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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laptic》 之銘言: :   : 現在有時間,就順便大略回應一下好了…… : 主要主張大概在於,原繪圖師、著作方(公司)等有無宣告禁止任何形式的重製 :   : 有的話,就會形成所謂的「無版權物」,且與抄襲等無異了 :   :   :   我不清楚你們馬來西亞的玩法,不過二創這回事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裡面稱為改作而不是重 製。 然後第二十八條明明白白規定了改作權專屬於著作權人,所以不用宣告什麼,本來就禁止重 製了。 還有我看不懂你拿正面表列跟負面表列是想表示什麼 總之著作權相關的刑事責任在台灣跟日本都是告訴乃論,只有著作權人可以主張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82.6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6647733.A.F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