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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nonhead (貝爾格萊德紅星)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剛剛收到youtube警告(跟同人志創作有關) 時間: Sat Apr 2 16:35:14 2011 ※ 引述《siro0207 (希羅)》之銘言: : 我想順便發問一下 : 如果今天遇到的是這種情況: : <1> : A想要搞創作,但是設計出來的人物不但長相還有身高體重三圍都跟B曾經創作的人物一樣 : (該人物剛好都是A跟B的主角,但是名稱、習慣、興趣可能不同,也都沒有非常少見的身 : 體特徵) : 然而A並不知道B曾經創作過這樣的人物 : 這種情況下,B能告A嗎? : <2> : A想要搞鋼琴音樂創作,但是創作出來的音樂有一部分卻是B曾經創作過的 : 然而A並不知道B曾經創作過這樣的音樂 : 這種情況下,B能告A嗎? : 如果以上情況都能告的話 : 那我會覺得著作權在某方面反而是扼殺了人的創作欲望 : 因為在創作前還得先擔心是不是有人已經創作過了 : 但是卻又不可能看遍天下的所有書物、聽遍天下所有音樂 推薦大家參考<http://www.copyrightnote.org/> 一個基本的判斷方法 著作權人如果想要成功舉證他人侵害著作權,必須證明: 1.著作權有效存在 2.該人為權利人 然後必須舉證 Access+Similarity 在這兩個例子中也就是必須證明A"有接觸"(看過)這些作品,然後還必須有"相似性"才可以 在這種情況下第一個案例就不會成立,不管有多相似只要沒有辦法舉證A知道B創作過 就沒辦法成立。 至於2. 你的意思是A不知道B有創作過那段音樂,但是那段音樂也是A從其他地方聽來的嗎? 如果是這樣就有可能成立了。 -- 著作權人舉證完成前面那幾項之後 利用人可以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辯,就可以合法利用著作物 我國著作權法是規定在第65條,有興趣的版友可以參考一下 (像LUDWIN君提的就是很好的合理使用例子。) 在美國還有一些輔助的判斷標準,其實也會影響我們這裡的判決,也不是全部訴諸主觀感受 啦。 要小心的是不要認為非營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合理使用,還是有其風險的。 == 題外話,我國著作權法還有刑事責任,常常有人利用這一點以刑逼民,逼他人和解... 所以原則上還是小心一點吧 -- Fate / 「我問你,你就是我的Master嗎?」 Stay Night ) /◥◣/\ PTT@recc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12.29
davy012345:為什麼簽名檔會讓我想到海貓 囧 04/02 16:37
letibe:對美國的客觀認定標準很好奇,大大舉個判定的例子吧 04/02 16:38
prononhead:比如說1.必要場景原則:假設提到秋葉原就會描寫到發傳單 04/02 16:40
prononhead:的女僕,我在作品裡為了描寫秋葉原所以也寫到女僕發傳單 04/02 16:41
prononhead:的情節,就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04/02 16:41
prononhead:噢,不過這個不是合理使用抗辯 04/02 16:42
prononhead:合理使用比如說是Parody(諷刺性使用) 04/02 16:43
siro0207:<2>的情況應該是連聽都沒聽過 04/02 16:43
prononhead:最好的例子就是像驚聲尖笑那種電影,很明顯是從驚聲尖叫 04/02 16:44
prononhead:衍生出來的,但是為了嘲諷性的使用,必須要大量利用原素 04/02 16:44
prononhead:材,這時候也可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04/02 16:45
siro0207:不過這樣不就會容易變成是B舉不出A有看過B作品的證據? 04/02 16:46
prononhead:聽都沒聽過就沒有Access,那就跟1一樣 04/02 16:46
prononhead:嗯,但是其實相似性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接觸的判斷 04/02 16:47
prononhead:Access+Similarity只是提供一個方向 04/02 16:48
siro0207:換個講法好了..到底是A必須提出自己沒看過的證據.還是是B 04/02 16:48
siro0207:必須提出A有看過的證據? 04/02 16:48
prononhead:B必須提出A有看過 04/02 16:49
prononhead:這個跟證明度有關,只要大約是50%的確信就可以了 04/02 16:50
siro0207:所以要是B提不出A有看過的證據就不能告A了? 現在我比較 04/02 16:57
siro0207:好奇B要如何才能找到A有看過的證據... 04/02 16:57
prononhead:如果B的作品很紅那就沒什麼問題,很容易舉證超過50%確信 04/02 16:58
prononhead:另一方面如果AB的作品連某些小細節都一樣,也會讓接觸比 04/02 16:58
prononhead:較容易舉證 比如說我今天寫一個人物叫做涼宮夏日,又是傲嬌 就說"我對普通人沒興趣"..這樣台灣角川要證明我有接觸也會比較容易
siro0207:但是紅不紅不代表A就一定會看過吧? 04/02 16:59
letibe:pron大,你說的50%確信是美國的法律原則還是? 04/02 17:00
對,不是"一定"所以法律並不要求你證明到100% 在美國原則上民事大約是用50%為界線 我國的話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這種私權爭議應該不至於太高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12.29 (04/02 17:07)
letibe:XD 先推你的專業 04/02 17:03
※ 編輯: prononhead 來自: 118.166.112.29 (04/02 17:11)
siro0207:也就是說我的第一點:光只有長相身高體重三圍等設定是一 04/02 17:13
siro0207:樣的話..B是沒辦法告的囉? 04/02 17:13
prononhead:不行,但是現實上有可能會被B舉證成功 04/02 17:14
letibe:只要B的作品夠紅,他很容易舉證A有access的可能 04/02 17:15
prononhead:出去一下,回來再跟大家討論 04/02 17:18
siro0207:恩 那第2點像是上面已經有人提到nico的 那該怎麼判斷? 04/02 17:19
godivan:nico基本上上面的東西真要談了話也是被告的分 04/02 17:53
godivan:其實B要舉證A很容易.....之前有旁聽過 04/02 17:53
godivan:創作者要證明對方看過很容易 04/02 17:53
godivan:Nico上面的東西除非是原創 要不然就跟樓主一樣的下場 04/02 17:54
godivan:基本上大部分情況法官會採信創作者的證詞 04/02 17:56
godivan:當然也有著作蟑螂的存在 但是這點了話才會是焦點 04/02 17:56
SCLPAL:前一陣子美國選舉中用的諷刺改編歌,牽涉的就是諷刺使用@@? 04/02 17:58
prononhead:我不知道美國選舉那個是哪一首耶? 04/02 20:03
prononhead:Nico那個我不是很確定,恐怕也是會變成證據攻防 04/02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