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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hostFather (鬼父Oni Chichi)》之銘言: :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 : 記者陳芊秀/綜合報導 : 網紅鍾明軒7日針對爆料《鬼滅之刃》配音邀約之事公開 道歉。他統整自己「後悔」3個 : 重點,向片商木棉花鞠躬「對不起。」 法律要給懂得法律的人玩的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第 155 條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第 156 條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第 157 條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 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用ACG的觀點來說 153條 考題: 郭嘯天和楊鐵心是結拜兄弟,好到對下一代指腹為婚 如生男就結拜兄弟,生女結拜姊妹,一男一女就結為夫妻 然而郭靖和楊康卻沒有結拜,是否違反民法153條 答:要不要結拜兄弟的當事人是郭靖和楊康,你們家老爸口頭約定沒有法律依據 156條 考題: 小龍女在絕情谷寫下:十六年後,在此重會。夫妻情深,勿失信約 結果十六年後卻失約沒出現,是否違反民法156條 答: 雖然可認為透過石碑完成對話,但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順便考一題和154相關,很簡單的考題 考題: 胖虎看到大雄開便當店,雞腿便當80元 在接近中午時到店內指著價目表一次定10萬個雞腿便當,要求20分鐘內做出來 不然要賠10萬人份餓肚子的精神賠償, 請問依據民法154條,這買賣成立嗎?理由為何 -- 「佑樹。」優妮前輩吐氣微熱,喘息著說道:「我還要。男人在事後最厭惡聽到這句話,佑樹冷笑道:「還要什麼?不知道知足嗎?」 話語一落,的手便重重地拍到了佑樹的剛臀之上,震得白浪起伏,嬌嗔連連。 優妮前輩媚眼如絲,滿懷期待。佑樹滿臉微笑,接著一手握在了他的後頸處, 然後用優妮前輩的雙唇穩定且熱情地含住了那根自己親吻過無數遍的%%%%。 躲在暗處的凱留不知道自己該繼續窺視還是搶回自己的房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05.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04758321.A.510.html
FatNerdLoser: 有白話文版本ㄇ 兩行左右 11/07 22:13
濃縮到20字以內 大案子有簽約才算,口頭都只能當詢問而已
AlisaRein: 不成立 11/07 22:14
astrayzip: 白話文版本就是乖乖簽合約再來說 11/07 22:14
M4Tank: 他的情況本來就是要約啊 如果可以 真想用藍白書砸他臉 11/07 22:15
FatNerdLoser: 感謝 一目瞭然我董ㄌ 11/07 22:16
laigeorge89: 立時承諾是什麼啊? 11/07 22:16
我是客人你是老闆 我進門看完價目表,跟你叫一碗牛肉麵馬上要吃<-立時承諾 我是客人你是老闆 我進門看完價目表,跟你預約一碗牛肉麵十天後才要吃<-非立時承諾
as07as07as: 推 專業分析 11/07 22:18
Ericz7000: 雖然看不太懂,不過大意是如果老闆說不要的話就不用給 11/07 22:19
Ericz7000: 胖虎做便當吧 11/07 22:19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 法官可以依據一次短時間內買10萬雞腿便當不合理,即使牆上有標價,買賣還是不成立 AlisaRein正解
KUSUHA0707: 看得出來某甲甲不懂法律 11/07 22:20
tim201227: 所以架子上真有10萬個便當就一定要賣的意思嗎 不大懂 11/07 22:20
AlisaRein: 是的,老板沒承諾 11/07 22:20
AlisaRein: 如果再深究這是不合理的要求 11/07 22:21
shintz: 當然成立阿 不成立就百萬訂閱公審你喔 11/07 22:21
Ericz7000: 價目表寫100元 你就不能收110元,然後如果胖虎想買十 11/07 22:21
Ericz7000: 萬份便當,老闆是可以拒絕的 11/07 22:21
labbat: 那為什麼網購平台無法拒絕? 11/07 22:25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如果今天我是賣方,一棟房子500萬我打成500塊賣出 這是賣方自己的錯,如果違約要賠償損失 如果買方認為這房子價值500萬,要賣方賠2倍1000萬的話, 會被認定賣方失誤,依據153條雙方認知不一致, 154條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買賣契約不成立 如果買方認為這房子價值500,要賣方賠2倍1000的話, 會被認定雙方認知一致,契約成立 不過還有一條民法88條 賣家金額打錯,只要能舉證是金額打錯而不是促銷價, 能說得動消保官和法官的話,可以直接取消訂單 網購平台平常就在抽成,價格不大,網路平台為了聲譽會吸收掉 如果少打4個0的話,就上法院告阿
eighth: 不成立?20分鐘做10萬便當不可能達成吧 11/07 22:35
jackta: 有沒有針對本次事件直接的解釋 11/07 22:37
rxsmalllove: 好好的假日純推不思考 11/07 22:42
tkc7: 老闆馬上拒絕就不成立吧 11/07 22:44
我是指著價目表購買,在提出購買需求時契約就成立了
AlisaRein: 20分鐘內做10萬個即使老板答應鬧上法院也會被考量是「 11/07 22:46
AlisaRein: 不合理的要求」 11/07 22:46
AlisaRein: 契約必須還要有合理之要求 11/07 22:46
Ericz7000: 所以合不合理的部分法官還是可以依據自由心證決定嗎? 11/07 22:48
Ericz7000: 儘管雙方同意但事後反悔 11/07 22:48
dos01: 牛肉麵那裏不是吧? 牛肉麵還有備料跟煮的過程 11/07 22:49
肥宅買個手搖飲料還不是有個搖的過程 要扯下去所有飲食業幾乎都有時間差,全都不用搞了
fragment1000: ...... 11/07 22:50
AlisaRein: 自由心證也是要以合理與否為根據 11/07 22:50
Ericz7000: 原來如此 11/07 22:52
Kamehame: 其實例子有點微妙 這個很難說是民法上的要約與承諾 頂多 11/07 22:58
Kamehame: 就是要約的引誘 事實上台灣電商平台打錯價到底是要約還 11/07 22:58
Kamehame: 是要約的引誘 連最高法院自己也沒有辦法統一見解 11/07 22:58
Kamehame: 我記得王澤鑑老師好像是以「有沒有看到實體」來做判斷 11/07 22:59
Kamehame: 如果像是型錄之類的 常常都會被認為是要約的引誘 11/07 22:59
玩下去又是文字遊戲,邏輯和現實的拉鋸
Kamehame: 另外契約不是只限於書面 口頭也可以成立 但很難證明 11/07 23:01
Kamehame: 所以木棉花應該只是提出「要約的引誘」而不是@要約」 11/07 23:02
Kamehame: 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啦 11/07 23:02
Kamehame: 其實民法都是看誰證據多誰講的有道理 11/07 23:04
Kamehame: 「勝訴不代表你無罪 只是證據不夠判你有罪」 11/07 23:05
Kamehame: 刑法的話套在民法上也是行的通的 11/07 23:06
qazzqaz: 難道老闆不能拒單嗎?提出要求就算契約成立 11/07 23:10
qazzqaz: 那服務業遇到奧客都不能設黑名單了?是的話也太誇張 11/07 23:10
事先就有通知、公告不賣黑名單內的人就可以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老闆有事先跟員工說不賣給某奧客,就可以不接單 實例就是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121edi003/ 這個奧客被航空借聯手黑名單,然後死在某小島
qazzqaz: 假如有人看一家小吃店不爽不就能抓著這條把它玩死? 11/07 23:12
只要能說服消保官和法官奧客要求是不合理的 可認當事人(老闆)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則契約無效
holisea175: 大案子簽約才算,嗯…不要害人 11/07 23:18
另一些網紅...就館長啊志琪77啊 也常口頭接到案子,過沒多久就不了了之 沒正式約就沒保障
sakuwolf: 你的舉例蠻怪的,對方是口頭答應要幫他做便當,並非大量 11/07 23:26
sakuwolf: 而是真的有演出來他們想做,所以他把其他便當店的東西退 11/07 23:26
sakuwolf: 光了,老闆才說因為你品性不端正拒賣,對方餓肚子氣得痛 11/07 23:26
^有事先給出賠償,經紀人也接受了
sakuwolf: 罵老闆 11/07 23:26
講白話一點 員工找鐘當聲優(?)宣傳(?),排了課程訂了時間 結果被上層否決,原因是什麼就算了, 不管是政治、同性、實力因素、現在都片面之詞,木棉花冷處理中 鐘眼紅氣到中文版上映前一天要提出來公審木棉花 那要不要連鐘的經紀人事先已經收到木棉花補償的部分一起算進去 多加一句話,感覺就不一樣
fragment1000: 純粹噓法律見解 11/07 23:29
w320230: 抱歉 我學店法律生 可以公佈第三題答案了嗎QQ 11/07 23:39
w320230: 喔喔看到了 11/07 23:43
joker7788996: 10萬個便當我解是154的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 11/07 23:45
joker7788996: 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11/07 23:45
joker7788996: 20分鐘做10萬個實在是強人所難,故事件性質應可認 11/07 23:45
joker7788996: 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 11/07 23:45
joker7788996: 這樣對ㄇQQ 11/07 23:45
Kamehame: 但原po的解釋有點奇怪 首先客人提出的是「請你在20分內 11/07 23:47
Kamehame: 做出10萬個便當」要約 至於老闆有沒有要答應就看他自己 11/07 23:47
Kamehame: 只有在老闆說「好我幫你做」的承諾後又返回 才會有損 11/07 23:47
Kamehame: 賠跟毀約的問題 價目表就我看到的多數學說跟實務見解 11/07 23:47
Kamehame: 性質應該是「要約的引誘」 簡單來說就是我要客人提出要 11/07 23:47
Kamehame: 約 11/07 23:47
Kamehame: 但民法不是我的強項 所以也不太肯定就是了XD 11/07 23:48
w320230: 我民法被當QQ 11/07 23:49
那我民法死當
joker7788996: 我還是放下手機去讀書好了QQ 11/07 23:51
※ 編輯: allbs (123.205.105.77 臺灣), 11/08/2020 00:02:13
w320230: 想到下周期中 頭就痛 11/08 00:08
linja: 所以不是能馬上達成的口頭答應都不算數? 11/08 00:43
Kamehame: 不是 首先民法上的契約成立關鍵是「意思表示一致」白話 11/08 00:56
Kamehame: 文就是兩個人都對這個契約表示同意 11/08 00:56
Kamehame: 而契約成立的方式有很多種 最常見的就是口頭 其次是書 11/08 00:57
Kamehame: 面 11/08 00:57
Kamehame: 就像是日常生活裡 所以的買賣都是契約 11/08 00:57
Kamehame: 像是你去飲料店說「我要一杯大杯四季春無糖去冰」 店員 11/08 01:00
Kamehame: 回你「好的 一共xx元」這樣就算標的物是一杯飲料 而我 11/08 01:00
Kamehame: 用xx元跟店員買了四季春 店員收到錢給我飲料 這樣就成 11/08 01:00
Kamehame: 立一個口頭契約 11/08 01:00
Kamehame: 而在民法的視角 我說的話叫做「要約」(白話文:我想跟 11/08 01:01
Kamehame: 你成立一個四季春買賣契約 你要嗎?) 店員的回話是「 11/08 01:01
Kamehame: 承諾」(白話文:好喔 我答應你這個條件) 11/08 01:01
Kamehame: 只有當要約與內容一致時 契約才會成立 11/08 01:02
Kamehame: 但是口頭契約雖然很容易就成立 但是不好證明(口說無憑 11/08 01:03
Kamehame: ) 所以才會有「書面契約」的成立 (白紙黑字寫下來) 11/08 01:03
Kamehame: 但是現實上並不是每次交易都像買飲料那麼簡單 所以還有 11/08 01:05
Kamehame: 一個跟要約很像的是「要約的引誘」顧名思義 它就是引誘 11/08 01:05
Kamehame: 他人來跟你做「要約」 11/08 01:05
Kamehame: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價目表 你可以想成價目表就是=我價 11/08 01:06
Kamehame: 格是這樣 有沒有人想提出要約跟我成立契約啊? 11/08 01:06
Kamehame: 而他們最大的差別就是契約成立的關鍵在哪一方 11/08 01:06
Kamehame: 如果是買飲料的例子A要買飲料B答應賣他 這時契約決定權 11/08 01:07
Kamehame: 在B身上 11/08 01:07
Kamehame: 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就會變成:B提供價目表(要約的引誘 11/08 01:10
Kamehame: :你要跟我買飲料嗎?)->A:好啊我要買這個(買飲料的 11/08 01:10
Kamehame: 要約)->B好的總共是...(買飲料的承諾) 11/08 01:10
Kamehame: 所以在一般狀況下 是提出要約的另一方有決定權、但在要 11/08 01:11
Kamehame: 約的引誘時就會變成提出引誘的那方有決定權 11/08 01:11
Kamehame: 新聞上常在吵的電商標錯價也這個爭議 11/08 01:11
Kamehame: 如果認為標錯價是要約 那契約成立決定權就會在消費者身 11/08 01:12
Kamehame: 上;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 反而是電商端有決定權 11/08 01:12
Kamehame: ...沒想到打這麼多 希望有解決你的誘惑 11/08 01:13
fragment1000: 繼續噓,這些法律見解太誤人子弟了 11/08 03:01
AbukumaKai: 你民總誰教的== 11/08 05:41
joe4643: 推文的人都比你行 11/08 14:53
linja: 感謝龜派氣功大大的解釋,好懂多了 11/09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