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xpoint:Lancer表示:我有兩把刷子可以借老闆 05/17 18:48
→ KTA0619:女奴店好像也不錯.........? 05/17 19:01
→ CChat:科技業也有競業條款勒 05/17 19:02
我又沒說沒有
對女僕店來講如果要談定位才可能有競業禁止的問題
不過在規定上就算簽了這個 老板要有義務付錢 否則可以不用遵守
我總覺得老板會只要員工簽這個然後裡面沒講要談要付多少錢
再說競業禁止又不是雇主自己認定....
→ KTA0619:一千零一夜裡面的阿拉伯女奴那樣..... 05/17 19:02
→ sad2: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薪水太少 不然就都不是問題 05/17 19:03
→ arrakis:如果原先設定的競業條款成立,恐怕老闆得多付一條薪水 XD 05/17 19:11
→ arrakis:只是,在妹斗店當妹斗的人不一定都有類似的認知或志願。 05/17 19:12
當然
不過我看老闆也不知道競業禁止前提是要多付錢
我真得也不認為會去做這個會懂這個法律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5/17 19:15)
→ kaj1983:薪水太少,如果多一點,不穿都不是問題 05/17 19:15
→ shamanlin:有沒有多付錢其實不是問題,老闆開的價格就是含條款後的 05/17 19:16
→ shamanlin:所以變回單純的契約問題,畢竟內容問題不大 05/17 19:16
→ shamanlin:一般競業條款簽了又被廢棄,是因為條款內容無期限、範圍 05/17 19:17
→ shamanlin:太廣,影響到該離職員工生計甚至造成損失 05/17 19:17
→ godivan:所謂的補償是指在競業禁止這段時間.... 05/17 19:17
→ shamanlin:但以女僕咖啡店的定位又有一年限制,我看很難解釋成範圍 05/17 19:18
→ shamanlin:太廣 05/17 19:18
→ godivan:有些競業禁止上法院廢棄也有是因為根本跟規定的定義不一樣 05/17 19:18
→ shamanlin:你講的應該是第四點吧 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 05/17 19:19
→ shamanlin:但不能去其他女僕咖啡店打工,能不能解釋成因競業禁止所 05/17 19:20
→ shamanlin:造成之損失就很難說了。 況且,如果那老闆沒有真的去用 05/17 19:21
→ shamanlin:此條款去執行,那也是什麼問題都沒有 05/17 19:21
查了一下競業禁止的條件
1、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
保護之必要。
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
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
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所以我才講真的要講1和2可以頂回去
※ 編輯: godivan 來自: 219.84.22.36 (05/17 19:26)
→ godivan:當然 老闆沒有拿這個去要求是什麼事都沒有 05/17 19:27
→ godivan:但是問題在於常常都是知曉之後去拿這個條款上法院... 05/17 19:28
→ shamanlin:喔,第一條的確是問題,女僕咖啡店到底算不算...... 05/17 19:29
→ godivan:其實連第二條都有問題了 05/17 19:32
→ shamanlin:嗯,如果主張由該店訓練起來並建立粉絲群,然後把粉絲一 05/17 19:35
→ shamanlin:口氣帶走? 05/17 19:36
→ godivan:反正總而言之 競業禁止上法庭也不少認定雇主上訴無效 05/17 19:37
推 q0r0p:競業條款是怕說今天你在這間店紅了被別間店挖去搶生意 05/17 19:37
→ godivan:講簡單一點就是 是給法官認定有沒有效 05/17 19:37
→ godivan:不過我不知道藝人加入事務所會不會簽就是了 05/17 19:38
→ godivan:還是要回到老問題 女僕店的定位到底什麼 05/17 19:40
推 q0r0p:體驗互動區 是的 就跟藝人一樣 XD 05/17 19:46
→ q0r0p:提供給客人體驗女僕的服務 餐飲則是附帶的價值 05/17 19:47
→ q0r0p:日本很多這種 還有藝人幫你泡麵的服務 05/17 19:47
推 Runna:前陣子有個幫忙接科技業的女主持人 有簽競業禁止條款 被法院 05/17 19:59
→ Runna:認定無效(補充:是接科技業宣傳活動) 05/17 20:00
→ Runna:競業禁止目的正確來說是避免前公司的重要資訊不當流出 05/17 20:01
→ Runna:而不是再防止他人挖角 不然根本就是侵害工作權... 05/17 20:01
→ godivan:所以我才講大概連老闆都不懂吧 05/17 20:02
→ Runna:老闆就算懂也是會列那種條款啦 專門騙不懂的小職員 05/17 20:04
→ Runna:上面有提到該店訓練 這就有可能涉及雇主的營業秘密 只是這得 05/17 20:06
→ Runna:由雇主去提出證據說服法官 05/17 20:06
→ godivan:訓練這個問題我覺得也很難認定 05/17 20:11
→ godivan:我剛剛有查到業務員和房仲的競業禁止有駁回的案例 05/17 20:12
→ Runna:藝人應該跟職業運動員一樣 都會去簽定期約 而不大多數工作 05/17 20:13
→ Runna:是不定期約 那種工作圈生態通常不太需要競業禁止條款... 05/17 20:14
→ Runna: 而不像多數工作 05/17 20:14
→ Runna:甚至於藝人自起爐灶時有所聞 05/17 20:16
→ Runna:女僕咖啡店算不算就看雇主有沒有須特別保護的營業秘密 這得 05/17 20:33
→ Runna:由個案去認定 而不是通案判斷了 只不過如果是怕女僕太紅還是 05/17 20:34
→ Runna:女僕本身特質而設的競業禁止條款 基本上都背離競業禁止本身 05/17 20:35
→ Runna:要去達到的保護目的 05/17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