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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ie02 (煦陽)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光源式計畫? 時間: Sat Apr 23 22:33:10 2011 這話題....怎麼越來越亂.... 就讓不專業的在下來回一篇文好了.... 板眾所討論的就是 1.光源式計畫(可否與養女結婚) 2.表親結婚 3.童養媳 這三方面的 台灣的結婚制度的問題。 先說結論吧。 1.Χ 2.Χ 3.Ο 好的,現在來解釋為什麼不行。 先來討論第一項吧。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桃色字體的字可以發現,我國法律對於養父跟養子的結婚是不行的。 法律直接明文禁止。 再來討論第二項, 基本上表親是不能結婚的。但是有例外!!!!! 什麼是例外???那段黃色的字的意思為何?? 我舉個例子好了,大家都知道kissxsis吧??? 裡面那兩位姐姐可不可以與弟弟結婚??? 就我國民法規定而言,是不行的!! 可是假如兩位姐姐其實是表姐或是堂姐??? 那答案就會轉變成可以!!!!! 所以可以在沒有血緣關係的表姐在大腿內側上寫英文,增進英文能力,進行攻略。 而不能在沒有血緣關係的姐姐的肚臍上寫數學,進行攻略,這是沒有結果的!!!! 而一夏再怎麼控姐姐,最後還是要在眾多後宮選一個結婚的!! (註:本國不允許重婚) 扯遠了! 再拉回來。 換來聊聊第三項 童養媳 我舉個例子吧! 假如食夢者瑪莉裡面的 藤原夢路是被橘勇魚的父親所收養。 那夢路跟勇魚可不可以結婚? 那就要先算親等,基本上兄妹一定是旁係。 而夢路跟勇魚又不是因婚姻關係而形成的兄妹。 所以是二等旁系血親,是不能結婚的!! 但是收養是一種擬制的法律的關係! 當然可以消除。 所以只要夢路成年後(20歲)消除認養,就可以娶勇魚拉!!!!! =========================================================================== 上面是網友所熱烈討論的 下面是進階板,尤於怕教壞小孩子,要開燈才能看到 (那……假如我的好友去世時遺囑指定我當他女兒的監護人。那當我養大她女兒時……) 這問題,就我國法律…… 假如要結婚,是可以的。但是……要等她成年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 所以,紳士们想要進行 類.光源式計畫的話。 目標應該要是某項權力,而不是親權阿…… 所以只要當朋也的好友,就有機會…… 岡崎汐……………(以下略) 會想看到這裡的,絕對不是表示您是紳士,您跟我只是生性好奇了點而已 ( ′-`)y-~ 1 2 3 4 5 6 7 8 9 您,做了個好夢了嗎? -- 《論語·裏仁》:“子曰:‘朝聞道,夕死可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91.247
windhsu:會被砍文吧 04/23 22:34
kaouiway:可惜,時限過半小時了= w= 04/23 22:34
koie02:......那時我在打文 沒看到公告阿..ORZ 04/23 22:35
sarsenwen:可惜 04/23 22:35
Bug5566:可惜了 04/23 22:36
Yanrei:換個標題吧 04/23 22:36
chjm52tslt:換標題+1~光源式計劃跟小汐應該能當點吧 04/23 22:37
換了...接下來 就等板主回水球 看要不要砍文了 ※ 編輯: koie02 來自: 118.168.91.247 (04/23 22:40)
IMGOODYES:養父跟養子...嗯 04/23 22:51
HDT:正太控啊(誤) 04/23 23:05
HDT:不對 也要成年才能結婚 那已經不是正太了XDDDDDDD 04/23 23:05
billllid:kissxsis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記得沒有不能結婚的問題? 04/24 00:55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billllid您的說法是指沒有收養的情況... 這裡的假定是 雙方結婚時都有收養對方子女 (正常也是會收養對方子女 基於保險 與身份的問題) 所以 KIS SIS姐弟間要結婚的話 還是不行的 (但是成年後終止收養關係就可以) 假如是表姐的話....連終止都不需要 直接就...(ry) ※ 編輯: koie02 來自: 118.168.91.247 (04/24 01:14)
billllid:原來如此 民法真的是很唯妙 04/24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