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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之銘言: : → laechan: 就說請你看一下判決書: 雙方沒有和解 01/19 15:26 : → laechan: 我自己很不愛看判決書(有個資的東西不太想看),另外我確實 01/19 15:28 : → laechan: 整個新聞都沒有看完,詳細看的部份只有新聞前段的"強迫"部 01/19 15:28 你說你看過判決書 我只能說你鬼扯一次我不計較就算了 結果你還想要繼續扯 只能說這種行為欠洗臉到不行 【裁判字號】107,侵訴,7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侵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   事 實 (一) 於106 年8 月間某時許,與甲○一同在其上揭住處製作道具   時,未違反甲○之意願,以其陰莖進入甲○陰道之方式對甲   ○為性交行為1 次。 (二) 復於106 年8 月至11月間晚間某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   甲○返回住處時,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某巷內車上,未違   反甲○之意願,以其陰莖進入甲○陰道之方式對甲○為性交   行為1 次。 甚麼叫做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就是他媽的這兩個是兩情相悅,並非強暴脅迫 這種本來刑度就不會高,好嗎? 貳、實體方面 2. 甲○上揭證述,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堪信真實: (1) 甲○係於105 年12月間因參與同人誌活動而結識被告,嗣亦   經常至被告住處製作道具,進而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乙   節,業經認定如前,且依證人即甲○之姐姐(真實姓名年詳   卷,下稱B 女)於偵查中證稱:甲○於106 年過了暑假之後   ,大約是秋天,伊在家看見甲○在哭,伊問甲○怎麼了,甲   ○就大概跟伊透露這件事,因為伊之前知道甲○身邊有被告   這個人,甲○跟伊說被告強迫她發生性關係等語(見他字卷   第16頁),可知甲○係於家中哭泣時偶然為B 女發覺,乃向   B 女傾述其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之經過,顯非刻意設詞虛構事   實以陷害被告,復參以甲○於本院審理中,面對被告詰問是   否有於案發後以另一身分與之聯絡等語時,仍稱:伊有與被   告聯絡(哭泣),因為伊想在給被告一個機會,忘掉之前發   生的事情(庭訊中斷);伊覺得這是伊們兩個人之間的事情   ,伊也沒有想過要怪被告,伊於案發後之所以用另一個身分   聯絡被告,只是還想當朋友等語(見本院卷第108 頁、第11   7 頁),可見其主觀上仍對被告存有情份,若無其事,豈有   自毀名節,刻意編撰不利於被告之事實以誣陷被告之理,堪   認其前揭所證已具相當之憑信性。 甚麼叫做伊想給被告一個機會?甚麼叫做沒有想要怪被告? 就是事實上和解 這也就是為何可以減輕刑期的原因 哪來沒有和解? 一下嚷嚷七年以下為啥可以判五個月 廢話,難道五個月不在七年以下嗎 一下又在那邊嚷嚷甚麼別人優越感還是炫耀怎樣云云 原來有錯糾正叫做炫耀喔? 一下又要人家回去看判決書,還說你判決書沒有看到和解, 阿你自己到底看懂了沒有? 我只能說你欠洗臉欠到不行 判決書全部都是中文字,都不會看了,也看不懂意思了 還有臉在那邊高談闊論法律 原本科普就是要糾正一些對法律常識的錯誤認知 而一錯再錯還硬坳這啥心態阿? 今天要補班就已經很火大了,回到家看到這種執迷不悟的心態更是火上加油 -- 不要以為有人樣子就是人了 是不是人,看品質,不看形貌。 人,是學做來的。希望來這裡的都是人,沒有畜生。 by政大 林元輝教授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47921671.A.0F9.html ※ 編輯: belmontc (1.168.32.214), 01/20/2019 02:17:46
kid725: 為什麼這麼專業的文沒人推 01/20 02:54
jhihansyu: 專業推 01/20 05:50
mu3657: 專業推 01/20 07:02
Nightbringer: 推專業 01/20 07:06
MrDrinknoS: 專業推 01/20 07:11
XFarter: 本來這裡就一堆自以為是的理盲 辛苦了 01/20 08:13
saobox: 看不懂啦 先推 01/20 08:59
shell5566: 不要逼 01/20 12:09
zerox123456: 專業推 01/20 12:52
RoChing: 專推業 01/20 13:55
rey123123: 推一個 01/20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