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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meboy528 (歐陽)》之銘言: : 想要定罪奇樂的一個前提就是你要證明寫在筆記本上的人真的會死 : 記得之前有看過一個有點廢的敘述 : 「如果可以證明寫上去的人真的會死,就可以定罪」 : 這話廢的程度大概就類似「如果我對中了六個號碼,我就可以拿到頭獎」一樣 : 我實在想不到任何可以證明寫上去的人真的會死的證法 : 從科學上看起來是無解 : 寫上去以後並沒有任何物理上的跡象可以把筆記本跟死者連接起來 : 我所學過的任何數學上的證明方式也都沒辦法證明「寫上去的一定會死」這件事 : 直接證明...恩,我想不到XD : 窮舉法,你要列出所有可能,要證明完要把70億人都寫一遍,證完也沒屁用了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照你這邏輯,所有的殺人手法都無法舉證了喔 刀子捅人一定會死嗎? 你怎麼知道下一個被捅的一定會死? 下下個呢? 你有對全世界每個人都捅刀子來證明嗎? 吃下毒藥就一定會死嗎? 你怎麼知道下個人吃毒藥也會死? 下下個呢? 全世界每個人都要吞毒藥證明才算嗎? : 反證法「如果寫上去的不會死」看起來也沒有下一步可以推到什麼矛盾的結果 : 數學歸納法...恩,在這沒屁用 : 所以在千辛萬苦抓到夜神月以後真的有任何有效的方式可以定罪他嗎? 你還是重新回去思考一下邏輯吧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33.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55182223.A.9BD.html
edieedie: 你知道你自己在講什麼嗎== 06/14 12:52
dodo52woman: 你還是重新回去思考一下邏輯吧 06/14 12:52
su4vu6: 還真的要證明==Y 06/14 12:53
證明什麼?把全世界每個人都拿刀捅一遍?
ming94rrrr: www 06/14 12:53
wzmildf: 你是不是國中沒畢業 06/14 12:53
satheni: 我看不懂... 06/14 12:57
tw15: 蛤 06/14 12:58
※ 編輯: ccyaztfe (42.70.133.13 臺灣), 06/14/2022 12:58:39
kaj1983: 我也看不懂你到底在說啥 06/14 12:59
orze04: 推文才是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06/14 13:00
orze04: 科學就是一種整理歸納的方法 06/14 13:01
orze04: 萬有引力怎麼證明存在,假設、實驗,死筆一樣啊 06/14 13:03
orze04: 就算死筆無法用既有的物理定律證明又如何,他就是有這樣 06/14 13:06
orze04: 的一個定律 06/14 13:06
k21m8ywr: 還好推文正常 我還以為只有我看不懂 06/14 13:07
jeffmao5566: 刀子捅死人有他科學上的邏輯 比如失血過多 器官嚴重 06/14 13:43
jeffmao5566: 受損 不是用歸納舉證的 06/14 13:43
lupin2401: 證有不證無 06/14 14:38
lupin2401: 所以才說給法官摸筆記本 06/14 14:38
lupin2401: https://reurl.cc/q561zD 06/14 14:43
lupin2401: https://i.imgur.com/Ijdk3EP.jpg 06/14 14:45
lupin2401: 想想看為什麼特哥被一堆工讀生嘴臉黑 06/14 14:46
lupin2401: 即使數學老師算出來幾個地球人之中才有一個特哥 06/14 14:47
lupin2401: 就是這些哲學家搞的 06/14 14:47
lupin2401: 他們會說:但那機率存在阿! 06/14 14:48
homeboy528: 本來想再回些什麼,看到推文發現我還是比較不用上邏輯 06/14 15:09
homeboy528: 課的那邊,就算了 06/14 15:10
iampig951753: @jeffmao5566 那刑法的恐嚇罪請舉出科學上的邏輯好 06/14 19:33
iampig951753: 嗎 06/14 19:33
iampig951753: @jeffmao5566 恐嚇罪不是用歸納舉證的?笑死 06/14 19:34
iampig951753: 法律是講實質影響力跟因果 ,尤其是是實質影響力這 06/14 19:38
iampig951753: 塊,讓法官從因果去判斷是否有實質影響力就是法官 06/14 19:38
iampig951753: 的責任,不然言語恐嚇永遠不用入罪了 06/14 19:38
iampig951753: 就算是非肉眼可見的影響力法官也可以定奪 言語教唆 06/14 19:41
iampig951753: 他人自殺足以構成加工自殺 06/14 19:41
iampig951753: 你覺得筆記本上寫滿上百人甚至上千人與被告不熟識 06/14 19:43
iampig951753: 的人的不同死法 而且死法還完全符合 06/14 19:43
iampig951753: 法官會認定沒有實質影響力 沒有因果關係嗎?這才是 06/14 19:43
iampig951753: 可以討論的點 06/14 19:43
iampig951753: 法官會不會認定有因果關係 當筆記本上寫了上千人死 06/14 19:44
iampig951753: 法且都符合而且許多人的死法不是被害人可以用常識 06/14 19:44
iampig951753: 知悉的時候 06/14 19:44
iampig951753: 法官會不會認定有因果關係 06/14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