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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LITICHONG (阿逸)》之銘言: : 一、動畫第2話中,柚子於上學時剛進校門,就被芽衣爺爺認為衣著不儉而被拒絕入校。柚子基於「辣妹就算在課堂上睡覺,也不會翹課」等想法,和晴美A夢只好爬圍牆進入學校。依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請問柚子及晴美A夢成立何罪? : (A)違法侵入罪 (B)違法滯留罪 (C)強制罪 (D)無罪。 : 二、動畫第3話中,柚子因為喜歡上芽衣 (身心都是芽衣的形狀),在校內理事長室突襲式親吻芽衣長達約8秒。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請問柚子成立何罪? : (A)強制觸摸罪 (B)強制猥褻罪 (C)強制性交未遂罪 (D)無罪,因為這叫做愛。 : 三、動畫第7話中,軍師茉莉擅自進入藍原學院找柚子邀約約會,但被芽衣請離。假設,擔任生活指導的峰子老師得知此事後,因看不慣茉莉的囂張行徑,而以藍原學院的代理人對茉莉提起刑事告訴,後由學校所在地的地檢署檢察官以違法侵入罪起訴茉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請問法院應下何種裁判? : (A)有罪判決 (B)不受理判決 (C)管轄錯誤判決 (D)無罪判決。 : 四、漫畫第21話及第22話中,柚子完成與芽衣約會的計畫筆記 (下稱該筆記),但該筆記被芽衣拿走。隔天柚子在學校向芽衣要回該筆記,卻遭拒絕。依現行民法規定,請問柚子得對芽衣主張哪些法律關係? : (A)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防禦權 (B)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取回權 (C)無因管理、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取回權 (D)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五、漫畫第22話中,柚子鼓起勇氣和芽衣約會,然而芽衣照該筆記跑行程。柚子不滿而趁芽衣未注意時,強行奪下該筆記並丟飛,導致該筆記泡在水池內而濕漉漉,暫時無法利用。依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請問柚子成立何罪? : (A)普通搶奪罪 (B)普通強盜罪 (C)毀損文書罪 (D)無罪。 : 六、漫畫第23話中,柚子為了買對戒,到宇田川店長所經營的咖啡店打工。假設,柚子以店長名義對顧客提供服務,但母親藍原梅認為柚子應專心課業而不同意打工。依現行民法規定及多數學理,請問柚子和客人間法律關係為何? : (A)有權代理服務契約 (B)無權代理服務契約 (C)直接成立服務契約 (D)直接不成立服務契約。 : 七、漫畫第24話中,柚子順利將打工賺來的錢自行到珠寶店買對戒,另將對戒的一枚戒指送給芽衣,並套在芽衣的左手無名指上。依現行民法規定,請問柚子買戒指的法律效力? 芽衣能主張什麼法律關係? : (A)無效;該贈與無效,由柚子向芽衣請求返還該戒指 (B)有效;該贈與效力未定,須經父母之承認方為有效 (C)效力未定;該贈與為有效,因芽衣受有戒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D)有效;該贈與為訂婚,所以成立婚約。 時間到,現在公布正確解答:(D)、(B)、(B)、(D)、(D)、(A)、(C)。 因為會詳細解釋每題的其他選項為何錯誤,所以這次解析挺長,請耐心看完: 第一題、柚子及晴美A夢爬圍牆進入學校,並無任何罪責。 (一)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並不成立違法侵入罪: 1.按違法侵入罪規定於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罪係保護個人免於居住安寧自由之侵害。所謂「侵入」,指未經住屋權人或監督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或監督權人之意思,進入他人的住宅或建築物等;所謂「附連圍繞之土地」,則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 2.查本案客觀上,柚子等人未經藍原學院監督權人芽衣爺爺之同意,而進入該學院停車場,乃侵入該學院所附連圍繞之土地;主觀上,柚子等人對上開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而有侵入該學院所附連圍繞土地之故意,故構成要件該當。 3.惟柚子等人得主張學生為教育權之主體,而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等國家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1項及第8條第2項等規定參照),以作為「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參照)而阻卻違法。據此,柚子等人雖擅自進入藍原學院,但她們既為該學院的學生,學校也就無權不讓學生進校內接受教育。是以,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符合該「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故(A)錯誤。 (二)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並不成立違法滯留罪: 按違法滯留罪規定於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所謂「隱匿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指犯罪人原先進入住宅、建築物等之內行為不構成無故進入,其後卻違反住居權人或監督權人之意思,藏匿其內,或雖經住居權人或監督權人退去之請求,仍然不加理會依舊停留在內而不離去。經查,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其行為僅構成「侵入」而非「隱匿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是以,柚子等人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故(B)錯誤。 (三)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並不成立強制罪: 最後,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然而柚子等人爬圍牆進入學校,並非該當本罪的任何構成要件,故(C)錯誤。 第二題、柚子推倒芽衣並強吻,成立強制猥褻罪。 (一)柚子以突襲方式推倒芽衣並強吻,並不成立強制觸摸罪: 1.按強制觸摸罪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於實務上係指,犯罪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14號刑事判決參照)。 2.換句而言,強制觸摸罪指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以輕微性侵害行為,讓被害人無從立即反應,等到被害人發覺被侵犯時,該侵犯行為多半業已結束。因此,像趁亂、被害人沒被外力控制或不省人事等情況,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就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3.查本案客觀上,柚子推倒芽衣而強吻,並非趁亂、芽衣沒被外力控制或芽衣不省人事等情形。亦即並非乘芽衣不及抗拒而強吻,因此並不該當強制觸摸罪之構成要件,故(A)錯誤。 (二)柚子推倒芽衣並強吻約8秒,成立強制猥褻罪: 1.按強制猥褻罪規定於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強暴」指有形暴力(實務見解稱為「不法腕力」)之施用,強制左右被害人的意願,使之就範。 2.查本案客觀上,柚子推倒芽衣讓其不得動彈而強吻,屬對芽衣為不法腕力之施用,而該當強暴。在柚子對芽衣強暴下嘴對嘴強吻柚子,依實務多數見解,為客觀上足以誘起芽衣的性欲,並在主觀上足以滿足柚子性欲,而該當猥褻行為;主觀上,柚子對於構成強制猥褻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即具強制猥褻故意,而非強制性交之故意,因此(C)錯誤。 3.再者於違法性層次,柚子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故具備違法性。然而,柚子乃16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故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責。 第三題、法院應下不受理判決。 (一)按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299條第1項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此為「有罪判決」之明文。所謂「有罪判決」,指刑事法院依審判所得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已達到「已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學理上多數認為須超過90%),而為終結訴訟的意思表示。 (二)按刑訴第30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此為「不受理判決」之明文。 所謂「不受理判決」,指法院在訴訟程序等形式上審理,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無庸再為實體法上審理的判決 (也就是說,「先程序、後實體」中程序上出現問題,而讓法院不為受理的一種判決)。 (三)按刑訴第304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為「管轄錯誤判決」的明文。所謂「管轄錯誤判決」,指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管轄就是指,案件程序上歸給哪個地方的刑事法院管)之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四)按刑訴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此為「無罪判決」之明文。「無罪判決」相對於有罪判決,當原告或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的行為是法律所不罰,而讓法院依審判所得之證據尚未達到「已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故為終結訴訟的意思表示。 (五)涵攝本案,峰子老師以藍原學院代理人對茉莉提起刑事告訴,法院應下「不受理判決」: 1.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及第308條第1項等規定,本案茉莉擅自闖入藍原學院找柚子邀約約會,已成立違法侵入罪並須「告訴乃論」,合先敘明。另依刑訴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那麼反面解釋,非犯罪之被害人,就不得為告訴。 2.經查,本作中藍原學院,可推知為藍原家所設的私立高中。實務上認為,私立學校遭違法入侵,則被害人就是「私立學校」,必須由該校校長或理事長為代表提起告訴,方為合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7號刑事判決參照)。承此,由於峰子老師並非藍原學院的犯罪被害人,故不得依刑訴第232條提起告訴。亦即,峰子老師以藍原學院的代理人對茉莉提起刑事告訴,起訴程序上並非告訴權人而具備瑕疵。在訴訟程序的要件具備瑕疵下,法院應依刑訴第303條第1款規定「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對該告訴下不受理判決,故僅(B)正確。 第四題、柚子得對芽衣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 (一)柚子得對芽衣主張不當得利: 1.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即不當得利之明文。所謂不當得利,指一個人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致他人遭受損失而自身獲得之利益。通常我國實務及學說區分為「給付型」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其判斷標準不盡相同。本案係無權占有所生之不當得利,應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侵害權益歸屬,合先敘明。 2.經查本案柚子完成該筆記,原為柚子所有之「動產」(民法第67條規定參照)。後該筆記被芽衣拿走而占有,故芽衣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使用該筆記之利益。然該筆記之使用利益應歸屬於所有權人柚子,卻未歸屬於柚子,因此柚子受有損害。是以,柚子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芽衣請求返還該筆記之占有。 (二)柚子得對芽衣主張侵權行為: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此即侵權行為之明文。所謂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侵害別人權利的行為,直接致人損害。而侵權行為與權利侵害間須具備「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依我國實務及通說見解,皆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據以判斷因果關係之有無。 相當因果關係說由「條件關係」與「相當性」所構成,「條件關係」是採「若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而「相當性」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其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之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參照)。 2.承此,依相當因果關係說,本案芽衣拿走柚子的該筆記,導致柚子無法使用或支配該筆記,係不法侵害柚子的所有權。就該結果侵害(指柚子無法使用該筆記)部分,因與初始侵害(指芽衣拿走該筆記)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柚子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芽衣主張返還該筆記。 (三)柚子並不得對芽衣主張無因管理: 1.按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即無因管理之明文。所謂無因管理,指行為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自願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白話來講,無因管理就是一種「雞婆」的法律行為。 2.經查,本案芽衣拿走柚子的該筆記,並看完其內容後不還給柚子。乃因芽衣想照上面的流程跟柚子約會,並非為避免柚子的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失,而自願管理柚子或為柚子提供服務的行為,因此(B)、(C)都錯誤。 (四)柚子得對芽衣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此即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明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有三:「請求權之主體須為所有權人」、「相對人須為所有物之現占有人」及「相對人須為無權占有人」。 2.經查,本案該筆記原為柚子所有,然而芽衣未經柚子同意而拿走該筆記,故芽衣乃無權占有該筆記。因之,柚子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芽衣主張返還該筆記。 (五)柚子得對芽衣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但不得主張占有防禦權和占有物取回權: 1.柚子得對芽衣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1)按民法第962條前段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此即「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明文。所謂「占有」,指對於物品有「事實上」管領力,被管領之物稱為「占有物」;而管領其物之人則稱為「占有人」。所謂「侵奪」,指非基於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對物的事實上管領力。至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時,可以請求侵占人返還占有物之權利。這項請求權的目的,是在於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復占有物的原有狀態。 (2)經查,本案柚子完成該筆記,故該筆記為柚子占有之物,柚子既為占有人當然有權利使用、收益或處分該筆記本。惟該筆記被侵占人芽衣拿走而占有,故芽衣乃侵奪該筆記之占有。因此柚子得依民法第962條前段,向芽衣請求返還該筆記之占有。 2.柚子對芽衣主張占有防禦權、占有物取回權等,皆無理由: (1)按民法第960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此即「占有防禦權」之明文。另按民法第960條第2項規定:「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此即「占有物取回權」之明文。 (2)所謂「占有防禦權」(德文:Besitzwehr),指對於物品被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當下可用己力防禦。所謂「占有物取回權」(德文:Besitzkehr),則指占有防禦權以外,對於業已結束的侵害占有有自力救濟之權利,在性質上也是一種自助行為。占有防禦權強調占有人即時行使自力救濟,而占有物取回權則為強調侵害行為結束後不久的自力救濟。 (3)經查,本案該筆記係柚子之動產,合先敘明。侵占人芽衣擅自拿走而該筆記,乃侵奪該動產之占有。然而,柚子在芽衣侵害該筆記占有當下,並未行使己力而防禦,並不符合「占有防禦權」之要件。甚至未在芽衣已取得該筆記的當天就地向芽衣取回該筆記,而拖到隔天在學校才請求取回,因此柚子亦不得行使「占有物取回權」,故(A)也錯誤。 第五題、柚子強行從芽衣手中奪下並丟飛該筆記,應無任何罪責。 (一)柚子從芽衣手中奪走該筆記,不成立普通搶奪罪: 1.按普通搶奪罪規定於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竊盜罪一樣乃侵害被害人針對特定物品本身的「持有利益」。但不同的是,竊盜以和平手段而竊取,而搶奪則以暴力搶去。所謂「搶奪」,在實務及學理上有所爭議: (1)實務:指乘人不備而公然掠取他人之物。 (2)通說:對於他人緊密持有之物加以奪取之行為。 2.經查,本案客觀上該筆記為柚子親手所完成,係柚子所有之動產。縱然該筆記在芽衣持有支配之中,並非芽衣之動產,而不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承此,柚子趁芽衣不備而公然奪取該筆記,依實務見解,該行為乃對自己之物搶奪而非對他人之物搶奪,亦無由成立本罪,故(A)錯誤。 (二)柚子從芽衣手中奪走該約會計畫筆記,不成立普通強盜罪: 1.按普通強盜罪規定於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搶奪罪不同在於,搶奪雖使用不法腕力,但並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強盜,則使用不法腕力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掠取財物。 2.經查,本案客觀上柚子趁芽衣不備而公然奪取該筆記,其手段並非以強暴或他法至使芽衣不能抗拒,並不成立強盜。再者,該筆記係柚子所有之動產。縱然該筆記在芽衣持有支配之中,並非芽衣之動產,亦不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因此,(B)錯誤。 (三)柚子丟飛該筆記致其溼漉漉,不成立毀損文書罪: 1.按毀損文書罪規定於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保護財物不被犯罪人故意毀損。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拋棄而根本毀滅文書之存在(ex.將文書全部燒毀);所謂「損壞」,指破壞文書,使其外形為之改變,並減低文書之效用 (ex.將切結書撕成二半,並攜走其中一部分);所謂「致令不堪用」,則泛指毀棄、損壞以外一切足使他人的文書喪失其效用之行為(ex.塗改支票的內容,使該支票失效)。 2.經查,本案客觀上柚子丟飛該筆記,導致筆記泡在水池中而濕漉漉,暫時無法利用等,並非根本毀滅該筆記之存在,或使該筆記外形之改變而減低其效用 (頂多烘乾會皺皺的,不會無法書寫),或其他足以使該筆記喪失其效用等行為 (因能烘乾再書寫)。再者,該筆記本為柚子親手所完成,係柚子所有之動產。縱然該筆記在芽衣持有支配之中,並非芽衣之動產,也不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是以,(C)錯誤。 第六題、柚子「有權代理」服務契約,而該服務契約之法律效果係成立於店長和客人間。 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9條規定參照)。柚子為16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店長所成立之僱傭契約,未得法定代理人藍原梅之允許,後來法代更拒絕承認該契約,故確定不生效力。(至於義父藍原翔,和柚子在民法並無法律關係,故非柚子的法定代理人) 2.惟依題示,既然店長聘請柚子為其服務顧客,當應授與其代理權。限制行為能力人受代理權之授與,學理通說認為係無損益之「中性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即自始有效。所謂「中性行為」,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與其自身無涉,該法律行為既非有利又非不利,而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因此,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一個「無損益」的行為。而且,代理權之授與具無因性,縱其原因關係(通常指的是契約)不生效力,也不影響代理權之授與。 3.查本案柚子和店長簽訂僱傭契約等原因關係,雖經法定代理人藍原梅不同意而無效。但依多數學理,店長授與柚子服務契約之代理權因乃中性行為,故柚子有為店長提供服務之代理權。是以,柚子代理店長提供服務予顧客,該服務契約之法律效力成立於店長及顧客間,故僅(A)正確。 第七題、柚子將打工賺來的錢拿到珠寶店買對戒,而買戒指的法律效力為「效力未定」。另柚子贈送該對戒中一枚戒指給芽衣,芽衣能主張純獲法律上利益,使該贈與生效。 (一)柚子買戒指的法律效力,為「效力未定」,須經其母藍原梅之同意: 1.按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條係顧及未成年人通常思慮未周,及相對人交易安全之兼顧。通常限制行為能力人和他人訂立之契約,於未事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下,在實務及學理上認為乃「效力未定」。此時須視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契約與否,再定其效力。除非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此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毋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例外有效。 至於何種行為是否「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實應就個別具體事實,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年齡、身分及現代社會生活型態等從寬加以認定,以促進未成年人的人格發展。 2.經查柚子為16歲,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她與珠寶店簽訂該對戒之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參照),並未獲得法定代理人藍原梅事先同意。依前開規定,該買賣契約應為效力未定,除非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情形,則該契約例外有效。然而,依社會通念觀之,柚子為未成年人購買戒指並非日常生活所需,故不該當民法第77條但書,該契約仍然效力未定。 (二)該戒指贈與契約為有效,因芽衣受有戒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1.按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為贈與契約之明文,依學理通說,該贈與契約為一方負擔行為。所謂「一方負擔行為」,指僅使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之負擔行為(白話來講,負擔行為指的是債務)。從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成立契約,且由他方負擔給付義務時,則該負擔行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係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合先敘明。 2.經查,本案芽衣為16歲,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亦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當柚子將對戒中一枚戒指送給芽衣,依題示乃柚子和芽衣間成立該戒指的贈與契約。原則上,依民法第79條規定,該戒指贈與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藍原翔之事前允許,始生效力 (由於芽衣和義母藍原梅並無法律關係,故僅親生父親藍原翔為芽衣的法定代理人)。該贈與契約僅贈與人柚子負擔交付,並移轉戒指所有權之義務。然而芽衣為受贈人,其成立該戒指贈與契約之結果係取得「贈與物交付」及「所有權之移轉請求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故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3.小結:綜上所述,原應屬效力未定之該戒指贈與契約,因受贈戒指乃芽衣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芽衣得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主張該贈與契約為有效,僅(C)正確。 這次稍難,有題目涉及訴訟法的實務處理方式,而有的題目須要再想過一遍就能看出端倪。最後我特別想提及兩個有意思的概念: 首先是第二題的強制觸摸。這類偷襲式的性騷擾,重點在於趁被害人性自主的「知」(知道哪些行為具備性意涵)與「欲」(想不想做性行為)等還來不及被壓制時,犯罪人已經侵犯。跟須不法腕力壓制被害人性自主的「知」與「欲」的強制猥褻並不一樣。 若要說符合強制觸摸的案例,在漫畫第26話中,軍師茉莉趁晴美A夢打手機而無防備時,從背後冷不防揉胸,那種才算強制觸摸罪。 再者,就是第六題的民法代理權。代理權在民法世界中,本質為一種「資格或地位」,並非權利,所以別被名稱帶有「權」這個字有所誤解。代理本身是民法的基本制度,與私法自治具有密切關係。通常依發生原因,可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法定代理的目的在於,保護意思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而意定代理,則在於擴張私法自治,在現代分工的社會,每個人要事必躬親並不可能,有時假手他人是有必要的。 所以像宇田川店長僱用柚子在咖啡店打工,就屬於意定代理關係,因為柚子獲得的是一種「資格或地位」而非權利,那麼也就沒有受法定代理人同意柚子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等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96.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23712935.A.9C3.html
a7771726: 第二題有疑問 依桃園地院89年易字1266號判決及高院89年3 04/14 21:49
a7771726: 561判決 皆認為親吻客觀上已非屬誘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 04/14 21:49
a7771726: 所以應該是無罪吧?04/14 21:49
感謝提問,其實您提及的桃園地院89年易字1266號判決及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判決等見解,這兩號的事實背景,其實是「嘴對臉頰」強吻。 當年法院認為嘴對臉頰強吻頂多構成強制罪,而非強制猥褻。 不過第二題是以「嘴對嘴」強吻,這在實務上多認為有性意涵而涉及猥褻的判斷,因此答案還是強制猥褻罪唷!
muki0177: 來晚了,這次應該有人全對了吧?04/14 21:57
muki0177: 是說第六題詳解謝啦,我收下了 04/14 21:57
嗯,還是沒人全答對,有些可惜。 很高興大大理解第六題的解析在講什麼^^
a7771726: 了解 謝謝解答 還需要多精進04/14 22:04
我還在想柚子若趁芽衣不注意時而偷親的話,不論是臉頰或嘴唇,就可能會構成強制觸摸罪。 不用客氣,我也是不斷從錯誤中學習。一起加油!^^
PTTJim: 果然要了解劇情才能解題啊www04/14 22:31
沒錯ww 其實這些題目相較律師、司法官等國家考試,大家還可以翻書考w 之後就等三郎太老師把漫畫版完結後,我再評估看看出哪些題目吧!
soyjay: 感謝解說 有時候法律用字會讓我有一種「我是文盲」的錯覺 04/15 02:07
其實法律術語有個難題,就是文言到初步不能懂在講什麼。對於非法律專業出身的朋友而言,除非是天資聰穎,不然須經專業訓練才會理解這些專有用詞的意涵。 雖然我是台大政治輔修法律出身的,但寫作法律文章時,會盡量在文中舉例或白話解釋法律術語。 畢竟我的理想在於,將法律知識結合有意思的ACGN劇情傳遞給大眾,至少知道什麼情況下會涉及哪些法律、哪些爭議的現今實務及學說看法為何等。這當中須要克服的,還是白話解釋法律術語而讓大家減輕理解上的負擔。
soyjay: 是說性騷擾成立與否 是不是在於當事人當下的感知(不舒服) 04/15 02:09
是的,可以這麼說。因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就明確定義何謂性騷擾,尤其該條第2款就提到「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讓被害人感受性方面的不舒服。
soyjay: 有些選項會選錯完全是從字的表面思考(暈…例如無因管理 04/15 12:15
soyjay: 不過我是第一次參加 後來爬文有看到原po解說文 算是好懂了 04/15 12:33
能讓大家理解這些法律爭點的解決方式,是我的榮幸。我也歡迎大家用站內信問相關的法律問題ww 有時候看動漫順便從劇情想想法律,倒有些意思w
a2026c: 好有趣,教科書上的案例一點也不好玩,但樓主的我看的很 04/15 22:18
a2026c: 帶勁~希望繼續出題!! 04/15 22:18
感謝您的捧場!^^ 其實我有時也覺得,教科書的案例頗悶XD 用大家熟悉的ACGN劇情討論,比較有趣些ww 我想citrus應該還有其他沒討論到的部分。雖然想等三郎太老師把漫畫版進度給完結,但不管老師有無更新進度,之後有姬會我再出單選題供大家參與囉!ww
enigma4052: 巴哈撤得太快沒能看完第十二集,請問這部結局是大家 04/22 11:50
enigma4052: 全都被抓去關嗎 04/22 11:50
是der!大家至少能在女子監獄繼續搞姬(大誤) 動畫結局是,柚子在京都八坂神社外告白芽衣成功,然後兩人開始交往w (相當漫畫版第16話) ※ 編輯: POLITICHONG (220.128.143.205), 04/23/2018 15: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