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_Ques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urato (馬自達 馬自達大人~~)》之銘言: : ※ 引述《milen (OOXX點點點)》之銘言: : : 分不清楚就算了 : : 有人可以審查還好說 : : 不過那個委員會自己也不負責 : : 說警察可以自行判斷 : : 甚至他們根本不審查吧?? : : 一切都讓出版社"自由心證" : : 然後給條伯伯看心情好不好 : ^^^^^^^^^^^^^^^^^^ : 這個問題最嚴重 : 警察說要罰就罰 : 這跟以前違警罰法有什麼兩樣 : 警察說抓就抓 : 這完全違反了基本權啊 : 多重標準 語意模糊的辦法 : 加上意見只能當參考 評議標準不清楚 評議程序又不公開的"民間"審查機構 : 還有警察........ : 乾脆總統直接宣布戒嚴 : 再下令全國出版社一律由政府接管 : 這樣更方便不是? 別鬧了 並不是多立了一個什麼警方負責罰的規定 這邊在談警方抓不抓人 是因為 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這個規定並不是這次忽然冒出來的 而是一直 實施很久的規定 警方拿到一個出版品 他當然要去判斷有沒有觸犯這個法 要不要 送誰去檢察官那裡 最後要不要罰 還是必須由法院判斷 -- 不要給我愛 不要給我金錢 不要給我聲名 給我真理 梭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8.133 ※ 編輯: sekwisd 來自: 220.134.118.133 (11/23 23:12)
justice2008:檢、警是一家的.....逃 218.161.8.75 11/24
Agency:其實這條法源才是問題所在 Orz 140.112.242.222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