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newtypeL9:你要怎麼證明A不知道,這兩個例子怎麼看都是抄的 04/02 14:45
→ gsxgsxtt:2 的"巧合"不太可能發生 04/02 14:46
推 moriyaorange:1的狀況很像工口遊戲的人設 04/02 14:46
→ siro0207:這就是麻煩的地方啊 你怎麼能肯定他一定就是抄的? 04/02 14:47
推 ciwewa:2的狀況...某人的原創風行好像也說過同樣的藉口... 04/02 14:47
推 attacksoil:都有可能發生吧? 就算不是完全一樣 也可能被認為侵權啊 04/02 14:47
→ siro0207:就算只有很低的機率 但不代表就不會發生吧 04/02 14:48
→ moriyaorange:但工口遊戲的開發者和繪師多多少少都會知道是參考什 04/02 14:48
→ moriyaorange:麼樣的角色... 04/02 14:48
推 yingruxd:2的話 只要不是專利物 就只剩下道義問題 04/02 14:49
推 LUDWIN:通常一樣的設定不會有一樣的知名度 04/02 14:49
→ attacksoil:著作權我是不曉得 但專利的情形確實就如原PO最後一段 04/02 14:49
→ yingruxd:更何況現在音樂、文學、繪圖這些方面本來就是抄來抄去 04/02 14:49
→ lpdpCossette:你可以舉個機率很低且已經被告了但只是巧合的例子嗎 04/02 14:49
→ yingruxd:專利的話,申請和研發之前,發明者有義務讀遍刊物 04/02 14:50
推 attacksoil:不過著作權沒有公報這東西 事情可能會變得不太一樣 04/02 14:51
→ siro0207:我不知道有沒有例子 但是這種情況你能說絕對不會發生嗎? 04/02 14:53
推 newtypeL9:告不告是看人,但我不認為你這套說法有法官會信你 04/02 14:53
推 attacksoil:等下 怎麼開始針對原PO了... 他說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啊! 04/02 14:53
推 godivan:很簡單 舉證 04/02 14:53
→ attacksoil:而且舉證責任未必在被告身上吧! 也要看情形 04/02 14:54
推 yingruxd:創作物的話只要論到相同的主題物就會被說抄襲了 04/02 14:59
→ siro0207:恩 不需要針對我... 我只是想討論這樣的可能性 04/02 14:59
→ yingruxd:我的友人在某論壇發表了一篇開某種店的小說 04/02 15:00
→ lpdpCossette:就像給猴子打字機和時間它就能打出莎士比亞 沒什麼 04/02 15:00
→ lpdpCossette:不可能的事啊 XD 04/02 15:00
→ yingruxd:然後同論壇的老人 在他的私人部落格用密碼鎖了一篇文 04/02 15:00
→ gsxgsxtt:真的發生那就可能會被告 勝訴敗訴我就不清楚了@@ 04/02 15:01
→ newtypeL9:別誤會我不是針對原PO,是針對他那套說法 04/02 15:01
→ yingruxd:剛好開同一種店 我的友人就被指控抄襲 04/02 15:01
推 godivan:套句無間道講的"你去跟法官說" 04/02 15:02
→ yingruxd:不過我本來想說那個老人抄襲很多刀的名作家的說www 04/02 15:02
→ godivan:(不過在論壇一般而言只要是某些地區的東西很像沒人會相信 04/02 15:03
→ godivan:那麼剛好....) 04/02 15:03
→ LUDWIN:沒關係,那種告不贏的,元素大發現年代也有一個傢伙整天 04/02 15:13
→ LUDWIN:看學術論文,然後人家發現一個他就告人家說他幾年前就發現 04/02 15:13
→ LUDWIN:該元素,還把資料寄給朋友,只是朋友跟他鬧翻OOXX的 04/02 15:14
→ LUDWIN:反正就是要硬凹他是該元素發現者就是 04/02 15:14
→ LUDWIN:一開始還換看在他是化學界大頭的分上相信,後來這招玩久了 04/02 15:14
→ LUDWIN:就沒人理他了XXD 04/02 15:14
→ newtypeL9:好無聊的人XD 這樣還是化學界大頭啊 04/02 15:17
推 LUDWIN:真的有理不要怕告,除了仿冒者外,也有那種整天說自己最先 04/02 15:17
→ LUDWIN:的著作蟑螂在,法官不會都站在原創這一邊的 04/02 15:18
→ LUDWIN:那年代的科學界其實很像江湖,有高人義士也有混名氣的 04/02 15:18
推 godivan:以大多數狀況來講法官是站在原創那邊的... 04/02 15:19
→ LUDWIN:萊伊爾準備要發表演化論前也是有個叫達爾文的大叔說自己先 04/02 15:19
→ LUDWIN:發現的XD結果後來兩邊通信以後反而變好朋友 04/02 15:19
→ godivan:這我想到某出版社要方塊社那個翻譯名的錢..... 04/02 15:20
→ LUDWIN:萊伊爾後來另外做了婆羅洲的生物調查報告,建立了田野調查 04/02 15:20
→ LUDWIN:的先驅地位,這算是另外一種收穫吧 04/02 15:20
→ newtypeL9:糟糕,我連萊依爾的名字都沒聽過orz 04/02 15:22
→ LUDWIN:站在原創那邊有風險就是會遇到瘋子,整天把報告鎖在抽屜 04/02 15:22
→ LUDWIN:看到誰發明了就把抽屜打開來告人。。。 04/02 15:22
→ LUDWIN:像麻生美琴『法律新鮮人』第四集一開始吉祥物設定的那個案 04/02 15:23
→ LUDWIN:子,老實講就公司來看會覺得那前員工是著作蟑螂 04/02 15:23
→ LUDWIN:東西紅了就跑出來說是他先設計的,這樣誰還敢推案 04/02 15:24
推 godivan:其實著作蟑螂這類的要的是和解金 真的上法院他們才不敢 04/02 15:24
→ godivan:上法院了話就準備科科了 04/02 15:25
→ LUDWIN:這就是我說有理不怕告的原因,因為要告要他提證據啊 04/02 15:28
推 tsunamimk2:基本上沒有甚麼能不能告的問題 只有證據夠不夠說服 04/02 15:41
→ tsunamimk2:法官/陪審團(如果有的話)的問題吧 04/02 15:42
推 tsunamimk2:當然一般來說 兩造的法律代表可能會建議尋求庭外和解 04/02 15:44
※ 編輯: siro0207 來自: 111.252.223.85 (04/02 15:51)
推 Addidas:重點是私自擅改就算 還公開散布展示 明顯已違法both民刑事 04/02 15:48
推 liuned:A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問題,而是「法律」一定會有的侷限吧 04/02 16:33
推 esper1:1的話,櫻花的季節這倫GAME幹過類似的事... 04/02 17:28
→ SCLPAL:告是一回事,舉證法官判誰贏是另回事,法律名言:舉證之所在 04/02 17:45
→ SCLPAL:敗訴之所在. 你能在庭上說服法官判你贏就行,但這也是最難處 04/02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