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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十一月廿五日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及 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一日起 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 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閱覽權利,更能保護兒童及 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 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 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 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 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 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 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 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施行。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7.39 ※ 編輯: gingling 來自: 60.248.7.39 (11/25 19:15)
calase:現在連基金會都不提了XD 218.167.202.136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