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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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女友常扮同人誌動漫角色 男友竟辯:不知
時間Sun Jan 20 02:14:27 2019
※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laechan: 就說請你看一下判決書: 雙方沒有和解 01/19 15:26
: → laechan: 我自己很不愛看判決書(有個資的東西不太想看),另外我確實 01/19 15:28
: → laechan: 整個新聞都沒有看完,詳細看的部份只有新聞前段的"強迫"部 01/19 15:28
你說你看過判決書
我只能說你鬼扯一次我不計較就算了 結果你還想要繼續扯
只能說這種行為欠洗臉到不行
【裁判字號】107,侵訴,7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
事 實
(一) 於106 年8 月間某時許,與甲○一同在其上揭住處製作道具
時,
未違反甲○之意願,以其陰莖進入甲○陰道之方式對甲
○為性交行為1 次。
(二) 復於106 年8 月至11月間晚間某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
甲○返回住處時,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某巷內車上,
未違
反甲○之意願,以其陰莖進入甲○陰道之方式對甲○為性交
行為1 次。
甚麼叫做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就是他媽的這兩個是兩情相悅,並非強暴脅迫
這種本來刑度就不會高,好嗎?
貳、實體方面
2. 甲○上揭證述,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1) 甲○係於105 年12月間因參與同人誌活動而結識被告,嗣亦
經常至被告住處製作道具,進而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乙
節,業經認定如前,且依證人即甲○之姐姐(真實姓名年詳
卷,下稱B 女)於偵查中證稱:甲○於106 年過了暑假之後
,大約是秋天,伊在家看見甲○在哭,伊問甲○怎麼了,甲
○就大概跟伊透露這件事,因為伊之前知道甲○身邊有被告
這個人,甲○跟伊說被告強迫她發生性關係等語(見他字卷
第16頁),可知甲○係於家中哭泣時偶然為B 女發覺,乃向
B 女傾述其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經過,顯非刻意設詞虛構事
實以陷害被告,復參以甲○於本院審理中,面對被告詰問是
否有於案發後以另一身分與之聯絡等語時,仍稱:伊有與被
告聯絡(哭泣),
因為伊想在給被告一個機會,忘掉之前發
生的事情(庭訊中斷);伊覺得這是伊們兩個人之間的事情
,
伊也沒有想過要怪被告,伊於案發後之所以用另一個身分
聯絡被告,只是還想當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108 頁、第11
7 頁),可見其主觀上仍對被告存有情份,若無其事,豈有
自毀名節,刻意編撰不利於被告之事實以誣陷被告之理,堪
認其前揭所證已具相當之憑信性。
甚麼叫做伊想給被告一個機會?甚麼叫做沒有想要怪被告?
就是事實上和解 這也就是為何可以減輕刑期的原因 哪來沒有和解?
一下嚷嚷七年以下為啥可以判五個月 廢話,難道五個月不在七年以下嗎
一下又在那邊嚷嚷甚麼別人優越感還是炫耀怎樣云云 原來有錯糾正叫做炫耀喔?
一下又要人家回去看判決書,還說你判決書沒有看到和解, 阿你自己到底看懂了沒有?
我只能說你欠洗臉欠到不行
判決書全部都是中文字,都不會看了,也看不懂意思了
還有臉在那邊高談闊論法律
原本科普就是要糾正一些對法律常識的錯誤認知
而一錯再錯還硬坳這啥心態阿?
今天要補班就已經很火大了,回到家看到這種執迷不悟的心態更是火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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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有人樣子就是人了
是不是人,看品質,不看形貌。
人,是學做來的。希望來這裡的都是人,沒有畜生。
by政大 林元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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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elmontc (1.168.32.214), 01/20/2019 0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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