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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https://reurl.cc/QyNo9 : 在animate網站看到的 : 商品下面有注意事項 : *注意:如選擇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者,已觸《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爾後將無法 : 使用超商取貨付款。 : 想知道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的話,真的觸犯《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嗎 : 有人因此被抓去關嗎?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 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 產上之損害者;主觀構成要件為意圖損害他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屁孩以他人名義訂了20份披薩,地址寫別人的,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實務上有對此情形討論,有肯否二說: 肯定說:此說認為該行為冒用他人名義買披薩,即屬用詐術之行為,而該披薩店則因此受 有食品廢棄及送貨成本之損害。屁孩應明知該他人會拒收披薩,仍為此行為,具有損害披 薩店之意圖,故成立本罪 否定說:此說認為屁孩是以惡作劇心態以他人名義訂購食品,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 罪故意,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未造成實際上損害,故不成立本罪 最後實務見解採否定說,認為不成立本罪 原PO問的便利商店不去取貨的情形,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對比前面的例子 我們先不論較難判斷之主觀,就以客觀上來看,訂貨人是本人,訂的東西是點兔BD一套 他人名義vs本人名義:很明顯以他人名義更有可能有不法意圖,用本人名義白話一點就是 比較有誠意 披薩vs點兔BD:披薩拿回去搞不好都冷掉軟掉了,能否再拿出來賣則有疑問。點兔BD放再 久又不會自己壞掉 我們可以看出來後者的侵害是比較低的,那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既然侵害較大的前者 都不成立犯罪了,後者更不可能成立 買受人頂多需負民法上的受領遲延責任,無刑法第355條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81.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4588425.A.C84.html
gaym19: 其實蠻常發生的啊 訂一堆食物或便當然後放鳥被告的例子07/31 23:55
reachhard: 那披薩加鳳梨會觸犯什麼罪07/31 23:57
國際法上的危害人類罪
QB5566: 走到法律版了07/31 23:58
shuanpaopao: >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 否定說的應該是07/31 23:58
gaym19: 今年四月才發生過一次07/31 23:58
shuanpaopao: 不知民情的那種,其他人為什麼要吞放一段時間已經冷07/31 23:58
shuanpaopao: 掉的披薩啦07/31 23:58
我也覺得這個見解有不太合理的地方== 明明就有財產上損害啊
erisiss0: 有沒有觸法其實不重要,店家不爽給你店取比較07/31 23:59
cecildizzy: 那商家的運費損失會算是造成的財產損害嗎? 07/31 23:59
算,但按照實務見解只能透過民事求償
gaym19: 訂了三百多個便當放鳥 最後被警察用毀損罪送辦07/31 23:59
這應該不構成毀損吧
ORIHASHI: 運費損是算誰的?07/31 23:59
算在受領遲延人身上,就是買的人
npc776: (′・ω・‵)<食物之神的神罰 終生吃噴之刑07/31 23:59
npc776: 法官一輩子沒在披薩店打過工阿 覺得丟微波就又可以賣了...08/01 00:00
boyce02: 否定的理由真的有夠爛08/01 00:00
jiwalliam: 否定是沒吃過飯??08/01 00:01
a384301: 有沒有發現否定說就是所謂的恐龍法界腦袋08/01 00:03
真的蠻蠢的ㄏㄏ,我唸到這個實務見解時也是傻眼,去問我們高檢署吧 但是出賣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程序求償,權利並不會受損喔!
jiwalliam: 剛剛純噓吃冷食法官 幫推回來 08/01 00:04
MoonMan0319: 構成要件要有處分啊...08/01 00:05
gaym19: http://i.imgur.com/PzXvDA7.jpg 08/01 00:07
gaym19: 問警察囉 只知道被送辦 08/01 00:08
touhou8426: 其實說真的 就是邏輯上問題 有關食品方面真的要反駁 08/01 00:10
touhou8426: 那些嘴砲方應該說食品賞味期限很短 並沒有說三小再微 08/01 00:10
touhou8426: 波就能繼續賣這種智障事 反駁這種根本就只是純粹喜歡08/01 00:10
touhou8426: 當個機掰人才有這種反智說詞08/01 00:10
Lupin97: 可能法官覺得民法就能處理財產損失的問題、不到刑法的程 08/01 00:10
Lupin97: 度吧,大概08/01 00:10
Yes, you got it.
capsspac: 基本上屁孩案例已經有詐術和損害意圖了吧 否定說很瞎 08/01 00:10
意圖屬於特別主觀要件,比故意還多喔!主觀上有故意不一定有意圖
Lupin97: 就像有人覺得通姦除罪化,部分觀點認為這在民事範圍處理08/01 00:11
loser30cm: 運費是可以請對方負責的 但很少會有商家這樣做 通常就08/01 00:11
loser30cm: 自己吞了 08/01 00:11
Lupin97: 就好了 08/01 00:11
Lupin97: 雖然現行還是有刑法的相關法條存在 08/01 00:12
final9711: 這是高檢署跟法務部的見解吧 不是最高檢的 08/01 00:12
靠北記錯了哈哈,改一下
oread168: 訂便當那個有意圖跟動機吧XD08/01 00:13
cyclone055: 被送辦很正常啊,警察又不是檢察官,有什麼問題嘛…08/01 00:13
poke001: 哪個天才這樣判的,食物做好可以拿回去賣不算損害?叫那 08/01 00:13
poke001: 法官來買啊靠 08/01 00:13
還是有民事責任喔,不要衝動亂訂==
JIXXK: 不取貨買受人除須負受領遲延責任 並陷於給付遲延 買受人依 08/01 00:14
JIXXK: 民法367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阿 08/01 00:14
沒錯,所以民事責任是躲不掉的,法官也不想吃冷飯喔==
cyclone055: 使用偷竊也是不會成立竊盜,但還是會被送辦啊… 08/01 00:15
capsspac: 你只要去警局報案都會移送啊 不保證會起訴而已 08/01 00:16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0:17:26
cyclone055: 另外,就原文來說,網購不取貨就是因為只有民事責任, 08/01 00:19
cyclone055: 店家才會拿這條出來嚇嚇那些沒品的法盲08/01 00:19
cyclone055: 一般店取不拿貨造成的損失要提民事訴訟求償基本上不 08/01 00:20
cyclone055: 符成本08/01 00:20
Playonenight: 店家自己也沒那個種啦,法院程序要跑多久 08/01 00:35
Playonenight: 就算民事開吉贏了,拿到的錢還比坐車去法院的成本 08/01 00:36
Playonenight: 少,真的只能騙騙小孩 08/01 00:36
kirimaru73: 因為刑法這東西很麻煩的 刑法就是給國家權利來傷害人 08/01 00:39
kirimaru73: 所以依定要嚴謹到靠北的程度 不然就變占占占占人了 08/01 00:40
Pissaro: 你以為國際刑事法院在義大利嗎 08/01 00:47
Pissaro: 就算有羅馬二字他們也沒管轄權,XDDD08/01 00:49
hinajian: 那例子採用否定說真是令人傻眼 08/01 00:54
hinajian: 我馬路上挖個洞說我只是想捉弄他人難道出事就沒責任嗎 08/01 00:55
自己去看刑法185,損壞馬路製造往來的具體危險就構成了,不要亂類比
loser30cm: 樓上的例子很爛 挖公共馬路當然犯罪 08/01 00:59
Barrel: 如果舉例是用動怒朋友2就完美了08/01 01:04
播放動物朋友2也是危害人類罪,應該死刑
hinajian: 呵呵 我不誇大一點你會回我嗎 08/01 01:05
會ㄅ
ken10100441: 刑法有謙抑性 這種案例雖然讓人厭惡但其法敵對性並08/01 01:05
ken10100441: 沒有這麼強烈 所以能用民事填補損害就沒必要動到刑 08/01 01:05
ken10100441: 法去處理 檢察官應該是這麼認為的吧08/01 01:05
對啊,只是理由很好笑而已www
hinajian: 也就是說「只是為了捉弄他人」這種理由根本是屁 08/01 01:06
hinajian: 事實而論就是有損失 不過推文很多人都這麼想了 就先這樣 08/01 01:07
樓上講的可以去了解一下,有損害=/=有刑責
ntc039400: 否定說有瞎嗎?明明就有民法還可以求償,為什麼總是有 08/01 01:09
ntc039400: 人只想到用最重的刑法啊... 08/01 01:09
結論是對的,但理由蠻好笑的
bassmaster: 請問那個批薩案例是哪篇判決?想看一下。不過我看到這 08/01 01:09
bassmaster: 種案例第一個直覺都是「意圖」不容易構成。 08/01 01:09
我記得不是判決,是高檢署跟法務部的法律意見
breakblue: 請問在披薩上放珍珠的刑責 會比放鳳梨來得重嗎? 08/01 01:12
也是危害人類罪,而且要唯一死刑
Lupin97: 披薩-->(法務部100年10月20日法檢字第1000806893號函釋 08/01 01:13
Lupin97: https://reurl.cc/pzovr08/01 01:13
感謝補充
bassmaster: 我是支持否定說的,不過是因為根據內文無法判斷有明確 08/01 01:13
bassmaster: 惡意要讓店家產生損失。損害則轉由民事求償比較好。08/01 01:13
我也是認為否定說有理,如果不是惡性重大根本不需要靠刑法解決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1:16:52
Lupin97: 照這裡剛才引的短網址來源,惡意針對店家就有機會判刑法 08/01 01:15
ken10100441: 法律意見本來就有分歧 實務見解也不是不變的真理 08/01 01:15
ken10100441: 畢竟每個人的想法跟價值觀不同 很多時候也要個案去 08/01 01:15
ken10100441: 論定 這些見解只是實務上便宜的作法08/01 01:15
Lupin97: 披薩案例有一點很重要的是,訂披薩的那位是要捉弄某位人 08/01 01:16
Lupin97: 士,而非針對店家進行惡意損失,因為對於店家損失用民事 08/01 01:16
Lupin97: 即可。下面的一個案例,則是完全對店家的惡意攻擊08/01 01:17
對,有沒有「意圖」是關鍵
bassmaster: 我猜搞不好調查階段檢察官問這些商品的後續時店家是回 08/01 01:17
bassmaster: 答拿回來賣別人賣掉了,不然很難相信法官會主動認為這 08/01 01:17
bassmaster: 些東西可以拿回去繼續賣XD08/01 01:17
Lupin97: 因為下面的那個案例就採行刑事了 08/01 01:17
※ 編輯: john91018 (111.240.181.176 臺灣), 08/01/2019 01:22:58
kerycheng: 我們家在網路上賣文具,偶而會碰到客人買完東西貨都送 08/01 01:46
kerycheng: 到門市了才說想換貨、不想買了,遇到這種就很賭爛 08/01 01:47
kerycheng: 雖然我們商品會用很多泡泡袋做包裝,但難免還是會怕物 08/01 01:48
kerycheng: 流寄送過程中會造成損傷 08/01 01:48
kerycheng: 之前就遇過客人取貨完一打開發現紙盒凹了一角,我們包 08/01 01:49
kerycheng: 裝都包兩三層泡泡袋,而且那個紙盒也滿硬的 08/01 01:49
kerycheng: 不然就是怕貨物寄過去又被退回來,這樣反覆會寄到不見 08/01 01:51
ARCHER2234: 我到是覺得法官純粹認為微罪不想處理罷了 08/01 01:58
ARCHER2234: 可能還隱含那種店家浪費法律資源的想法 08/01 02:01
ARCHER2234: 所以判決可能稍微遠離了店家那一方 08/01 02:02
ARCHER2234: 不過真的民事就可以了,店家太衝動了 08/01 02:04
fragmentwing: 居然是採取否定說,會有人應此受害,假設屁孩知道就 08/01 02:14
fragmentwing: 不能用否定說,假設屁孩不知道,那站在法律有教育的 08/01 02:14
fragmentwing: 功能,也是必須施以懲處來教育的 08/01 02:14
ARCHER2234: 樓上那是理想,法官常常又忙又累,這種小案子可能被 08/01 02:20
ARCHER2234: 視為根本來亂的 08/01 02:20
fragmentwing: 所以法律有教育意義果然都是騙人的嘛…… 08/01 02:33
ARCHER2234: 要看法官啊 08/01 02:37
ARCHER2234: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08/01 02:37
NightSoul: 很多人被跑單告這條,都是為了讓警方把人找出來,然後 08/01 02:43
NightSoul: 用告人的壓力讓對方賠償和解 08/01 02:43
yeustream: 這採否定說不合理呀 08/01 02:49
NightSoul: 初略的查了一下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 08/01 02:56
NightSoul: 易字第 1124 號刑事判決,這件跑單的案子檢察官聲請簡 08/01 02:56
NightSoul: 易判決處刑,但是被法官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無罪 08/01 02:56
NightSoul: 真好奇有沒有賣家告這條告贏的,想看看法官裁判書怎麼 08/01 02:56
NightSoul: 寫 08/01 02:56
kkkaq123: 普通就交易程序的不履行而已 只是大家有疑問的是 利用 08/01 03:50
kkkaq123: 誠信漏洞癱瘓作業 難道惡性不重大嗎?我是覺得如果舉證 08/01 03:50
kkkaq123: 明確是可以的 08/01 03:50
cyclone055: 法律哪來的教育意義,法律是人類道德的最底限好嘛…… 08/01 04:41
ruserking: 並沒有,你現在是把我們Mill、Sandel當joke嗎? 08/01 04:58
xtimer: 付一樣的錢買冷掉軟掉的二次販賣PIZZA 沒發生損害(商譽?) 08/01 05:46
MAXcafe: "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罪故意" 蛤??? 08/01 06:17
MAXcafe: 為什麼有明確目的卻不是故意?? 這矛盾了吧?? 08/01 06:18
lucifier: ...因為被告是想"捉弄他人"而非"故意毀損" 08/01 07:44
lucifier: 所以不該當本罪的故意要件 08/01 07:44
lucifier: 披薩可能賣不出去,但這個破壞的法益民法就能解決了 08/01 07:45
lucifier: 如果你跟店家有仇,刻意弄店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08/01 07:46
RuinAngel: 法律是法律,跟道德或教育都扯不上關係 08/01 07:47
job5786: 否定說沒啥問題吧 要把刑法謙抑性考慮進去 反正民法就能 08/01 08:06
job5786: 求償了 08/01 08:07
job5786: 什麼屁顛大的小事都要刑法解決 司法體系會爆炸 08/01 08:08
mc3308321: 推,好懂 08/01 08:12
DivineSX: 專業推,但是披薩那個判決真的很D能... 08/01 09:13
gemini2010: 118樓是不是弄錯法條了,這篇文的法條並沒有以毀損為 08/01 09:27
gemini2010: 要件 08/01 09:27
gemini2010: 條文的損害也是意圖要素,我是不覺得用捉弄這個理由就 08/01 09:28
gemini2010: 可以否定損害他人的意圖啦 08/01 09:28
gemini2010: 法務部的實務意見看看就好,多的是為了推案採否定說的 08/01 09:29
kk2025: 我也不覺得用捉弄可以反推無損害,還不如直接寫明法益侵害 08/01 09:39
kk2025: 未達以刑罰相繩之餘地,雖然也沒看過幾個這樣寫就是了 08/01 09:39
iPolo3: 這條真的不知道幹嘛的 08/01 09:45
a1919979: 那個可能是法官收夠多 律師夠不要臉的判例吧? 08/01 12:45
ntc039400: 我就覺得很怪,明明民法求償也能有懲處效果,為什麼有 08/01 14:05
ntc039400: 人就覺得一定要用刑法咧.... 08/01 14:05
kevinh0718: 為什麼很多人都用「不適用某法條=無罪」的態度在批評 08/01 14:27
kevinh0718: 法律啊,不適用刑法但民法還是要賠啊,特別是很多時候 08/01 14:27
kevinh0718: 明明是檢察官告錯罪所以法官不接受結果變成法官的錯, 08/01 14:27
kevinh0718: 真是問號 08/01 14:27
a204a218: 把民法當空氣覺得不判刑法就等於無罪等於法官無能恐龍 08/01 15:40
a204a218: 的人就是很多啊 08/01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