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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kk33 (vikk33)》之銘言: : 但真正進行實名報導的理由,其實是為了保證報導的真實性。如果警察發表稱:“發生了 : 殺人案,但不能說被害人姓名”,媒體也報導稱:“某人被殺了,但名字不能說”的話, : 那除了當事人,恐怕誰也不能確信這件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 雖然可能會有人覺得,怎麼可能!警察不會瞎說!但這種想法也是基於過去一直進行實名 : 報導所帶來的結果。如果一直都說:“在某地某個人被殺了”的話,這就已經從報導變成 : 了“傳言”。這就會變成像八卦媒體中常用的“某位相關人士稱……”之類的讓人質疑真 : 實性的內容。只有正確的傳達具體的人名地名,才能準確的傳達真相。而且,進行實名報 : 導和媒體對死亡者家屬的二次傷害之間也沒有必然性。 他媽唬爛,現在火災現場照片這麼多,甚至也有公開部分名單了 還會有人認為這是假的嗎? 說三小傳達真相,記者大便用左手還是右手擦屁股也是真相啊,記者怎麼不報? 沒有公益性?啊死者裡面是有誰死了對社會造成立即的公益性損傷嗎? 社會大眾有甚麼需求是必須【立即】知道確切來說誰死了? 騙鬼啦!他媽就是為了點閱率啦! --
killerken: 那求求你告訴我10 v 10要2000手速幹什麼好不好?10/25 17:07
lookatme921: 10vs10就是比陣型跟集火目標,手速是你的十倍就比你 10/25 18:43
lookatme921: 快十倍做好10/25 18:43
killerken: 動動腦筋 機槍兵的速度是固定的 別說2000 2百萬又怎樣10/25 18:52
lookatme921: 一秒60操作可以一個一個做到最好,一秒6操作點名都 10/25 19:00
lookatme921: 沒點完勒。 10/2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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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Majo: 那篇指的應該是整體原則,不是指這次單一事件 08/22 16:12
Hsieh455125: 冷靜點 08/22 16:12
DON3000: 很氣 08/22 16:13
kerry0496x: 如果「上級國民」也能被相同標準要求曝光, 08/22 16:15
kerry0496x: 我就挺日媒。 08/22 16:15
kumafez: 冷靜點 GivePLZ 08/22 16:15
Valter: 同一樓說的原則問題 今天大新聞你說細節不用遵守無所謂 那 08/22 16:16
Valter: 以後其他事件人家就有藉口阻礙你傳遞訊息 08/22 16:16
dieorrun: 以為大家分不清楚不公布會有疑慮的案件 08/22 16:19
dieorrun: 本來就沒有事件可以一概而論 08/22 16:20
naideath: 記者具名 而且上級人士可以一樣標準被對待就支持 08/22 16:20
valorhu: 依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計画,警方本來就有決定權 08/22 16:20
w40w40w40w40: 那只是公開的理由 你罵的是媒體缺乏自律行為 沒必要 08/22 16:34
w40w40w40w40: 混再一起罵啦 公開的正當性在日本與台灣或許難以意 08/22 16:35
w40w40w40w40: 識 把情境轉為中國應該就比較好懂了吧? 08/22 16:36
dsa3717: 就故意用火災賺保險金什麼的 08/22 16:41
valorhu: 賺保險金公不公開是有差別嗎? 08/22 16:52
lordmi: 上級國民跟業界人士A能夠被公開我就支持...可能嗎? 08/22 16:53
Miaplacidus: 聽說高雄爆發登革熱 ㄟ幹 你們媒體不公布罹患登革熱 08/23 07:11
Miaplacidus: 的人的身分 我怎麼知道是真的爆發 難道不是造謠嗎? 08/23 07:11
Miaplacidus: 最簡單的啦 公布姓名後 有人去騷擾受害者家屬朋友的 08/23 07:12
Miaplacidus: 話 那些人都要各自被罰100萬台幣 這樣我就支持公布 08/23 07:13
Miaplacidus: 看看有這法條後 還會不會有一堆媒體搶著要爭取"知"的 08/23 07:13
Miaplacidus: 權力 我保證沒有 因為媒體都只是想趁機賺錢 會被罰 08/23 07:14
Miaplacidus: 的話那公布幹嘛? 08/23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