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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inssigh (宅斌)》之銘言: : 一直很好奇,創作時化用別人的梗到底算不算抄 : 像是 : 1.人物或既有形象型 : 就是在自己的創作內直接搬動漫角色或物品進去 : 或寫出來的劇情是創作內的人物與現實的作者互動 : ex.一位中二體弱的主角穿越到異世界 : 拿到了七殺天凌又遇到姆咪與棉被王決定跟她們一起打倒壞蛋 : 這例子應該非二創吧(?),而是在自己的世界觀內放入各種不相干動漫的東西 這個中國很多人這樣玩 台灣比較少的樣子 中國有些網遊系的就會直接把魔獸那套當基底用上 當然像這種的在中國要出事也沒那麼容易 台灣的話大概就會被爆料噴一噴 : 2.句子型 : 把動漫經典名言拿來當作咒語或是絕招的名字 : ex 看我的「如果手中沒有劍,我就無法守護你;如果手中握著劍,我就無法擁抱你。」 : 語畢,一道漆黑的光束迸然噴發狂噬敵人...(下略 是可以啦,也是有人直接就拿武俠小說的招式名來用 有的沒的 尤其是金庸系的,喔對,中國也很多。 另一種這就是致敬,要沒在商業用途上使用,就算被批判也不會被批得太慘 當然實際上要打官司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但對版權所有者來說,打贏了也不一定 有賺到。 : 3.設定型 : 在自己的世界觀內搬JOJO替身的設定 : ex 小說設定是奇幻魔法世界觀,但直接導入JOJO替身,把魔法師描述得像是替身使者 : (但是替身能力都是自己想的,沒有直接抄現有的) 到這裡已經是爭議很小的情況,可能會有強烈既視感,會有酸民噴 但大抵來說要搞到出事很難 : 4.組合型(上述三者混用但處理的很巧妙) : 這個直接用例子比較好講 : ex 一個以玻璃組成萬物的世界,有三派人馬 : 人們的頭髮或是肌膚也都像琉璃一樣亮晶晶有華麗的色彩(仿寶石之國設定) : 但大夥打架的方式是使用鋼推鐵拉,但推的是建築物的玻璃、 : 或是玻璃做的子彈(仿迷霧之子) : 因為感覺有不少小說家都這樣用 = = : 雖然通常來說都是 4.組合型 比較多啦,可是很好奇這到底有沒有踩線啊 : 還是說這些都是看人家告不告這樣,但通常懶得告居多?(不好告贏又沒錢錢) 照我之前看過的那些爭議文 1.是鐵定出事的 2.問題不大 3.的話已經很難去批判 4.已經算是回爐再造了 如果引用的又是知名度低的作品,4.幾乎會被人當成原創來看 當然,你說4.的做法就比較有好嗎?這也不一定 原創的設定只要不吃書,也就是疊床架屋慢慢累積上去,有其脈絡 也有其規則可循。   如果你硬是要去組合他人的創意來造一個組合屋,光是系統間的整 合就可能會有各種矛盾 除非你拿得是設定背景相近的東西去組合,那難度就會低點,如果 是看似背景設定相近,但運作原理完全相反的設定,那難度就會很 高。 比方說同樣是魔法奇幻,一個是依靠神創造魔法,一個是依靠惡魔 創造魔法,同樣是魔法,但兩者本質上就排斥了,那你要把他組合 起來就得花不少心思去處理細部的矛盾。 其實要做到完全原創有難度,所以很多創作都是這樣拚貼出來的。 沿用名詞,沿用大家熟悉的作品設定,可以很快速讓讀者融入小說 的世界就是。 -- 我的體質會吸引蘿莉,若是在同一個地方待太久  那裏就會成為蘿莉的潮穴…               By~蘿莉控夏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3.39.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5798706.A.F03.html
olozil: 你簽名檔是1 2 3 4哪一個 12/26 12:37
應該是介於2.跟3.之間的作法 這一句借蟲師的名言,只不過把蟲替換成蘿莉而已。
efkfkp: 5.不要臉的 12/26 12:42
你說的這個也有,就叫作人二 專抄網路梗 因為網路梗大多免費使用也不知道是誰做的,所以他抄得很爽 百萬讚,還有公司行號或公家機關會找他畫插畫代言 知道嗎?有時候賺最多的,通常就是最不要臉的。
abinssigh: 感謝詳細的解說 我是沒有要創作啦~純好奇 12/26 12:52
如果是想理解法律上的爭議點的話建議去問智財相關的法務 我這也只是實務上的經驗,但並非法律上也是如此認定。
hedgehogs: 希萌的怎麼算?網路哏、時事哏還有原創混雜 12/26 13:29
希萌的捷運娘系列應該是不會有問題 畢竟後面付錢的是高雄市政府。 不過政府機關抄襲的事件也不是沒有,很難說
abinssigh: 我猜再詳細下去應該要收鐘點費XD 這就是法務的工作 12/26 13:43
除非硬要走法律程序所以去找律師委託,不然也不會有法務想要研究這個 知道嗎?在兩千年左右的時代,我們的司法系統對於網路遊戲上的詐騙跟盜帳號 也是沒甚麼經驗。 這些都是要隨著時代慢慢演進的
xxxxae86: 之前都有瓊瑤告抄襲了 怎麼還會想說第三點沒事 12/26 14:11
xxxxae86: 法院認證抄襲之後接下來處理都用衍生著作來處理 不被告 12/26 14:11
xxxxae86: 到脫褲子才有鬼 12/26 14:11
我看那例子不太像整個搬上去 當然如果今天的作法是 直接把某創作的某角色或某設定名詞丟到自己的世界 那肯定是穩死的 如果是把「替身」換成「真身」,「真我」之類的,呃… 強烈的既視感,要判斷有難度 當然如果對方有錢有錢硬要告甚至有判例,那法務上的確過不了關 所以我就說我講得是實務上我在網路上看到各類爭議文的整理,但 這不是法律上就真得也是這樣判斷。
xxxxae86: 所以法院認定是看程度的問題啊,純粹是說這四條裡面除了 12/26 14:28
xxxxae86: 第一條以外最容易被吉的就是這一條 12/26 14:28
xxxxae86: 反而第二條還比較不容易被吉 12/26 14:28
直接聲明是致敬的話,其實原作者人好是不太會做那種事啦~"~ 畢竟致敬也是另類的打廣告
abinssigh: h大很懂我XD 但我沒有要起爭議啦QQ 可能是我例子不好, 12/26 14:34
abinssigh: 我的3指的是比較抽象性的設定,例如說 A設定 包含了 BC 12/26 14:34
abinssigh: D元素,但把BCD改成BEF這樣的感覺。 不是那種實體的EX 12/26 14:34
abinssigh: 咖哩棒,或是LOL賽事等。 重舉一次例子的話,像是「替 12/26 14:34
abinssigh: 身被分成火水風地四種類型,然後魔法師召喚出來的替身 12/26 14:34
abinssigh: 在描述上都是很潮的人型」之類的,大概是這樣的感覺 12/26 14:34
abinssigh: 而且也不是指劇情情節、橋段的化用 12/26 14:37
這是一種設定上的設計技巧,把概念抽出,套入別的名詞 但你直接上名詞就很有問題了 中國的網路小說就很多這種的 當然對方也不一定就不會聲明自己是同人創作,非商業營利。 會在起點拿月票靠打賞本身就不是非商業營利行為。 ※ 編輯: hermis (211.23.39.77), 12/26/2018 15: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