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rseorange: 我覺得你去尻一發比較好 唸書唸到中毒了09/28 13:08
→ jim12441: 政府公告09/28 13:09
推 arbee: 我國通說是契約說喔09/28 13:11
學說通說是單獨行為吧 實務才是契約
※ 編輯: zouelephant (114.136.128.44 臺灣), 09/28/2019 13:13:15
噓 s055117: 神伏筆啦09/28 13:12
→ LOVEMS: 看一下ID 還以為是15809/28 13:12
推 angryfatball: 契約說也可以啦!09/28 13:15
→ angryfatball: 我記得沒錯的話,按學者陳忠五老師的看法,受法律09/28 13:15
→ angryfatball: 保護的一方也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受法律之保護。用如09/28 13:15
→ angryfatball: 此方式解釋契約說下「關於未成年人之意思表示的規 09/28 13:15
→ angryfatball: 範」,也可以選擇不受其保護。用這招確實可以解套.09/28 13:15
→ angryfatball: .. 09/28 13:15
→ angryfatball: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單獨行為說比較乾脆俐落。09/28 13:15
推 arbee: 德國學界通說是單獨行為說沒錯 我國法因為修法已明文採契約09/28 13:16
→ arbee: 說所以沒疑問09/28 13:16
→ angryfatball: 欸,是毛毛象啊(X09/28 13:16
毛毛象
→ angryfatball: 昨天被你害的,讓我重溫東方老歌ww09/28 13:16
推 arbee: 不過批評也很多就是09/28 13:19
反正考試只要言之成理都行啦
現行法架構當然是照契約說解決 但不免要抨擊一下實務見解
※ 編輯: zouelephant (114.136.128.44 臺灣), 09/28/2019 13:22:10
推 polanco: 期待PTT法學大師凹大濕能提出他的見解 09/28 13:23
我突然發現前面回答的都是台大法律系的= =
推 kilof: 附條件的契約啦 09/28 13:31
※ 編輯: zouelephant (114.136.128.44 臺灣), 09/28/2019 13:37:06
推 chy19890517: 我覺得不是契約,而是抓交替。當你把該懸賞金額的海 09/28 13:46
→ chy19890517: 賊幹掉以後,他的金額就會過渡到你身上,然後就會有 09/28 13:46
→ chy19890517: 另一批人來搞你,一滾十、十滾百,久了就變成這樣了 09/28 13:46
→ chy19890517: 。 09/28 13:46
推 chy19890517: 海軍只要負責把幹掉的那個名字改上去就好,根本不用 09/28 13:49
→ chy19890517: 付錢。因為這個世界會一直循環下去 09/28 13:49
推 CODDDD: 法律系的各位學長好!! 09/28 13:56
→ iPolo3: 反正不會考 09/28 14:01
推 xeriob021409: 你是總則沒學好嗎?明明就有懸賞單處理的章節 09/28 14:02
→ xeriob021409: 好 看到前面的大大 是我沒學好 09/28 14:04
推 snakelalala: 我以為我點到國考版== 09/28 14:50
推 discoveryray: 又瘋了一個 09/28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