,由芽衣親自訂立婚約」 ,其理由有下列三點: 一、訂立婚約之不可代理性: 現行日本民法中並無婚約的明文規定,但日本學說及法院實務皆認為,婚約為「不要式契 」。 亦即,婚約不須要具備書面等一定方式,只須要男女雙方同意即可,也非必須要交換項鍊 、戒指等禮物,更不必要有媒人在場等,才能成立婚約 (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38年9月5日 民事判例集第17卷第8號第942頁參照)。 據此,在男女雙方的真摯同意下,就衍生出婚約須由男女雙方「自訂」婚約的要件(相當 於中華民國民法第972條規定)。像婚約這類「身分法律行為」(ex.結婚、收養、認領、 離婚等),因為與當事人的人格有密切關係,而具有「不可代理性」等法理。 所以身分法學者認為,婚約不能由其他人代為並代受婚約的意思表示,必由男女雙方親自 訂立婚約。 二、憲法規定之放射效力: 那為何婚約必須以男女雙方同意為要件? 這點也能從日本憲法跟日本民法間關係講起。 按日本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 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透過日本民法第90條 規定:「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為標的之法律行為,無效」,而 「間接適用」締結婚約自由。 因為,日本學者有認為,婚約可透過憲法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以保障男女雙方 的訂婚自由。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主要探討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是否 能在「人民與人民」間的水平方向適用? 畢竟對基本權利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利。而針 對源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利侵害,自身如何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也有學者稱「放射效力」)問題。 目前日本學者通說及實務見解,都採納「間接適用說」。他們認為,基本權利拘束的對象 仍為國家,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於私法領域 (ex.民法、商事法),但基本權利的保障是憲法 的基本價值決定而具有強制規範的效力。對於基本權利形成侵害的法律行為,就是有背於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應屬「無效」。 因此,基本權利雖然不能「直接適用」於民事關係,但仍可透過民事上一般條款(如前面 提及的日本民法第90條規定) 將憲法的基本權利「間接適用」於私法關係。 畢竟,婚約涉及善良風俗的事項,應能使憲法規定產生放射效力,以確保男女雙方的締結 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三、結婚須經父母同意,類推解釋於婚約要件: 日本學者有認為,在未成年人(日本民法第4條規定,滿20歲以上才為成年人) 的訂婚情形 下,婚約除須男女雙方自行訂定外,包含「經過父母之同意」等成立要件 ( 二宮周平, 《家族法 第4版》,140頁,東京:新世社,2013年。參照 )。因考量未成年人的血氣未 定及思慮不周,若輕率訂婚,之後可能會後悔。 而日本民法規定的父母,相當於台灣的「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行為,行使 「同意權」。該同意權之目的,在於「補充」未成年子女之能力「並非取代」未成年子 女訂立婚約的意思表示。然而如前言所示,日本民法沒有明文規範婚約,那要怎麼導出婚 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 在法學解釋上,若法律對於某事項並沒有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的事項」已有 明文規定,那麼可直接援引該「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而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 解釋。學理上,通常稱這樣的解釋方法為「類推解釋」(也有學者另稱「比附援引」)。 承此,在日本民法第737條明文規定:「未成年子女結婚,應經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不 同意時,有他方同意即可 。父母一方不明、死亡或不能表示其意思時,亦同。」因有明文結婚的「父母同意」成立 要件,所以就婚約的成立要件,我們就能類推解釋婚約須經過父母之同意,以符合私法關 係的公平正義。 因此,芽衣還有生父蘭原翔及生母,訂立婚約應先徵得他們的同意,而非經由爺爺的同意 或干涉。 結論: 綜上所述,芽衣得依據日本憲法第24條第1項及日本民法第90條等規定,向爺爺主張締結 婚約的自由。加上「身分行為不可代理性」法理,以及由日本民法第737條規定類推解釋 婚約「經父母之同意」等要件,主張自行決定跟誰締結婚約。 即便爺爺安排好她跟宇田川店長或他人訂下婚約,那類婚約應屬無效。是故,芽衣能依前 述之三項理由,拒絕爺爺代理訂定婚約。 這次可惜沒人答對,不過我已經想好下次的有獎徵答。 到時會針對芽衣的結婚效力,同樣從日本法帶各位解析她要和柚子結婚時,會面臨的種種 問題及可能的解決途徑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0086546.A.F3B.html
HHiiragi: 強03/03 22:16
不敢,有漏未提及或講錯的,歡迎指正。
Yijhen0525: 所以說一切只能看芽衣怎麼選擇 03/03 22:20
是的,我們相信她該怎麼走下去。
Yijhen0525: 但只要爺爺還在,店長拒絕了還會有下一位等者03/03 22:21
Yijhen0525: 除非作者讓爺爺好走....不然03/03 22:21
嗯,爺爺已經行將就木了,不排除三郎太老師讓他歸天,否則以他的個性絕對幫芽衣一直 找未婚夫。
wing7526: 就是要找老爸回來跟爺爺單挑03/03 22:22
感覺很有畫面,決鬥ww
irene160: 你法律系?03/03 22:22
嚴格來講,我出身自台大政治系,在學期間輔修法律系,算是混血兒w
Yijhen0525: 然後芽衣她也把繼承家業這重擔扛在自己身上03/03 22:22
Yijhen0525: 她自己也要想得開才行03/03 22:22
對!這就是芽衣最大的心病,過於將繼承這檔事扛在肩上。
cross980115: 原來是日本法律系??03/03 22:23
哈哈,剛好在研究芽衣婚約時,順勢查詢日本法學的實務及學說見解w
lex65536: 拜託芽衣一定要幸福阿QQ03/03 22:31
本当ですね! 我也希望芽柚的結果會是HE
watson131: 只求芽衣趕快醒來QQ03/03 22:34
眼下只有芽衣自己能覺醒,如同鈴蘭學姐所表示,我們能做的,還是相信芽衣所抉擇的道 路。
azc3144: 我光看這一系列文就不看這作了 怕爆= =03/03 22:36
不期不待,不受傷害。一整個橘勢不妙啊! (X)
sora0115: 推 看個西洽還可以學法律(?)03/03 22:46
其實我的願望是,透過自身法學專業,結合acgn來討論一些有意思的議題。這樣才有趣w 或許在這裡,我會不定時將一些acg作品或御宅新聞,配合法律抒發見解ww
rafael750626: 原PO真的厲害。不過是不是來台灣比較快(大誤)? 03/03 23:14
我也覺得芽柚來台辦理登記婚會比較好,不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立法院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若未修法,她們得等到2019年5月25日以後才有辦法登記結婚 ww
muki0177: 你那麼認真回6樓幹嘛www03/04 00:23
はは、真面目すぎるわよ! 立馬想到艦C的朝潮w
shadowpriest: 就算芽衣來臺登記同性婚姻 也要看日本的涉外民事法03/04 08:00
shadowpriest: 律怎麼規定有關在外國登記結婚效力 03/04 08:00
確實有國際私法的問題,在日本的涉外民事法稱做《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法律適 用通則法)。 而日本涉外民事的婚姻成立,依法律適用通則法第24條規定:「(第一項)婚姻之成立,依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第二項)結婚之方式,依結婚舉行地法。(第三項)除前項規定外, 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亦為有效。但在日本舉行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為日本人時, 不在此限」。 芽柚若要結婚,對她們最有利的,是依該條第2項的舉行地法,到台灣登記同性婚(假設那 時台灣已開放登記同性婚),理論上固然日本民法不承認同性婚,但該同性婚仍應認能成 立。 至於芽柚在台結婚未能通過該法第42條的公序良俗條款,致使該同性婚在日本無效,則是 後續該煩惱的問題點w
shadowpriest: 謝謝回覆 日本和臺灣法條內容果然很相似03/04 12:43
shadowpriest: 日本法律適用通則法第24條和第42條內容分別等同於 03/04 12:53
shadowpriest: 臺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和第8條 03/04 12:53
沒錯w ※ 編輯: POLITICHONG (111.243.94.237), 03/04/2018 13:11:59
hedgehogxhi: 認真先推03/04 13:55
elve7878: 原來學長也是台大政治的(握)03/04 15:47
學弟安安^^,不用這麼客氣w by.政治B99級(握)
elve7878: 有幾個問題想順便問 03/04 15:47
elve7878: 1. 日本人結婚也跟台灣人一樣要通常先訂婚嗎?如果是的 03/04 15:48
elve7878: 話,為何日本沒有像台灣一樣有訂婚相關規定?還是日本03/04 15:49
elve7878: 也有預備要修法了?03/04 15:49
elve7878: 2. 若依台灣法律,真的進入婚姻撤銷訴訟程序,當事人的 03/04 15:51
elve7878: 真意(芽衣嘴上說自願但其實不要)要如何舉證? 03/04 15:51
elve7878: 3. 學長要不要去跟作者說,爺爺代替訂婚約是無效的 XD 03/04 15:52
1.這個問題很有趣,日本跟台灣一樣,會先訂婚再結婚。 依日本傳統訂婚禮俗,男女雙方一旦決定結婚之後,首先會做「結納」(ゆいのう),也 就是「下聘」。以往由媒人帶著新郎家所準備的『結納品』到新娘家拜訪,將『結納品』 交給女方的家長,讓女方的人將這些東西擺設起來,此時訂婚儀式也就成立。 但日本自明治維新後受到西方訂婚禮儀的影響,新郎新娘會參與結納儀式、舉行宴會表示 訂婚,然而這樣的訂婚對他們而言,是具備儀式性而沒有法律效力的。這就是為何日本民 法當初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制定時,並未規範訂婚的明文。 頂多只能從法院判例補充規範,訂婚後發生爭執時的法律效果為何,像「大審院判決大正 6年2月28日民事判決録第23輯第292頁」就表明結納(類似聘金、訂婚禮物),是期盼改日 成立婚姻並收受的「一種贈予」。 我倒還沒聽聞日本國會有修法的動作w 2.嗯,先講結論,有可能無法舉証。 因為結婚合意是結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有無真意就回歸民法總則編規定去看。 依我國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 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限。」,在學理上就稱做「心中 保留」(也有稱做「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一個人對外表示要做什麼,結果心裡 沒那個行為的意思,法律上仍賦與該意思表示的有效性(除非對方也知道這個人口是心非 ,才會無效)。 那麼套在芽衣結婚來看,芽衣嘴上答應結婚,但心中保留不願結婚的意思,原則上她跟店 長的結婚仍舊具備合意。除非店長知道芽衣內心不願結婚,那麼就沒有結婚合意。 若是沒有結婚合意,那就會導致無效。此時訴訟上應該適用家事事件法的婚姻無效訴訟程 序,而非婚姻撤銷訴訟程序。芽衣要如何舉證結婚當時之真意,確實不容易(舉証的話,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我能想到的,像結婚後就夫妻倆談到結婚當時的心意,由芽衣講出她沒有結婚的意思,剛 好店長也老早知道芽衣沒有結婚的意思,並且私下錄音,做為物證。或許就有機會主張結 婚無效。 3.哈哈,三郎太老師不是學法律的,別太為難她XD 不過跟老師簡單表示芽衣婚約法律效 果,那也不錯w
senstivewu: 好棒的文!我也跟白帆帆前輩一樣選擇芽衣所踏上的道03/06 22:53
senstivewu: 路。03/06 22:53
真的,我們相信她 ※ 編輯: POLITICHONG (220.128.143.205), 03/12/2018 1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