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immy030489: 是的 推 08/04 15:58
推 diabolica: good 08/04 15:59
推 twken: 合理 08/04 16:00
推 anumber: 你說的對 08/04 16:01
推 ar0sdtmi: 為什麼哺乳要遮遮掩掩的?她不想給你拍就是不想給你拍 08/04 16:01
所以你從象山上往台北市拍夜景的時候
問過下面所有人沒有?
少來這套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03:41
推 syldsk: 帥哥:展現母性美的藝術照 08/04 16:03
→ syldsk: 醜男:性騷擾嘔嘔嘔嘔嘔嘔 08/04 16:03
推 bassmaster: 5樓不就標準自助餐 08/04 16:03
推 ar0sdtmi: 好哦 那你說的對哦 08/04 16:04
→ bassmaster: 不過原PO講的思考方法有點危險,很多情況實務上法官心 08/04 16:06
→ bassmaster: 證空間還是很大的,說到底本來就不需要這種思考方式就 08/04 16:06
→ bassmaster: 能理解才是正常的。 08/04 16:06
推 toulio81: 不過法律有保障哺乳這種暴露行為,所以比較複雜,就像是 08/04 16:10
→ toulio81: 法律保障女性露兩點在大街上走,但是露下體不行,而拍女 08/04 16:10
→ toulio81: 性兩點同時又算偷拍這樣 08/04 16:10
法律也沒不保障女人穿著內衣在街上走
雖然可能行政(警察)會用社維法介入
你把露奶哺乳套回第一個案例去思考就知道了
推 f78507851: 討論這麼多 有照片可以借觀摩嗎 好好奇 08/04 16:11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12:56
推 howdo1793: 說的極端點 哺乳是一種自然 有些人甚至認為是神聖的 08/04 16:12
推 Nuey: 討論這麼多 結果還是心證最大== 08/04 16:12
是的 這個案例如果拿去法官吵
法官也要看看照片拍了啥 才能判定狀況
→ howdo1793: 除非拍照者能證明他拍下來是因為藝術 神聖 自然 08/04 16:12
→ iamcnc: 我怎麼知道她是不是要cos普魯士 08/04 16:13
→ howdo1793: 不然我都認為非常不妥 08/04 16:13
藝術 神聖 自然 都是些非常主觀的詞
所以只要他說我覺得這很藝術神聖自然 就自證完畢
你可以不用覺得不妥了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14:26
→ iamcnc: 但真的沒圖沒真相啊 08/04 16:13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15:10
推 bassmaster: 沒監視器沒真相啦,除非他變態到整顆鏡頭嘟到外套裡面 08/04 16:16
→ bassmaster: ,不然我覺得沒有檢察官那麼頭鐵會用315-1起訴啦。 08/04 16:16
推 cuka: 那請問拍走光會是怎樣 08/04 16:17
→ cuka: 畢竟是以正常的角度拍人家主觀不想給你拍的地方 08/04 16:17
不怎樣啊
到了這種很細微的地方的時候
就要看法官自由心證了
一般來說啦 自己要穿的很短、走個樓梯就給人看光光
被拍的大概很難告贏
但如果是被風吹起來 你剛好拍到就算了 不刪還拿去散播
拍照的大概死定了
大概是這種感覺
推 dos01: 我沒看過拍走光被告的例子 不然那些記者早就被吉頂升天了 08/04 16:17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21:37
→ aa1052026: 就一個妹走在路上有人拿手機拍妳全身照 跟往妳裙底拍的 08/04 16:21
→ aa1052026: 差別 前者跟後者差很多 08/04 16:22
→ howdo1793: 不刪拿去散播 應該是告贏? 08/04 16:22
我剛才沒寫好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22:49
推 rock5421: 第 4 條 08/04 16:22
推 bassmaster: 反正這次事件想告人就是自己請律用民法請求賠償啦 08/04 16:26
→ bassmaster: 肖像權國內通說是被歸類在人格權裡面,以民法184做為 08/04 16:28
→ bassmaster: 基礎用195去求償,不用謝了。 08/04 16:28
推 peterw: 吉民事就會有人跳出來酸台女死要錢了 08/04 16:29
→ dieorrun: 民事也沒啥好吉的啦 又沒散佈賣錢還是三小 刪掉就沒事了 08/04 16:31
而且說不定那個人只拍胸部 沒拍臉或別的
根本不具可辨識性 這要請求肖像權那Google應該會先被告死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6:32:18
推 bassmaster: 肖像權侵權判決邏輯可以看台北地院104訴字1910 08/04 16:37
推 DeCsir: 謝謝各位提供的專業內容 我會再把刑分好好研讀清楚的 08/04 16:40
推 DeCsir: 至少短期內c恰對這條應該是熟到不行了 08/04 16:42
→ tello: 邏輯非常正確,除非無視人家遮掩而靠近喬角度拍,不然應該 08/04 16:51
→ tello: 都是合法的才對 08/04 16:51
推 googlexxxx: 推 08/04 17:01
推 kaj1983: 那些穿得短所以讓人看,還真的在法律上找不到問題@@ 08/04 17:02
推 EternalK: 請問文章最後那兩個條件都要是YES才違法嗎?還是一個就算 08/04 17:07
兩個都要YES 不過這個過程中是有自由心證空間的
(例如怎樣算有效遮蔽、怎樣算刻意迴避)
※ 編輯: wahaha99 (1.171.171.231 臺灣), 08/04/2019 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