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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判決書: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第1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7,956元。嗣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67 元,經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 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遊戲結束之日止,分別消費購買系爭 遊戲道具等總金額為:50,000 元、105,810元、59,040 元、港幣24,281元(新臺幣 95,193元)、港幣10209元(新臺幣40,024元),用以購買系爭遊戲中之道具等虛擬 物品,因為被告終止服務而無法使用,合計損失使金額為350,067元。…… ─────────────────────────────────────── 我說啊,連用外幣(非新台幣)消費的部分也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的範圍內,難道不會覺得 奇怪嗎? 營運三年已經算夠久了,還能求什麼呢? -- 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9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91748976.A.475.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197 馬來西亞), 08/11/2023 18:18:03
kirimaru73: 求償就是這樣啊,你不敢講法官就不會理你 08/11 18:18
kirimaru73: 所以就算再不光彩你也要講出來.jpg 08/11 18:18
AfterDark: 之前日本不是也有裙子被改短跑去找律師結果被笑的嗎 08/11 18:27
AfterDark: 反正要投訴就是要說 08/11 18:28
laptic: :( 08/11 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