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rrenwu: "法代之允許範圍不能加以界限及預見" 這個感覺解釋範圍還 05/14 13:51
→ arrenwu: 滿廣的。前幾天有個桃園地院的案例有提到 05/14 13:51
→ arrenwu: 前幾篇* 05/14 13:51
→ Galneryus: B法院 自己來學一下 05/14 13:54
推 belmontc: 用79還是要回歸法代允不允許來看 這跟77還是相關 05/14 13:54
→ belmontc: 而且84也是要先得法代允許 某G才是別跳針了 先告訴我家 05/14 13:55
→ belmontc: 長到底允不允許 05/14 13:55
→ Galneryus: 84判定零用金 就GG了 05/14 13:56
→ Galneryus: 又在搞笑 ... 05/14 13:56
→ belmontc: 這篇就跟你說零用金範圍容有討論餘地 你還在跳針喔? 05/14 13:57
推 highwayshih: 如果是零用金就是允許處分啦…… 05/14 13:57
→ belmontc: 再說零用金你要怎麼證明是經允許處分之財產? 你允許的嗎 05/14 13:58
→ Galneryus: 所以我說法院判定啊 不是你說不是就不是...我論點從頭 05/14 13:58
→ Galneryus: 到尾相符 05/14 13:58
→ arrenwu: 零用金本身定義上就是允許處分的財產啊 不然是啥? 05/14 13:58
→ arrenwu: 如果所謂的零用金還要通過家長允許 那跟民77有啥不同? 05/14 13:59
→ belmontc: 如果零用金這麼容易被界定為允許處分之財產 論文不會一 05/14 13:59
→ belmontc: 堆啦好嗎 隨便法源上找都五六篇 05/14 13:59
零用錢到底是否為法代完全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由處分之財產
其實是有點爭議的
因為很多父母在思想上是認為給孩子拿去吃飯喝水搭車用,並非娛樂使用
就是350頁所謂的預見可能性及範圍問題
普通人家的九歲孩童拿存下來的一萬元買點數,很可能不在允許範圍內
※ 編輯: lucifier (111.240.91.11), 05/14/2019 14:02:56
推 sysloljs: 別跟這些人講道理了 浪費口舌而已 他們就自以為是法官認 05/14 14:01
→ sysloljs: 為不能撤銷 沒什麼好多說的啦 05/14 14:01
推 MADAOTW: 算父母的私房錢好了 05/14 14:01
→ Galneryus: 所以我只說先看適不適用84... 你在那邊說“ㄟ 民法哪 05/14 14:01
→ Galneryus: 有自行處分的規定” 05/14 14:01
推 arrenwu: 這明明就沒有那麼篤定 幹嘛那麼激動XDD 05/14 14:01
推 belmontc: 我也很懶得跟某些人講道理,一直跳針有效不能撤銷zz 05/14 14:03
推 highwayshih: 在84認定範圍上的模糊空間超大 幹嘛急著說不能撤銷 05/14 14:03
→ belmontc: 我相信不管是哪個法官或是王則鑑還是林誠二都不同意這種 05/14 14:04
→ belmontc: 遇見可能性 05/14 14:04
→ belmontc: 預 05/14 14:04
基本上我也是傾向這種觀點,最後就是回歸到法代決定事後承認或撤回
其實我只是想說
店員沒遵照超商內規有錯,但是別把教小孩當作是別人的責任
法律並沒有賦與店員這麼大的責任,幫哭哭
※ 編輯: lucifier (111.240.91.11), 05/14/2019 14:06:19
推 sysloljs: B大去休息了吧 多說無益 有些人腦袋僵化了 只認為自己就 05/14 14:05
→ sysloljs: 是對的 繼續討論下去也沒有意義 05/14 14:05
→ arrenwu: 僵化了的是誰還不知道哩XDDD 05/14 14:05
→ belmontc: 覺得好笑的是這篇明明是在打臉法盲 結果有人要我來學XDD 05/14 14:06
→ breakblue: 只覺得是別人腦袋僵化也是很無言 05/14 14:06
推 highwayshih: 問題在於就有判例是84有效過了啊 僵化的是誰? 05/14 14:07
推 arrenwu: highwayshih找到的那個桃園地院的判例很有意思 05/14 14:07
→ MADAOTW: 非娛樂用那未成年人玩夾娃娃機轉蛋一番賞花了好幾千,爸 05/14 14:08
→ MADAOTW: 媽是不是都有權把錢要回來 05/14 14:08
→ MADAOTW: ? 05/14 14:08
嚴格上來說,如果按照主觀的非預見可能性,是
如果你的問題拿去當申論題考試,結論很可能是有權要回來
但是正常而言現實中沒有多少人會這樣做
正常父母會先給你孩子一頓罵,或是巴掌就下去了
→ Galneryus: 先過77再過84是誰 就不說了 05/14 14:09
推 belmontc: 所以我從一開始就告訴你 請問允許在哪裡? 有錯嗎?還跳阿 05/14 14:09
→ belmontc: 想說零用金可以跳過法代允許 不曉得是誰齁? 05/14 14:10
→ Galneryus: 我只說 符不符合84我不能決定 我不是法院 05/14 14:10
※ 編輯: lucifier (111.240.91.11), 05/14/2019 14:12:42
推 a3577532004: 我是覺得很明顯家長沒有允許他拿去買點數啦.. 05/14 14:12
→ Galneryus: 然 如果是84我就不回頭問法代了 05/14 14:12
→ sysloljs: 這邊都鍵盤法官 說你不能撤消就不能撤消啦 05/14 14:12
推 send99555: 現在去買150都會被各種問了 小孩買的到? 05/14 14:13
→ sysloljs: 想認真跟那幾個討論你就輸了 05/14 14:13
→ Galneryus: 所以重點就上面H大說的 是否會判為零用金 05/14 14:13
→ Galneryus: 最後我不是法官 只能說 我不能決定 05/14 14:14
的確,84條最後應該只能回歸民事法院個案認定
※ 編輯: lucifier (111.240.91.11), 05/14/2019 14:16:17
→ Galneryus: 謝謝 05/14 14:17
→ Galneryus: 當判為84 誰管你過不過77 05/14 14:18
→ Galneryus: 如果定義為“自行處分財產”的確可以不理法代 05/14 14:20
推 siyaoran: 法院判定前 先打1950諮詢好嗎 05/14 14:20
推 highwayshih: 我就覺得很奇怪啊 適用84的判例也不是沒有 為啥還覺 05/14 14:21
→ highwayshih: 得一定能撤銷 不就只能看法院的判定 05/14 14:21
推 belmontc: 84條的零用金要允許特定行為 我就說了請去看實務判決zzz 05/14 14:22
→ Galneryus: 有人說零用金 要經法代允許 05/14 14:22
→ belmontc: 你告訴我這件到底有沒有家長允許 77是大方向 84是特定 05/14 14:22
→ belmontc: 你大方向都過不了 你還想過特定喔? 05/14 14:22
→ belmontc: 48年台上字661 實務麻煩看一下好嗎? 05/14 14:23
→ belmontc: 還在那邊跳針跳針 你姊姊喔? 還是你是店長不想吐錢? 05/14 14:23
推 highwayshih: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這 05/14 14:24
→ highwayshih: 案不就適用84= =哪來一定的 05/14 14:24
→ Galneryus: B法院4對的 05/14 14:25
→ Galneryus: 我錯了 我跳針 05/14 14:26
推 belmontc: 從沒有人說"一定能"撤銷吧 只有跳針零用金so有效ok? 05/14 14:26
→ Galneryus: 你贏惹 05/14 14:26
推 highwayshih: 零用金已經是同意處分了 還要再同意那84根本是廢法啊 05/14 14:27
→ Galneryus: 今天廢除84 05/14 14:27
→ Galneryus: 零用金回到77 新世界 05/14 14:28
推 arrenwu: 以桃園地院105年簡上字第44號的內容來看,我覺得這個案例 05/14 14:29
→ arrenwu: 符合民84的機會不小就是了 05/14 14:29
推 OEC100: 桃園那案例用被告不清楚對方年齡抗辯了不只是因為84的關係 05/14 14:30
→ OEC100: ,而84成立的原因不是因為零用金是因為他冒用帳號兩年沒發 05/14 14:30
→ OEC100: 現太誇張 05/14 14:30
→ Galneryus: B法院說符合84也要問77 我看媽媽輸惹 05/14 14:31
→ Galneryus: 錯 商家輸了 我邏輯有問題 05/14 14:31
推 belmontc: 我還特別去看h大說的105年簡上 那是上網銷售 非實體 05/14 14:32
推 arrenwu: 那個沒有被冒用吧,只是說他可以用那帳戶一年多 05/14 14:33
→ arrenwu: 胡月珠是那個未成年被上訴者的媽媽 05/14 14:33
推 OEC100: 他帳戶是冒用他媽的名字辦的 05/14 14:34
→ arrenwu: 湖月珠想要主張被上訴者未成年+她拒絕承認故契約未成立 05/14 14:35
推 highwayshih: 那不是冒用啊 那是他媽允許他使用帳戶裡的存款 05/14 14:35
→ arrenwu: 我在說的是銀行帳戶喔 05/14 14:36
→ arrenwu: 那個是胡月珠會用來繳水電費的帳戶 05/14 14:36
→ highwayshih: 因為兩年沒發現太離譜 不太可能所以認定不是盜用啊 05/14 14:36
→ arrenwu: 而因為被上訴人(也就是胡月珠的小孩)可以操作那個帳戶, 05/14 14:37
→ arrenwu: 在這個案例裡面就被認定是對該帳戶財產有處分權 05/14 14:37
推 a1919979: 零用錢是小孩的錢 不代表法代(父母)同意他可以隨便花 05/14 14:38
→ arrenwu: 然後我相信胡月珠應該是沒想到她小孩會花45萬買虛寶啦XD 05/14 14:38
→ carzyallen: 桃園那案例帳號使用數年、成功交易數筆且該網站申請有 05/14 14:38
→ carzyallen: 要求各項個資佐證,跟本案的小朋友差距其實不小 05/14 14:38
→ OEC100: 不單只是84條的原因,想只靠零用錢說是84適用不可能的 05/14 14:39
→ arrenwu: 你畫線那段是跟民83有關,不是民84 05/14 14:39
推 highwayshih: 如果用不能加以界限或預見來看的話 被上訴人的媽媽很 05/14 14:40
→ highwayshih: 明顯不會預見他花幾十萬買虛寶 然而84還是過了 05/14 14:40
→ arrenwu: 我沒辦法斷言是不是不可能 但要依照這篇說的不可預見.. 05/14 14:40
→ arrenwu: 我不覺得胡月珠可預見她小孩會花45萬買虛寶啦 05/14 14:40
→ arrenwu: 難道你不覺得這實在很難預見嗎XD 05/14 14:40
→ OEC100: 因為賣家根本不知道是不是本人,他要告也是告數字網 05/14 14:41
→ OEC100: 賣家無法判斷是否成年所以才跟77沒關係 05/14 14:42
→ highwayshih: 做成判決的法條依據是84不是83 關知不知道是本人啥事 05/14 14:42
→ OEC100: 就是77不適用才會扯到84懂嗎? 05/14 14:43
→ highwayshih: 那只是賣家拿83來當其中一個攻防點 可是被上訴人被判 05/14 14:43
推 arrenwu: 不過我也只是講「不可預見」啦 胡月珠這個有其他不同地方 05/14 14:43
→ highwayshih: 敗的原因是84啊 05/14 14:43
→ highwayshih: 無法判斷是否成年跟77一點關係都沒有 05/14 14:44
→ arrenwu: 反了吧 是因為84是用所以77不成立 05/14 14:44
→ highwayshih: 不是無法判斷是否成年=>不適用77=>適用84 而是適 05/14 14:45
→ highwayshih: 用84=>所以不適用77 05/14 14:45
→ OEC100: 一開始就已經證明無法得知是否成年所以77根本就無法成立 05/14 14:45
推 arrenwu: 你講的是民83 05/14 14:46
→ highwayshih: 你因果關係搞反了啊= = 是適用84在先不適用77在後 05/14 14:46
→ arrenwu: 你就用自然一點的邏輯想,如果77卡得動84,那84有啥意義? 05/14 14:47
→ highwayshih: 77是通則 84是例外狀況 既然是例外狀況了關通則啥事 05/14 14:47
推 a1919979: 小孩(限制行為能力者)自己來買上萬元點卡 超商應該拒賣 05/14 14:48
→ a1919979: 這種有法律糾紛的行為 禁止就對了 05/14 14:48
→ belmontc: 店家如果一開始叫家長陪同就沒有這些事 直接77卡死小孩 05/14 14:52
→ Galneryus: 恩嗯 教我 卡死小孩然後呢? 05/14 14:55
→ Galneryus: 是小孩就要經同意嗎? 05/14 14:56
→ carzyallen: 換另一波家長出來 為什麼不直接賣我小孩點卡 還要我跑 05/14 14:56
→ carzyallen: 這一趟 05/14 14:56
推 a1919979: 當然要家長同意啊 九歲小孩來做萬元交易 你不需要法定 05/14 15:01
→ a1919979: 代理人同意 請問是在限制什麼行為能力拉? 05/14 15:01
→ a1919979: 性行為?兩小無猜條款在手他們才是最強的吼 05/14 15:02
推 arrenwu: 上面就有一個判例了...不如先去看看嘛^^" 05/14 15:04
→ notneme159: 但神奇的是 金額大小是每個人不一樣的 05/14 15:21
推 zxc1020305: 那個但書就是為了這種時候而設立的吧,零用錢是小孩子 05/14 15:27
→ zxc1020305: 能自己花的,但是法代允許他能買什麼旁人不能事先預設 05/14 15:27
→ valkytie: 對很多人來說課金是生活必須的啊 05/14 15:57
推 abjx: 這新聞看下來我只覺得店員很雖小.....XD 05/14 16:34
推 XXXXDICK: 買100次的100點就沒問題囉 05/14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