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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社會上有很多例子關於把男生看成女生或女生看成男人進而強制性交的案例 : 那麼如果蘭陵王在GD子的認知上為可愛萌萌的女生進而對她強制性交會有認知錯誤的問題嗎(重大無知的認知錯誤可以減輕罪責) 【重大無知】的認知錯誤在於: 【行為人認知的法律規範與因果法則和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有重大偏離】 最常的舉例就是:老王看到網路農場文章說高麗菜會致癌,所以每天炒高麗菜給老婆吃 強姦罪 刑法221條 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哪邊有重大無知的認知錯誤? 難道把男的看成女的就會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嗎? https://i.imgur.com/JoIPSHo.jpg : 那又如果在督蘭陵王前面時 發現其實蘭陵王是可愛萌萌的娚孩子 那GD子算是著手犯罪嗎?(是否可能構成強姦的未遂犯?) 刑法誰教的? 你是法律人嗎? : 如果GD子在法庭上抗辯"任何人都會把蘭陵王看成娚/女孩子 如果他是娚/女孩子 任何人(包含GD子)都不會強姦她/他"這個抗辯是否有效R 如果真有看法條 (還不用看到啥法理跟立法理由喔!) 這個抗辯並無法達成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提出這個抗辯 你的聲明是要寫啥? 「哪怕強姦罪本來就包含男女的違反意願性交 但我把它看成女的所以我想強姦她, 所以我認為我有法律上認知錯誤,請求庭上從輕量刑」 這樣嗎? 請問大律師真的要這樣抗辯? 我要請書記載明於筆錄囉(笑笑笑笑笑笑笑_ https://imgur.com/nG64dYd -- 不要以為有人樣子就是人了 是不是人,看品質,不看形貌。 人,是學做來的。希望來這裡的都是人,沒有畜生。 by政大 林元輝教授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4579430.A.F5F.html ※ 編輯: belmontc (114.35.78.1), 12/12/2018 09:55:15
charlietk3: 他的刑法老師看到應該會暴斃 12/12 09:52
Hazelburn: 樓上怎麼會覺得發這種廢文的人會有刑法老師 12/12 09:53
gaym19: 首先他要有刑法老師 12/12 09:53
kobe9527: 他刑總被當吧 12/12 09:53
Yijhen0525: 我以為違反他人意願強上就是強姦是常識呢 12/12 09:55
Yijhen0525: 強姦罪哪有在分男女的? 12/12 09:55
民國86年以前的刑法221條是真的只有保障女的沒錯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但是不管是電視還是報章媒體早就再三強調強姦罪早就修法 早就改成"男女" 所以元po幫我們示範了甚麼叫"對法規重大無知的認知錯誤" 或是另一種可能:他從民國86年穿越過來的,所以他不知道法條老早就改了 ※ 編輯: belmontc (114.35.78.1), 12/12/2018 10:01:17
charlietk3: 印象中對岸以前有分,不是很確定 12/12 09:56
SOSxSSS: 日本有分的樣子,這裡原來不是日本嗎 12/12 09:58
bn50add: 對面不是有分 而是沒有男性被強姦這條 只有猥褻 12/12 09:59
z0953781935: 這裡是西洽板? 12/12 10:06
hss6331: 男人沒有強姦罪,不會被強姦 12/12 10:07
hss6331: 這樣就不能強姦成立很不方便(X 12/12 10:07
jeeplong: 真的是關我 12/12 10:10
Giornno: 你行你上啊,噓人很容易嘛 12/12 10:14
jason60314: 可4內文是GD,故事好像沒明說是484日本人,但用台灣 12/12 10:19
jason60314: 法律套很怪阿,不管是這篇還是原PO那篇 12/12 10:19
jason60314: 發生地點八成是某個整天都很冷的大陸上... 12/12 10:20
WindSpread: FGO的法律跟日本一樣嗎?沒玩沒了的,別鬧了 12/12 10:36
lbowlbow: 日本也一樣吧,除非是中國法律才會有問題…… 12/12 10:46
frank00427: 日本也改了,雖然是去年才改的 12/12 11:19
kendan88: 法官會直接被GD子撕兩半。刑法?那是什麼?可以吃嗎? 12/12 13:36
qazwsx855193: 幫人做作業 人太好== 12/12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