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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earwin (忙 )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MM一族字幕組會不會太多 Orz 時間: Sun Oct 3 01:03:26 2010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摘錄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第 6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的說就是翻譯字幕是要在著作人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製作並流通。否則就是違法。 P.S:日本的著作權所有人在某些前提下是可以跨海提告的,詳見著作權法106-3 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 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 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以上是保護傘=========================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 作者,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 理之使用報酬。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58.207
andy80209:不用碰到某M$ST的 在台灣很難有事 10/03 01:04
wizardfizban:你也回太久了 我上面都回一篇了.... 10/03 01:04
wizardfizban:不過現在那些店家在公開場所放電視或廣播已經合法了. 10/03 01:06
wizardfizban:前陣子鬧過就改了 因為抓那個太誇張了 10/03 01:07
swearwin:現在和過去不一樣了 就像你那篇資訊並沒有考慮到後面有修 10/03 01:07
andy80209:又是因為M$ST阿 創作歌手公開演唱自己的歌也被說違法XD 10/03 01:07
swearwin:法 著作權法第 106-3 條 http://tinyurl.com/2alm8gz 10/03 01:09
Runna:那位歌手我查過 那是被他之前待過的公司害的吧 10/03 01:09
andy80209:謝和弦 他也轉PO到八卦 那陣子大家剛好在罵M$ST... 10/03 01:09
swearwin:中就提到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 10/03 01:09
Runna:他的公司擅自幫他加入了M$ST的會員 導致他的創作信託給M$ST 10/03 01:09
Runna:他本人離開公司後不曉得有這回事 才搞出這莫名萬分的問題 10/03 01:10
wizardfizban:我那幾篇就刪掉了 你這篇留著就好 10/03 01:10
andy80209:但是信託到創作本人沒有著作權 也非常經典.. 10/03 01:11
swearwin:其實這種東西才會沒事去告人 就像兩年多前..... 10/03 01:11
molepopy:讓我吐槽一下 應該是MU$T不是M$ST XD 10/03 01:11
jenq0011:智財權可以無限上綱啦 根本是有錢有力的人說的算 10/03 01:12
jenq0011:沒什麼好討論的 不能討論還是一堆人回文 自爆 10/03 01:12
andy80209:智財權現在變成強勢的詐財工具 根本沒有保護弱勢 10/03 01:13
eapcy:除了台灣有MU$T這種的話,日本可是有JA$RAC 10/03 01:13
wizardfizban:沒一堆人呀! 四篇文有二篇我的 自刪的也都我的... 10/03 01:13
jenq0011:本來就是 解釋條文沒意義 完全是誰交的錢多誰是老大 10/03 01:13
wizardfizban:智財權本來就是先進國家壓榨後面國家的方法呀....XD 10/03 01:14
swearwin:有人提到關鍵字了 這個比較可怕 管版權管到天邊了.... 10/03 01:14
Runna:台灣跟日本那是姊妹組織啊( ′-`)y-~ 10/03 01:14
molepopy:世界本來就不是平的 大概也有C 10/03 01:14
watanabekun:你管他誰的工具,讓多一人得知正確資訊有什麼不好? 10/03 01:14
swearwin:我也想要自刪了 這篇文看起來真像罪犯自白文.... 10/03 01:15
andy80209:日本的其實更威就是了... 10/03 01:15
swearwin:我還是修掉關鍵字好了 法條就留著 我原本想回你另一篇貼 10/03 01:16
wizardfizban:以實際情況來看 日本那邊的是姐 台灣的是妹 10/03 01:16
wizardfizban:旦本的比較有戰力....... 10/03 01:16
watanabekun:肯自白是好事 (?) 10/03 01:16
swearwin:人家Q&A的東西 那篇回起來比較輕鬆的說 10/03 01:16
flamer:等一下 所以到底是前面瘋法說的對還是這篇對 我混亂了 10/03 01:17
Okawa:這篇是對的 10/03 01:18
wizardfizban:你只要記得智財權可以無限上綱就對了 10/03 01:19
Okawa:瘋法一時不察 有一點點寫錯 10/03 01:19
wizardfizban:以法律的角度來看 錯一點點就錯很多了吧..... 10/03 01:19
watanabekun:引用瘋法文那部分講錯,把改作(翻譯)物公布也是NG 10/03 01:20
molepopy:任何法律都可以無限上綱 法官聽不聽的問題而已 10/03 01:20
wizardfizban:所以你們這些法律人還真是有耐性 還好我是做生物的.. 10/03 01:20
flamer:所以結論就是未經同意下的字幕組是違法的 10/03 01:20
watanabekun:對,就算只有放出翻譯文本,沒有影片也是一樣 10/03 01:21
crocus:作ppt時引用別人的圖也要告知原作者...不過真的做到的很少 10/03 01:21
Okawa:我就說啦 沒人來告都沒事 有人來告就死 10/03 01:22
wizardfizban:不用吧 引用別人的文獻有做到出處說明就可以了... 10/03 01:22
wizardfizban:要不然要怎寫論文呀! 囧 10/03 01:23
molepopy:那也是網路化的問題 必竟大家都看準你不也想打跨國官司 10/03 01:23
wizardfizban:我的論文好歹也引用了一大堆文獻耶.... 10/03 01:23
crocus:雖然有些人在最後或底下有標出處不過一樣可以告(茶) 10/03 01:23
wizardfizban:基本上會被告的都是有商業化的 10/03 01:24
BSpowerx:上禮拜剛上完智權..引用的部份是「可以合法適當引用」 10/03 01:24
wizardfizban:那現在所有的學術期刊全都違法了 XD 10/03 01:24
BSpowerx:但沒有對「適當引用」做定義,簡單來講還是作者說了算=.= 10/03 01:24
Runna:學術使用算是合理使用的一種吧? 10/03 01:24
st6012:學術使用在公開場合也一樣 10/03 01:25
※ 編輯: swearwin 來自: 114.24.158.207 (10/03 01:26)
wizardfizban:適當引用 和 合理使用 的意思就是看作者吧.... 10/03 01:25
BSpowerx:只要是公益性、非商業性就可以適當合理引用 10/03 01:25
BSpowerx:如果作者要告應該還是可以告...但不一定會告贏 10/03 01:26
st6012:學術期刊還是要表明出處和同意才行 10/03 01:26
watanabekun:公益性、非商業性我記得還是有附加一些限制,很難滿足 10/03 01:26
Runna:而且要看你使用的內容的程度 小弟的出版社僅有在全篇文章使 10/03 01:28
Runna:用時才會去取得同意 10/03 01:29
wizardfizban:其實是學術文章的作者都喜歡別人引用 所以沒這問題 10/03 01:29
wizardfizban:在學術界 被引用率等於該文章的成就 10/03 01:30
Runna:畢竟每個人學習也是承襲他師 10/03 01:30
mackywei:(岔題) 之前所有有貼過雅量的通通都"可以被告"?XDDD 10/03 01:31
watanabekun:研究者終生的努力就是要換留在後世教科書上的一兩行啊 10/03 01:32
jenq0011:個人不喜歡討論智財 因為真的沒有正確答案 10/03 01:33
wizardfizban:如果雅量的作者想告的話 是構成侵權...... 10/03 01:33
jenq0011:學術的確是喜歡被引用 所以很少有問題 10/03 01:33
wizardfizban:你跟學者說他的文章很多人引用 他會樂歪而不是生氣 10/03 01:34
jenq0011:又應該說 當他選擇公開時 那東西就只有學術價值而非商業 10/03 01:34
jenq0011:學術價值就是越多人知道越好 10/03 01:35
molepopy:所以還是作者說了算的老問題啦 總要有人告才會出事嘛 10/03 01:36
jenq0011:但出版品啦 軟體啦 技術啦 真的告起來可以告翻天 10/03 01:36
Runna:我覺得j大說得比較精準 學術就是要傳達知識 10/03 01:37
jenq0011:像ACG這塊其實還好 有些技術性的專利才可怕 能搞垮工司 10/03 01:37
wizardfizban:學術也是一堆老頭在交換利益呀! 像...(被打昏封口 10/03 01:38
Runna:那種CASE金額www 10/03 01:38
jenq0011:錯字 公司 大公司都有專門用專利戰的部門 很黑暗 10/03 01:39
Runna:各界的黑暗面都嘛是差不多的啦XD 10/03 01:39
wizardfizban:在這討論這東西 有種我已經是腐敗的大人的感覺.... 10/03 01:40
wizardfizban:突然懷念起高中以前只要有動畫看就很開心的自己... 10/03 01:41
jenq0011:是很腐敗阿 反正就是乖乖交錢保平安 變相保護費了 10/03 01:41
jackie60728:歡迎翻印,以供流傳。記得不知道在哪個出版社的書上 10/03 01:41
jackie60728:看過... 10/03 01:41
watanabekun:有動畫看就很開心的自己←高中時期以後就不存在了... 10/03 01:42
wizardfizban:我還記得第一次理解法律是政府合法勒索的手段時 10/03 01:42
wizardfizban:突然理解政府也很....... 10/03 01:42
jenq0011:套老師說過的:智財法是阻礙人類進步的東西 10/03 01:42
wizardfizban:jack你那是專出佛經的吧 XD 10/03 01:43
watanabekun:變成社會人士就這麼一回事嘛,理解世界是個陰謀構造 w 10/03 01:43
wizardfizban:所以也不能怪動畫中的主角老是有打不完的陰謀嘛 XD 10/03 01:44
wizardfizban:智財法原來是 鼓勵創新 現在是 保護創新者的利益 XD 10/03 01:45
jenq0011:簡單說 概念就是 當你看的東西 你不用付錢時 小心被告XD 10/03 01:45
wizardfizban:我看C洽不用付錢呀!難不成C洽娘會半夜來我房間.... 10/03 01:46
jenq0011:我只要公開散布 然後你在C恰看到了 就可以一起死了 10/03 01:47
jenq0011:當然這是誇張化啦 但法律真的做的到這種地步 10/03 01:47
wizardfizban:一起被C洽娘○○到死嗎? 好像不錯耶! (喂! 10/03 01:48
watanabekun:這瘋法壞了 (四十五度手刀劈打) 10/03 01:48
JJLi:................................M18 離題離好大… 10/03 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