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ym19: 其實蠻常發生的啊 訂一堆食物或便當然後放鳥被告的例子07/31 23:55
推 reachhard: 那披薩加鳳梨會觸犯什麼罪07/31 23:57
國際法上的危害人類罪
推 QB5566: 走到法律版了07/31 23:58
推 shuanpaopao: >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 否定說的應該是07/31 23:58
→ gaym19: 今年四月才發生過一次07/31 23:58
→ shuanpaopao: 不知民情的那種,其他人為什麼要吞放一段時間已經冷07/31 23:58
→ shuanpaopao: 掉的披薩啦07/31 23:58
我也覺得這個見解有不太合理的地方== 明明就有財產上損害啊
→ erisiss0: 有沒有觸法其實不重要,店家不爽給你店取比較07/31 23:59
推 cecildizzy: 那商家的運費損失會算是造成的財產損害嗎? 07/31 23:59
算,但按照實務見解只能透過民事求償
→ gaym19: 訂了三百多個便當放鳥 最後被警察用毀損罪送辦07/31 23:59
這應該不構成毀損吧
→ ORIHASHI: 運費損是算誰的?07/31 23:59
算在受領遲延人身上,就是買的人
→ npc776: (′・ω・‵)<食物之神的神罰 終生吃噴之刑07/31 23:59
→ npc776: 法官一輩子沒在披薩店打過工阿 覺得丟微波就又可以賣了...08/01 00:00
推 boyce02: 否定的理由真的有夠爛08/01 00:00
噓 jiwalliam: 否定是沒吃過飯??08/01 00:01
→ a384301: 有沒有發現否定說就是所謂的恐龍法界腦袋08/01 00:03
真的蠻蠢的ㄏㄏ,我唸到這個實務見解時也是傻眼,去問我們高檢署吧
但是出賣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程序求償,權利並不會受損喔!
推 jiwalliam: 剛剛純噓吃冷食法官 幫推回來 08/01 00:04
推 MoonMan0319: 構成要件要有處分啊...08/01 00:05
→ gaym19: 問警察囉 只知道被送辦 08/01 00:08
推 touhou8426: 其實說真的 就是邏輯上問題 有關食品方面真的要反駁 08/01 00:10
→ touhou8426: 那些嘴砲方應該說食品賞味期限很短 並沒有說三小再微 08/01 00:10
→ touhou8426: 波就能繼續賣這種智障事 反駁這種根本就只是純粹喜歡08/01 00:10
→ touhou8426: 當個機掰人才有這種反智說詞08/01 00:10
推 Lupin97: 可能法官覺得民法就能處理財產損失的問題、不到刑法的程 08/01 00:10
→ Lupin97: 度吧,大概08/01 00:10
Yes, you got it.
推 capsspac: 基本上屁孩案例已經有詐術和損害意圖了吧 否定說很瞎 08/01 00:10
意圖屬於特別主觀要件,比故意還多喔!主觀上有故意不一定有意圖
→ Lupin97: 就像有人覺得通姦除罪化,部分觀點認為這在民事範圍處理08/01 00:11
推 loser30cm: 運費是可以請對方負責的 但很少會有商家這樣做 通常就08/01 00:11
→ loser30cm: 自己吞了 08/01 00:11
→ Lupin97: 就好了 08/01 00:11
→ Lupin97: 雖然現行還是有刑法的相關法條存在 08/01 00:12
推 final9711: 這是高檢署跟法務部的見解吧 不是最高檢的 08/01 00:12
靠北記錯了哈哈,改一下
→ oread168: 訂便當那個有意圖跟動機吧XD08/01 00:13
→ cyclone055: 被送辦很正常啊,警察又不是檢察官,有什麼問題嘛…08/01 00:13
→ poke001: 哪個天才這樣判的,食物做好可以拿回去賣不算損害?叫那 08/01 00:13
→ poke001: 法官來買啊靠 08/01 00:13
還是有民事責任喔,不要衝動亂訂==
推 JIXXK: 不取貨買受人除須負受領遲延責任 並陷於給付遲延 買受人依 08/01 00:14
→ JIXXK: 民法367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阿 08/01 00:14
沒錯,所以民事責任是躲不掉的,法官也不想吃冷飯喔==
→ cyclone055: 使用偷竊也是不會成立竊盜,但還是會被送辦啊… 08/01 00:15
推 capsspac: 你只要去警局報案都會移送啊 不保證會起訴而已 08/01 00:16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0:17:26
→ cyclone055: 另外,就原文來說,網購不取貨就是因為只有民事責任, 08/01 00:19
→ cyclone055: 店家才會拿這條出來嚇嚇那些沒品的法盲08/01 00:19
→ cyclone055: 一般店取不拿貨造成的損失要提民事訴訟求償基本上不 08/01 00:20
→ cyclone055: 符成本08/01 00:20
推 Playonenight: 店家自己也沒那個種啦,法院程序要跑多久 08/01 00:35
→ Playonenight: 就算民事開吉贏了,拿到的錢還比坐車去法院的成本 08/01 00:36
→ Playonenight: 少,真的只能騙騙小孩 08/01 00:36
推 kirimaru73: 因為刑法這東西很麻煩的 刑法就是給國家權利來傷害人 08/01 00:39
→ kirimaru73: 所以依定要嚴謹到靠北的程度 不然就變占占占占人了 08/01 00:40
→ Pissaro: 你以為國際刑事法院在義大利嗎 08/01 00:47
→ Pissaro: 就算有羅馬二字他們也沒管轄權,XDDD08/01 00:49
→ hinajian: 那例子採用否定說真是令人傻眼 08/01 00:54
→ hinajian: 我馬路上挖個洞說我只是想捉弄他人難道出事就沒責任嗎 08/01 00:55
自己去看刑法185,損壞馬路製造往來的具體危險就構成了,不要亂類比
推 loser30cm: 樓上的例子很爛 挖公共馬路當然犯罪 08/01 00:59
→ Barrel: 如果舉例是用動怒朋友2就完美了08/01 01:04
播放動物朋友2也是危害人類罪,應該死刑
推 hinajian: 呵呵 我不誇大一點你會回我嗎 08/01 01:05
會ㄅ
推 ken10100441: 刑法有謙抑性 這種案例雖然讓人厭惡但其法敵對性並08/01 01:05
→ ken10100441: 沒有這麼強烈 所以能用民事填補損害就沒必要動到刑 08/01 01:05
→ ken10100441: 法去處理 檢察官應該是這麼認為的吧08/01 01:05
對啊,只是理由很好笑而已www
→ hinajian: 也就是說「只是為了捉弄他人」這種理由根本是屁 08/01 01:06
→ hinajian: 事實而論就是有損失 不過推文很多人都這麼想了 就先這樣 08/01 01:07
樓上講的可以去了解一下,有損害=/=有刑責
推 ntc039400: 否定說有瞎嗎?明明就有民法還可以求償,為什麼總是有 08/01 01:09
→ ntc039400: 人只想到用最重的刑法啊... 08/01 01:09
結論是對的,但理由蠻好笑的
推 bassmaster: 請問那個批薩案例是哪篇判決?想看一下。不過我看到這 08/01 01:09
→ bassmaster: 種案例第一個直覺都是「意圖」不容易構成。 08/01 01:09
我記得不是判決,是高檢署跟法務部的法律意見
推 breakblue: 請問在披薩上放珍珠的刑責 會比放鳳梨來得重嗎? 08/01 01:12
也是危害人類罪,而且要唯一死刑
推 Lupin97: 披薩-->(法務部100年10月20日法檢字第1000806893號函釋 08/01 01:13
感謝補充
→ bassmaster: 我是支持否定說的,不過是因為根據內文無法判斷有明確 08/01 01:13
→ bassmaster: 惡意要讓店家產生損失。損害則轉由民事求償比較好。08/01 01:13
我也是認為否定說有理,如果不是惡性重大根本不需要靠刑法解決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1:16:52
→ Lupin97: 照這裡剛才引的短網址來源,惡意針對店家就有機會判刑法 08/01 01:15
推 ken10100441: 法律意見本來就有分歧 實務見解也不是不變的真理 08/01 01:15
→ ken10100441: 畢竟每個人的想法跟價值觀不同 很多時候也要個案去 08/01 01:15
→ ken10100441: 論定 這些見解只是實務上便宜的作法08/01 01:15
→ Lupin97: 披薩案例有一點很重要的是,訂披薩的那位是要捉弄某位人 08/01 01:16
→ Lupin97: 士,而非針對店家進行惡意損失,因為對於店家損失用民事 08/01 01:16
→ Lupin97: 即可。下面的一個案例,則是完全對店家的惡意攻擊08/01 01:17
對,有沒有「意圖」是關鍵
→ bassmaster: 我猜搞不好調查階段檢察官問這些商品的後續時店家是回 08/01 01:17
→ bassmaster: 答拿回來賣別人賣掉了,不然很難相信法官會主動認為這 08/01 01:17
→ bassmaster: 些東西可以拿回去繼續賣XD08/01 01:17
→ Lupin97: 因為下面的那個案例就採行刑事了 08/01 01:17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1:22:58
推 kerycheng: 我們家在網路上賣文具,偶而會碰到客人買完東西貨都送 08/01 01:46
→ kerycheng: 到門市了才說想換貨、不想買了,遇到這種就很賭爛 08/01 01:47
→ kerycheng: 雖然我們商品會用很多泡泡袋做包裝,但難免還是會怕物 08/01 01:48
→ kerycheng: 流寄送過程中會造成損傷 08/01 01:48
→ kerycheng: 之前就遇過客人取貨完一打開發現紙盒凹了一角,我們包 08/01 01:49
→ kerycheng: 裝都包兩三層泡泡袋,而且那個紙盒也滿硬的 08/01 01:49
→ kerycheng: 不然就是怕貨物寄過去又被退回來,這樣反覆會寄到不見 08/01 01:51
推 ARCHER2234: 我到是覺得法官純粹認為微罪不想處理罷了 08/01 01:58
推 ARCHER2234: 可能還隱含那種店家浪費法律資源的想法 08/01 02:01
推 ARCHER2234: 所以判決可能稍微遠離了店家那一方 08/01 02:02
推 ARCHER2234: 不過真的民事就可以了,店家太衝動了 08/01 02:04
推 fragmentwing: 居然是採取否定說,會有人應此受害,假設屁孩知道就 08/01 02:14
→ fragmentwing: 不能用否定說,假設屁孩不知道,那站在法律有教育的 08/01 02:14
→ fragmentwing: 功能,也是必須施以懲處來教育的 08/01 02:14
推 ARCHER2234: 樓上那是理想,法官常常又忙又累,這種小案子可能被 08/01 02:20
→ ARCHER2234: 視為根本來亂的 08/01 02:20
推 fragmentwing: 所以法律有教育意義果然都是騙人的嘛…… 08/01 02:33
推 ARCHER2234: 要看法官啊 08/01 02:37
推 ARCHER2234: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08/01 02:37
推 NightSoul: 很多人被跑單告這條,都是為了讓警方把人找出來,然後 08/01 02:43
→ NightSoul: 用告人的壓力讓對方賠償和解 08/01 02:43
推 yeustream: 這採否定說不合理呀 08/01 02:49
推 NightSoul: 初略的查了一下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 08/01 02:56
→ NightSoul: 易字第 1124 號刑事判決,這件跑單的案子檢察官聲請簡 08/01 02:56
→ NightSoul: 易判決處刑,但是被法官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無罪 08/01 02:56
→ NightSoul: 真好奇有沒有賣家告這條告贏的,想看看法官裁判書怎麼 08/01 02:56
→ NightSoul: 寫 08/01 02:56
推 kkkaq123: 普通就交易程序的不履行而已 只是大家有疑問的是 利用 08/01 03:50
→ kkkaq123: 誠信漏洞癱瘓作業 難道惡性不重大嗎?我是覺得如果舉證 08/01 03:50
→ kkkaq123: 明確是可以的 08/01 03:50
→ cyclone055: 法律哪來的教育意義,法律是人類道德的最底限好嘛…… 08/01 04:41
噓 ruserking: 並沒有,你現在是把我們Mill、Sandel當joke嗎? 08/01 04:58
噓 xtimer: 付一樣的錢買冷掉軟掉的二次販賣PIZZA 沒發生損害(商譽?) 08/01 05:46
推 MAXcafe: "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罪故意" 蛤??? 08/01 06:17
→ MAXcafe: 為什麼有明確目的卻不是故意?? 這矛盾了吧?? 08/01 06:18
推 lucifier: ...因為被告是想"捉弄他人"而非"故意毀損" 08/01 07:44
→ lucifier: 所以不該當本罪的故意要件 08/01 07:44
→ lucifier: 披薩可能賣不出去,但這個破壞的法益民法就能解決了 08/01 07:45
→ lucifier: 如果你跟店家有仇,刻意弄店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08/01 07:46
→ RuinAngel: 法律是法律,跟道德或教育都扯不上關係 08/01 07:47
推 job5786: 否定說沒啥問題吧 要把刑法謙抑性考慮進去 反正民法就能 08/01 08:06
→ job5786: 求償了 08/01 08:07
→ job5786: 什麼屁顛大的小事都要刑法解決 司法體系會爆炸 08/01 08:08
推 mc3308321: 推,好懂 08/01 08:12
推 DivineSX: 專業推,但是披薩那個判決真的很D能... 08/01 09:13
推 gemini2010: 118樓是不是弄錯法條了,這篇文的法條並沒有以毀損為 08/01 09:27
→ gemini2010: 要件 08/01 09:27
→ gemini2010: 條文的損害也是意圖要素,我是不覺得用捉弄這個理由就 08/01 09:28
→ gemini2010: 可以否定損害他人的意圖啦 08/01 09:28
→ gemini2010: 法務部的實務意見看看就好,多的是為了推案採否定說的 08/01 09:29
推 kk2025: 我也不覺得用捉弄可以反推無損害,還不如直接寫明法益侵害 08/01 09:39
→ kk2025: 未達以刑罰相繩之餘地,雖然也沒看過幾個這樣寫就是了 08/01 09:39
推 iPolo3: 這條真的不知道幹嘛的 08/01 09:45
推 a1919979: 那個可能是法官收夠多 律師夠不要臉的判例吧? 08/01 12:45
推 ntc039400: 我就覺得很怪,明明民法求償也能有懲處效果,為什麼有 08/01 14:05
→ ntc039400: 人就覺得一定要用刑法咧.... 08/01 14:05
推 kevinh0718: 為什麼很多人都用「不適用某法條=無罪」的態度在批評 08/01 14:27
→ kevinh0718: 法律啊,不適用刑法但民法還是要賠啊,特別是很多時候 08/01 14:27
→ kevinh0718: 明明是檢察官告錯罪所以法官不接受結果變成法官的錯, 08/01 14:27
→ kevinh0718: 真是問號 08/01 14:27
推 a204a218: 把民法當空氣覺得不判刑法就等於無罪等於法官無能恐龍 08/01 15:40
→ a204a218: 的人就是很多啊 08/01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