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tNerdLoser: 有白話文版本ㄇ 兩行左右 11/07 22:13
濃縮到20字以內
大案子有簽約才算,口頭都只能當詢問而已
→ AlisaRein: 不成立 11/07 22:14
推 astrayzip: 白話文版本就是乖乖簽合約再來說 11/07 22:14
推 M4Tank: 他的情況本來就是要約啊 如果可以 真想用藍白書砸他臉 11/07 22:15
推 FatNerdLoser: 感謝 一目瞭然我董ㄌ 11/07 22:16
推 laigeorge89: 立時承諾是什麼啊? 11/07 22:16
我是客人你是老闆
我進門看完價目表,跟你叫一碗牛肉麵馬上要吃<-立時承諾
我是客人你是老闆
我進門看完價目表,跟你預約一碗牛肉麵十天後才要吃<-非立時承諾
推 as07as07as: 推 專業分析 11/07 22:18
推 Ericz7000: 雖然看不太懂,不過大意是如果老闆說不要的話就不用給 11/07 22:19
→ Ericz7000: 胖虎做便當吧 11/07 22:19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
法官可以依據一次短時間內買10萬雞腿便當不合理,即使牆上有標價,買賣還是不成立
AlisaRein正解
推 KUSUHA0707: 看得出來某甲甲不懂法律 11/07 22:20
推 tim201227: 所以架子上真有10萬個便當就一定要賣的意思嗎 不大懂 11/07 22:20
→ AlisaRein: 是的,老板沒承諾 11/07 22:20
→ AlisaRein: 如果再深究這是不合理的要求 11/07 22:21
推 shintz: 當然成立阿 不成立就百萬訂閱公審你喔 11/07 22:21
→ Ericz7000: 價目表寫100元 你就不能收110元,然後如果胖虎想買十 11/07 22:21
→ Ericz7000: 萬份便當,老闆是可以拒絕的 11/07 22:21
→ labbat: 那為什麼網購平台無法拒絕? 11/07 22:25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如果今天我是賣方,一棟房子500萬我打成500塊賣出
這是賣方自己的錯,如果違約要賠償損失
如果買方認為這房子價值500萬,要賣方賠2倍1000萬的話,
會被認定賣方失誤,依據153條雙方認知不一致,
154條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買賣契約不成立
如果買方認為這房子價值500,要賣方賠2倍1000的話,
會被認定雙方認知一致,契約成立
不過還有一條民法88條
賣家金額打錯,只要能舉證是金額打錯而不是促銷價,
能說得動消保官和法官的話,可以直接取消訂單
網購平台平常就在抽成,價格不大,網路平台為了聲譽會吸收掉
如果少打4個0的話,就上法院告阿
推 eighth: 不成立?20分鐘做10萬便當不可能達成吧 11/07 22:35
推 jackta: 有沒有針對本次事件直接的解釋 11/07 22:37
推 rxsmalllove: 好好的假日純推不思考 11/07 22:42
推 tkc7: 老闆馬上拒絕就不成立吧 11/07 22:44
我是指著價目表購買,在提出購買需求時契約就成立了
→ AlisaRein: 20分鐘內做10萬個即使老板答應鬧上法院也會被考量是「 11/07 22:46
→ AlisaRein: 不合理的要求」 11/07 22:46
→ AlisaRein: 契約必須還要有合理之要求 11/07 22:46
推 Ericz7000: 所以合不合理的部分法官還是可以依據自由心證決定嗎? 11/07 22:48
→ Ericz7000: 儘管雙方同意但事後反悔 11/07 22:48
推 dos01: 牛肉麵那裏不是吧? 牛肉麵還有備料跟煮的過程 11/07 22:49
肥宅買個手搖飲料還不是有個搖的過程
要扯下去所有飲食業幾乎都有時間差,全都不用搞了
噓 fragment1000: ...... 11/07 22:50
→ AlisaRein: 自由心證也是要以合理與否為根據 11/07 22:50
推 Ericz7000: 原來如此 11/07 22:52
推 Kamehame: 其實例子有點微妙 這個很難說是民法上的要約與承諾 頂多 11/07 22:58
→ Kamehame: 就是要約的引誘 事實上台灣電商平台打錯價到底是要約還 11/07 22:58
→ Kamehame: 是要約的引誘 連最高法院自己也沒有辦法統一見解 11/07 22:58
→ Kamehame: 我記得王澤鑑老師好像是以「有沒有看到實體」來做判斷 11/07 22:59
→ Kamehame: 如果像是型錄之類的 常常都會被認為是要約的引誘 11/07 22:59
玩下去又是文字遊戲,邏輯和現實的拉鋸
推 Kamehame: 另外契約不是只限於書面 口頭也可以成立 但很難證明 11/07 23:01
→ Kamehame: 所以木棉花應該只是提出「要約的引誘」而不是@要約」 11/07 23:02
→ Kamehame: 不過這只是我的看法啦 11/07 23:02
→ Kamehame: 其實民法都是看誰證據多誰講的有道理 11/07 23:04
→ Kamehame: 「勝訴不代表你無罪 只是證據不夠判你有罪」 11/07 23:05
→ Kamehame: 刑法的話套在民法上也是行的通的 11/07 23:06
→ qazzqaz: 難道老闆不能拒單嗎?提出要求就算契約成立 11/07 23:10
→ qazzqaz: 那服務業遇到奧客都不能設黑名單了?是的話也太誇張 11/07 23:10
事先就有通知、公告不賣黑名單內的人就可以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老闆有事先跟員工說不賣給某奧客,就可以不接單
實例就是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121edi003/
這個奧客被航空借聯手黑名單,然後死在某小島
→ qazzqaz: 假如有人看一家小吃店不爽不就能抓著這條把它玩死? 11/07 23:12
只要能說服消保官和法官奧客要求是不合理的
可認當事人(老闆)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則契約無效
噓 holisea175: 大案子簽約才算,嗯…不要害人 11/07 23:18
另一些網紅...就館長啊志琪77啊
也常口頭接到案子,過沒多久就不了了之
沒正式約就沒保障
推 sakuwolf: 你的舉例蠻怪的,對方是口頭答應要幫他做便當,並非大量 11/07 23:26
→ sakuwolf: 而是真的有演出來他們想做,所以他把其他便當店的東西退 11/07 23:26
→ sakuwolf: 光了,老闆才說因為你品性不端正拒賣,對方餓肚子氣得痛 11/07 23:26
^有事先給出賠償,經紀人也接受了
→ sakuwolf: 罵老闆 11/07 23:26
講白話一點
員工找鐘當聲優(?)宣傳(?),排了課程訂了時間
結果被上層否決,原因是什麼就算了,
不管是政治、同性、實力因素、現在都片面之詞,木棉花冷處理中
鐘眼紅氣到中文版上映前一天要提出來公審木棉花
那要不要連鐘的經紀人事先已經收到木棉花補償的部分一起算進去
多加一句話,感覺就不一樣
噓 fragment1000: 純粹噓法律見解 11/07 23:29
推 w320230: 抱歉 我學店法律生 可以公佈第三題答案了嗎QQ 11/07 23:39
推 w320230: 喔喔看到了 11/07 23:43
推 joker7788996: 10萬個便當我解是154的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 11/07 23:45
→ joker7788996: 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11/07 23:45
→ joker7788996: 20分鐘做10萬個實在是強人所難,故事件性質應可認 11/07 23:45
→ joker7788996: 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 11/07 23:45
→ joker7788996: 這樣對ㄇQQ 11/07 23:45
推 Kamehame: 但原po的解釋有點奇怪 首先客人提出的是「請你在20分內 11/07 23:47
→ Kamehame: 做出10萬個便當」要約 至於老闆有沒有要答應就看他自己 11/07 23:47
→ Kamehame: 只有在老闆說「好我幫你做」的承諾後又返回 才會有損 11/07 23:47
→ Kamehame: 賠跟毀約的問題 價目表就我看到的多數學說跟實務見解 11/07 23:47
→ Kamehame: 性質應該是「要約的引誘」 簡單來說就是我要客人提出要 11/07 23:47
→ Kamehame: 約 11/07 23:47
→ Kamehame: 但民法不是我的強項 所以也不太肯定就是了XD 11/07 23:48
推 w320230: 我民法被當QQ 11/07 23:49
那我民法死當
推 joker7788996: 我還是放下手機去讀書好了QQ 11/07 23:51
※ 編輯: allbs (123.205.105.77 臺灣), 11/08/2020 00:02:13
推 w320230: 想到下周期中 頭就痛 11/08 00:08
推 linja: 所以不是能馬上達成的口頭答應都不算數? 11/08 00:43
推 Kamehame: 不是 首先民法上的契約成立關鍵是「意思表示一致」白話 11/08 00:56
→ Kamehame: 文就是兩個人都對這個契約表示同意 11/08 00:56
→ Kamehame: 而契約成立的方式有很多種 最常見的就是口頭 其次是書 11/08 00:57
→ Kamehame: 面 11/08 00:57
→ Kamehame: 就像是日常生活裡 所以的買賣都是契約 11/08 00:57
推 Kamehame: 像是你去飲料店說「我要一杯大杯四季春無糖去冰」 店員 11/08 01:00
→ Kamehame: 回你「好的 一共xx元」這樣就算標的物是一杯飲料 而我 11/08 01:00
→ Kamehame: 用xx元跟店員買了四季春 店員收到錢給我飲料 這樣就成 11/08 01:00
→ Kamehame: 立一個口頭契約 11/08 01:00
推 Kamehame: 而在民法的視角 我說的話叫做「要約」(白話文:我想跟 11/08 01:01
→ Kamehame: 你成立一個四季春買賣契約 你要嗎?) 店員的回話是「 11/08 01:01
→ Kamehame: 承諾」(白話文:好喔 我答應你這個條件) 11/08 01:01
→ Kamehame: 只有當要約與內容一致時 契約才會成立 11/08 01:02
→ Kamehame: 但是口頭契約雖然很容易就成立 但是不好證明(口說無憑 11/08 01:03
→ Kamehame: ) 所以才會有「書面契約」的成立 (白紙黑字寫下來) 11/08 01:03
推 Kamehame: 但是現實上並不是每次交易都像買飲料那麼簡單 所以還有 11/08 01:05
→ Kamehame: 一個跟要約很像的是「要約的引誘」顧名思義 它就是引誘 11/08 01:05
→ Kamehame: 他人來跟你做「要約」 11/08 01:05
→ Kamehame: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價目表 你可以想成價目表就是=我價 11/08 01:06
→ Kamehame: 格是這樣 有沒有人想提出要約跟我成立契約啊? 11/08 01:06
→ Kamehame: 而他們最大的差別就是契約成立的關鍵在哪一方 11/08 01:06
→ Kamehame: 如果是買飲料的例子A要買飲料B答應賣他 這時契約決定權 11/08 01:07
→ Kamehame: 在B身上 11/08 01:07
推 Kamehame: 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就會變成:B提供價目表(要約的引誘 11/08 01:10
→ Kamehame: :你要跟我買飲料嗎?)->A:好啊我要買這個(買飲料的 11/08 01:10
→ Kamehame: 要約)->B好的總共是...(買飲料的承諾) 11/08 01:10
→ Kamehame: 所以在一般狀況下 是提出要約的另一方有決定權、但在要 11/08 01:11
→ Kamehame: 約的引誘時就會變成提出引誘的那方有決定權 11/08 01:11
→ Kamehame: 新聞上常在吵的電商標錯價也這個爭議 11/08 01:11
→ Kamehame: 如果認為標錯價是要約 那契約成立決定權就會在消費者身 11/08 01:12
→ Kamehame: 上;但如果是要約的引誘 反而是電商端有決定權 11/08 01:12
→ Kamehame: ...沒想到打這麼多 希望有解決你的誘惑 11/08 01:13
噓 fragment1000: 繼續噓,這些法律見解太誤人子弟了 11/08 03:01
推 AbukumaKai: 你民總誰教的== 11/08 05:41
噓 joe4643: 推文的人都比你行 11/08 14:53
推 linja: 感謝龜派氣功大大的解釋,好懂多了 11/09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