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rinoco:那是因為大然違反了台灣的法律吧 09/25 19:29
→ orinoco:既然純下載在台灣不違法 日本公司也沒辦法來台灣告人 09/25 19:31
基本上用P2P下載就觸犯了著作權法的"公開散布"這一條
在報章雜誌上你也會看到有些因為P2P下載被網路警察逮到
還有前幾年的宣稱月繳OO元無限下載也是被提告的
請記住 那個被提告的不是公司而是會員
推 Runna:原文講得是刑法 不用特別引我那段來講民法吧? 09/25 19:32
當年小學館提告是用著作權法來提告 並不是用民法來提告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19:34)
推 Runna:可以啦 日本可以來告民事侵權 但重點要符合經濟效益就是了 09/25 19:34
→ godivan:問題是我旁聽的那一席是"著作權法" 09/25 19:35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19:36)
→ Runna:著作權法也有特別民法規定好嗎? 著作權本來就帶有多重性質 09/25 19:36
→ godivan:請看你的推文好嘛- -+ 09/25 19:36
→ Runna:如果著作權法沒規定到的才需要引用普通民法規定 09/25 19:37
→ godivan:我是針對你提到的"著作權法是(以下略)這段" 09/25 19:37
→ Runna:原文的修法明明就說修刑法好嗎? 09/25 19:37
→ godivan:可是我不是在說原文 09/25 19:38
→ Runna:那引我那段幹嘛? 09/25 19:38
→ godivan:不過雖然沒有簽約 但是不代表無權 09/25 19:38
→ godivan:只是告訴你 "我可以拒絕引渡" 09/25 19:39
→ godivan:我是不知道前陣子台灣壓解菲律賓的犯罪集團是不是本身台菲 09/25 19:39
→ godivan:有簽署 09/25 19:39
→ Runna:那段推文就是針對原文的著作權法中特別刑法規定所談 09/25 19:39
→ Runna:從來我都沒有否定日本可以跨海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提告 09/25 19:40
→ godivan:另外還有一點就是就算沒簽署 只是代表對方有權不引渡 09/25 19:41
→ Runna:而事實上日本跨海告就是要進入我國的管轄及審判權來提訟 09/25 19:41
→ Runna:而不是日本之管轄權及審判權及於中華民國 09/25 19:42
→ Runna:引渡就是代表要把被告引渡進入己國的管轄及審判權範圍內 09/25 19:43
→ Runna:到底是想講什麼? 哪裡衝突了嗎? 09/25 19:43
我的意見是:
日本還是可以做管轄及審判 但是要經過台灣政府同意"引渡"
意思就是說 不要以為在海外就沒事 還是可以跨海逮人
就要看當地政府同不同意"引渡"人犯
就如同前陣子在菲律賓的詐騙集團被台灣警方引渡回台灣審判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19:50)
推 orinoco:我說的是"下載" 不是"P2P下載" 又不是只有P2P能下載 09/25 19:46
→ godivan:當年的月繳無限下載音樂好像不是"P2P".... 09/25 19:51
推 orinoco:天才 沒有國家會把本國人"引渡"到外國去的 09/25 19:51
推 Runna:如果你要談著作權法的國內法色彩 麻煩去翻著作權法第四條 09/25 19:52
→ Runna:麻煩先去看看外國人的著作物在什麼條件下受我國法保護 09/25 19:53
→ Runna:那段推文講得也是"台灣人民" 如果你說日本人機會還大典 09/25 19:55
→ godivan:反正認定也是司法體系在認定的 09/25 19:57
推 orinoco:就說了 台灣人在台灣作不違反台灣法律的行為 日本管不著 09/25 19:58
→ godivan:你可以搜尋前陣子跨國的詐騙集團案子 大陸政府也有要求 09/25 19:59
→ Runna:引渡這種東西比較傾向行政體系的行為 09/25 19:59
→ godivan:要台灣引渡台灣籍嫌犯到大陸... 09/25 19:59
→ Runna:而這跟你說的跨海提訟是兩回事 09/25 20:00
→ orinoco:就像阿拉伯人在阿拉伯娶四個老婆 不會違反台灣的重婚罪 09/25 20:00
→ orinoco:大陸政府有要求 但是我們不可能引渡台灣人過去 09/25 20:01
→ Runna:一個走國際法的引渡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跨海提訟則是外國人進 09/25 20:02
→ godivan:所以我有改變說法 只要台灣政府"同意引渡" 09/25 20:02
→ orinoco:而且你說的詐欺跟台灣人不違法下載是兩種情況 09/25 20:03
其實跨海的犯罪行為在法庭上也是有爭執要哪個國家的法條來判
http://tw.myblog.yahoo.com/jw!McyTYLCRGB4aHq_gfDTdlYQ-/article?mid=-2&prev=465
9&l=a&fid=32
裡面就有提到跨海犯罪行為最後會爭用哪國家的法條來判....
→ godivan:但是著作權法部分 日本公司是可以跨海提告 09/25 20:03
→ Runna:入民事訴訟程序 兩個程序大不同 還是要說反正都是國家行為 09/25 20:03
→ Runna:算了? 09/25 20:03
→ godivan:當年大然案是用著作權法(不過我當年是在刑事庭上旁聽) 09/25 20:03
→ Runna:更正:外國人進入我國民事訴訟程序 09/25 20:04
→ Runna:所以是我國刑事庭 用哪國的著作權法? 09/25 20:05
→ godivan:orinoco,有些跨海詐騙的開庭是在爭用大陸的法律來判還是用 09/25 20:06
→ godivan:台灣的法律在判 09/25 20:06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20:10)
推 Runna:但那是實體法規適用問題 程序則是進入該國的刑訴程序 09/25 20:07
→ Runna:日本要管轄審判就是要該人在他的領土 09/25 20:09
→ godivan:是台灣的法律,但我要說的跟這串好像巫關吧 09/25 20:10
→ godivan:所以我有提到"如果台灣政府同意引渡"這前提 09/25 20:11
→ godivan:在這前提下 在台灣不一定沒事 甚至就算不同意引渡 09/25 20:12
→ godivan:日方公司還是有辦法跨海提告 我的用意再說 09/25 20:13
→ godivan:在台灣下載日系作品不見得沒有事情 要搞你還是有辦法的 09/25 20:13
推 orinoco:跨海犯罪是犯罪行為橫跨兩國 不過純下載在台灣根本不犯法 09/25 20:13
推 Runna:跨海提告就是要進入台灣的管轄審判範圍來告啊 有事沒事我怎 09/25 20:13
→ Runna:麼知道 09/25 20:14
→ godivan:我的重點是在講這個(但是我看你得推文我個人解讀是 09/25 20:14
→ godivan:好像在台灣下在日系作品就沒事情) 09/25 20:14
→ Runna:所以日本不能對台灣人民進行管轄及審判 除非有特別協議 09/25 20:14
→ orinoco:檢方不能去起訴一個沒犯法的人 09/25 20:14
→ Runna:要跨海告就是啟動台灣的偵審機關 而不是日本的偵審機關 09/25 20:16
→ godivan:之前的成大MP3案好像是純下載 目前我搜尋到的都只有提到下 09/25 20:17
→ Runna:有權利者並不代表日本就有管轄及審判權好嗎? 09/25 20:17
→ godivan:載 09/25 20:17
→ Runna:說管轄及審判權就是在談司法權行為 講日本公司? 09/25 20:17
→ chewie:這裡的灰色地帶是指以刑事論處 由國家主動起訴的部分 09/25 20:18
→ chewie:原文是這樣寫的 09/25 20:18
推 orinoco:成大MP3被抓的幾個是把"大量的"MP3放到網路上分享 09/25 20:18
→ godivan:但是我要說的不是"日本有無管轄及審判權這件事情" 09/25 20:18
→ Runna:那引我那段幹嘛? 09/25 20:19
→ chewie:現在就是在說日本已經修著作權法 變成不是告訴乃論了 09/25 20:20
→ godivan:不只是"大量的"MP3放到網路上分享 09/25 20:20
→ godivan:也有提到從網站上下載的部分 09/25 20:20
→ Runna:載日系作品有沒有事還不是要先回歸著作權法第四條看我國有無 09/25 20:23
→ Runna:保護該作品的要件實現 09/25 20:23
→ godivan:如果是解讀錯誤了話我向你說聲抱歉 09/25 20:24
→ godivan:不過就算沒有簽署TPP 對台灣下載日系作品這件事情也不能說 09/25 20:26
→ godivan:沒有事情 總而言之就是沒被抓到什麼事都沒有 09/25 20:27
→ godivan:被抓到了話就要開始扯來扯去(有沒有保護的認定或者是 09/25 20:27
→ godivan:同不同意引渡或者是要用哪國的法律來量刑 09/25 20:28
→ Runna:本來就沒有在論下載行為的適法性 TPP之意只是代表台灣未來會 09/25 20:28
→ Runna:有很大的可能性向日本的修法看齊 09/25 20:29
因為前面有人提到
推 h90257:人在台灣的話也會被罰嗎 他們有這權利嗎09/25 18:00
然後你的推文讓我覺得好像是說在台灣不會有事情.....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20:29)
推 orinoco:問題是 一個人沒違法 警察是不會去抓他的 09/25 20:30
→ godivan:我的回答是說要看同不同意引渡或者是用哪國的法律來量刑 09/25 20:30
→ orinoco:一個人下載東西 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範圍 是不違法的 09/25 20:31
→ godivan:所以我拿成大MP3案來講純下載是否有違法行為--+ 09/25 20:31
→ godivan:(成大MP3案並不是單純是架設網站分享還有下載的部分) 09/25 20:32
→ orinoco:成大MP3被抓的那幾個是有大量的散佈行為 09/25 20:32
→ godivan:但是"合理使用範圍"也向來是法院認定的不是嘛 09/25 20:32
→ godivan:提出告訴的是有架網站 但是被抓的是有含在下載的範圍內 09/25 20:33
→ orinoco:你說純下載違法 請問是違反著作權法第幾條? 09/25 20:33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
rent_path=,1,777,&job_id=4126&article_category_id=814&article_id=4089
(不會縮網址 抱歉)
MP3的製作與下載都構成重製
(前略)
使用者將 CD 上的音樂製作成 MP3 檔案的行為,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而
「下載」行為乃是將遠端電腦上的檔案分毫不差地複製一份到自己的電腦,當然也是重製
行為。
(後略)
推 Runna:...人家是說"他們有這權利嗎" 對 你嚴重的解讀錯誤 09/25 20:34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20:36)
→ Runna:你要延伸其他問題我沒意見 但你不能拿我沒說的來延伸 09/25 20:35
推 orinoco:重製怎麼啦 著作權法第51條 合理使用範圍 09/25 20:39
→ godivan:所以著作權法在庭上都會再爭"合理使用範圍" 09/25 20:40
→ Runna:你們的下載問題請參照著作權法第87條I(4)及第87-1條I(3) 09/25 20:40
→ godivan:所以你說"合理使用範圍"我不是回答認定問題嘛 09/25 20:41
→ godivan:所以我的結論是"合理使用範圍"要看認定 但是下載問題是 09/25 20:42
→ godivan:牽扯到重製部分 單純就純下載部分.... 09/25 20:42
→ godivan:"一個人沒違法 警察是不會去抓他的"在純下載部分很難適用 09/25 20:43
推 orinoco:著作權法第87條I(4)是在說"輸入"... 09/25 20:45
→ orinoco:純下載就算被抓了也不會被起訴 09/25 20:46
推 Runna:請另外注意"除本法另有規定"之本文 51條在其範圍之內 09/25 20:46
→ godivan:我已經講過了在鴿子那邊是不管 偵查庭or法庭就會開始 09/25 20:47
→ godivan:針對"合理使用"判定點來攻堅 09/25 20:47
→ godivan:是不是不會起訴 真的是在說 09/25 20:47
推 orinoco:OKOK 你認為可以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是你家的事 09/25 20:50
→ Runna:另外外國跨海告訴請參照著作權102 跨海告訴也是有限制 09/25 20:51
→ godivan:再重申一次我的看法:沒被抓就沒事,被抓問題就很多 09/25 20:52
→ godivan:認定問題有的沒的會搞死人 09/25 20:52
→ Runna:被引用部分並沒有談到有沒事 麻煩刪除 09/25 20:53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9/25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