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uanpaopao: 誹謗死者 第一時間看成 謗佛者死 08/15 12:12
→ excercang: 近年來網路人格權的判例很多,所以適用也告的成 08/15 12:14
→ excercang: 要罵就去國外網站罵,這才不會有事 08/15 12:14
推 rxsmalllove: 你可以試看看 祝福您 08/15 12:15
推 shadow0326: 報導顯然打錯字了,哪有70日至30日這種說法? 一定是7 08/15 12:16
→ shadow0326: 日至30日 08/15 12:17
推 yankeefat: 7~30無誤 拘役最長就60日而已 08/15 12:18
→ ezaki: 概念式連結 08/15 12:18
推 game721006: 你在網路上用對方ID罵人還不是會成立,別幼稚了好嗎 08/15 12:18
→ yankeefat: 然後這裡的拘役跟罰金是脫鉤的 不要亂換算 08/15 12:19
推 tim19131: 之前LOL上不是就有一堆告成功的案例? 時代在轉變了 08/15 12:19
→ yankeefat: 刑度低到不需要採拘役才會以罰金解決 08/15 12:20
→ alexchen0921: 有理,應該是記者寫錯了,的確沒70日至30日這種寫法 08/15 12:24
推 jaerfca: 概念式連結本來就是看他們爽自由心證判 08/15 12:25
→ alexchen0921: 我知道拘役跟罰金是脫鉤的,只是要強調這麼輕的罪名 08/15 12:25
→ jaerfca: 有贏也有輸的 要挑對法院告啦 08/15 12:25
→ alexchen0921: 處70天拘役(最多60天)不會太過? 08/15 12:25
推 yankeefat: 所以說70天是多打0 08/15 12:26
→ yankeefat: 7~30天而已 08/15 12:26
推 vas19375: 之前某個新聞的法官就判遊戲與現實未連接,無損害到現實 08/15 12:30
→ vas19375: 聲譽 08/15 12:30
→ vas19375: 可能真的是時代變了吧,嘴賤被告就是爽 08/15 12:30
→ jim12441: 法官自由心證囉,司法院再不作統一解釋啊 08/15 12:33
推 cat05joy: 都是自由心證 08/15 12:36
推 hamanosora: 管好嘴巴不就沒事了 08/15 12:37
推 asssstang: 自由心證啊 又在亂判 08/15 12:39
推 suifong: 還有人以為罵ID或是角色名稱就沒事R 08/15 12:39
推 shields5566: 跟抽轉蛋一樣 完全看法官心證 08/15 12:50
→ ztO: 突然想到這篇 類似的事情 事主直接被檢察官打槍了(笑) 08/15 12:53
推 sinonbulls77: 樓上跟我想到的一樣 馬的吃案仔 08/15 12:56
推 phans: 別凹了 留點最後的羞恥心吧 08/15 12:57
推 sars7125889: 說到底 就是目前刑法還沒針對這個明文規定而已 08/15 12:57
→ sars7125889: 所以檢察官法官都有自己的見解 也不能說他吃案就是 08/15 12:58
推 chuchichan: 概念式連結 這種話都講得出口R! 08/15 13:25
推 asdeeasd: 網遊公告頻道比較危險,因為只有能佐證我有現實好友就可 08/15 13:31
→ liuedd: 好了啦,台男,敢罵不敢當 08/15 13:31
→ Luciel: 拉先萬,我也會阿拉先萬 08/15 14:22
推 GGDAININN: 概念式連結 這種話都講得出來啊 概念是連結 08/15 14:23
推 geniuseric: 會承認網路人格的檢察官和法官根本超有問題 08/15 14:26
推 cynthiajul: 台男別硬拗了,讓人看不起不是沒有原因的。 08/15 18:56
→ sword20074: 玩遊戲不能嘴人 誰還要玩 08/15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