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Edison1174: 罰個兩億還差不多 兩百萬?
請叫立委諸公修法吧
第 42 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
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最高也只有2500萬元,超過會被反控
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橘子不理了話後續按次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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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oger2623900: 重點真的是玩家要抵制... 法律能管的很有限 06/14 23:32
推 orze04: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很多模糊空間 06/14 23:41
推 SaberMyWifi: 就算罰到上限2500萬,課長一天就課回來了,毫無嚇阻 06/14 23:42
→ hanlol: 那也應該要罰到上限阿,真不痛不癢 06/14 23:44
推 Yenfu35: 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若橘子在本案中獲利超過2500 06/14 23:50
→ Yenfu35: 萬,公平會當然可以罰超過2500萬;只是我不知道這條實際 06/14 23:51
→ Yenfu35: 使用情形如何、或更好說有沒有機關敢用。 06/14 23:51
→ HarunoYukino: "獲利" 這又要變成了查會計項目了 06/14 23:52
推 nisioisin: 修了 法院判最低也沒用阿 不過還是該修 06/15 01:24
→ ABA0525: 大家投的 怪誰 06/15 08:05
→ slough1003: 自己要課的怪誰,知道坑還掏錢也是法律的錯嗎 06/15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