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lozil: 你簽名檔是1 2 3 4哪一個 12/26 12:37
應該是介於2.跟3.之間的作法
這一句借蟲師的名言,只不過把蟲替換成蘿莉而已。
推 efkfkp: 5.不要臉的 12/26 12:42
你說的這個也有,就叫作人二
專抄網路梗
因為網路梗大多免費使用也不知道是誰做的,所以他抄得很爽
百萬讚,還有公司行號或公家機關會找他畫插畫代言
知道嗎?有時候賺最多的,通常就是最不要臉的。
推 abinssigh: 感謝詳細的解說 我是沒有要創作啦~純好奇 12/26 12:52
如果是想理解法律上的爭議點的話建議去問智財相關的法務
我這也只是實務上的經驗,但並非法律上也是如此認定。
→ hedgehogs: 希萌的怎麼算?網路哏、時事哏還有原創混雜 12/26 13:29
希萌的捷運娘系列應該是不會有問題
畢竟後面付錢的是高雄市政府。
不過政府機關抄襲的事件也不是沒有,很難說
→ abinssigh: 我猜再詳細下去應該要收鐘點費XD 這就是法務的工作 12/26 13:43
除非硬要走法律程序所以去找律師委託,不然也不會有法務想要研究這個
知道嗎?在兩千年左右的時代,我們的司法系統對於網路遊戲上的詐騙跟盜帳號
也是沒甚麼經驗。
這些都是要隨著時代慢慢演進的
→ xxxxae86: 之前都有瓊瑤告抄襲了 怎麼還會想說第三點沒事 12/26 14:11
→ xxxxae86: 法院認證抄襲之後接下來處理都用衍生著作來處理 不被告 12/26 14:11
→ xxxxae86: 到脫褲子才有鬼 12/26 14:11
我看那例子不太像整個搬上去
當然如果今天的作法是
直接把某創作的某角色或某設定名詞丟到自己的世界
那肯定是穩死的
如果是把「替身」換成「真身」,「真我」之類的,呃…
強烈的既視感,要判斷有難度
當然如果對方有錢有錢硬要告甚至有判例,那法務上的確過不了關
所以我就說我講得是實務上我在網路上看到各類爭議文的整理,但
這不是法律上就真得也是這樣判斷。
→ xxxxae86: 所以法院認定是看程度的問題啊,純粹是說這四條裡面除了 12/26 14:28
→ xxxxae86: 第一條以外最容易被吉的就是這一條 12/26 14:28
→ xxxxae86: 反而第二條還比較不容易被吉 12/26 14:28
直接聲明是致敬的話,其實原作者人好是不太會做那種事啦~"~
畢竟致敬也是另類的打廣告
推 abinssigh: h大很懂我XD 但我沒有要起爭議啦QQ 可能是我例子不好, 12/26 14:34
→ abinssigh: 我的3指的是比較抽象性的設定,例如說 A設定 包含了 BC 12/26 14:34
→ abinssigh: D元素,但把BCD改成BEF這樣的感覺。 不是那種實體的EX 12/26 14:34
→ abinssigh: 咖哩棒,或是LOL賽事等。 重舉一次例子的話,像是「替 12/26 14:34
→ abinssigh: 身被分成火水風地四種類型,然後魔法師召喚出來的替身 12/26 14:34
→ abinssigh: 在描述上都是很潮的人型」之類的,大概是這樣的感覺 12/26 14:34
→ abinssigh: 而且也不是指劇情情節、橋段的化用 12/26 14:37
這是一種設定上的設計技巧,把概念抽出,套入別的名詞
但你直接上名詞就很有問題了
中國的網路小說就很多這種的
當然對方也不一定就不會聲明自己是同人創作,非商業營利。
會在起點拿月票靠打賞本身就不是非商業營利行為。
※ 編輯: hermis (211.23.39.77), 12/26/2018 15: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