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kwisd (瓶子裝不下)
看板C_Question
標題Re: [情報] [轉錄]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一日遊
時間Tue Nov 23 23:09:19 2004
※ 引述《furato (馬自達 馬自達大人~~)》之銘言:
: ※ 引述《milen (OOXX點點點)》之銘言:
: : 分不清楚就算了
: : 有人可以審查還好說
: : 不過那個委員會自己也不負責
: : 說警察可以自行判斷
: : 甚至他們根本不審查吧??
: : 一切都讓出版社"自由心證"
: : 然後給條伯伯看心情好不好
: ^^^^^^^^^^^^^^^^^^
: 這個問題最嚴重
: 警察說要罰就罰
: 這跟以前違警罰法有什麼兩樣
: 警察說抓就抓
: 這完全違反了基本權啊
: 多重標準 語意模糊的辦法
: 加上意見只能當參考 評議標準不清楚 評議程序又不公開的"民間"審查機構
: 還有警察........
: 乾脆總統直接宣布戒嚴
: 再下令全國出版社一律由政府接管
: 這樣更方便不是?
別鬧了 並不是多立了一個什麼警方負責罰的規定
這邊在談警方抓不抓人 是因為
刑法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這個規定並不是這次忽然冒出來的 而是一直 實施很久的規定
警方拿到一個出版品 他當然要去判斷有沒有觸犯這個法
要不要 送誰去檢察官那裡
最後要不要罰 還是必須由法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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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給我愛 不要給我金錢 不要給我聲名
給我真理
梭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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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ustice2008:檢、警是一家的.....逃 218.161.8.75 11/24
推 Agency:其實這條法源才是問題所在 Orz 140.112.242.222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