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j5 信箱]
作者: PPbaby (小P)
標題: [通告] PTT金融局函
時間: Sun Feb 11 14:36:23 2007
各群組群組長、十大熱門板板主:
今年又將接近尾聲了,這一年來辛苦各位群組長、小組長、板主對批踢踢
的的無私奉獻,在此先向各位說聲新年快樂。
近年來由於PTT的知名度越來越高,所以使用者有日漸增加的趨勢,在
這當中也夾藏了為數不少的違規事件急待處理,然而網路金融秩序的維護,攸
關使用者的權利是相當大的。正逢年節將近,金融局部分,連日來發現的線上
金融違規也有日漸增加的趨勢,或許有使用者希望在新年以P幣贈與親朋好友
,使用者喜愛PTT對PTT而言固然可喜可賀,但是,卻也讓金融局陷入查
核使用者獲取P幣來源的一大工作負擔。
接連幾天金融局的幹員都發現有使用者編輯了獲取P幣甚高的文章,但幹
員們欲查其內容時,卻發現使用者經由修改文章大E的方式,將內文刪除,空
留標題,這隊幹員的查核有極大的不便,大寫E原先開放的原意是希望可以給
使用者方便修改錯字或是修改內容,今日卻造成查核金融秩序之隱憂,實在可
惜。
依據學術網路PTT洗錢防制法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利用系
統瑕疵進行無意義內文之洗錢者,視為洗錢,但是學術網路PTT洗錢防制法
草案目前還是草案階段,所以希望各位板主配合宣導禁止使用者以大E刪除全
部內文,宣導期間內,希望貴 群組長、小組長、板主配合巡察版面上若有空
有標題卻無內文之文章請以『小D』進行刪除動作。待學術網路PTT洗錢防
制法草案通過立法後,這類的文章將會自動被金融幹員加以檢舉,並追回款項
。
感謝貴 群組長、小組長、板主的配合協助,煩請貴 群組長、小組長轉
達該組之所有板主,以避免造成使用者權利受損,謝謝。
附件附上學術網路PTT洗錢防制法草案以供群組查閱。
PTT金融局秘書處
秘書PPbaby 敬上
附件如下:
作者 PPbaby (小P) 看板 Anti_robot
標題 [法規] 學術網路PTT洗錢防制法草案
時間 Tue Jan 23 15:44:5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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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制學術網路PTT金融犯罪,特制定本草案。
第 2 條
本草案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金融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金融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三 利用系統瑕疵進行非正常程序之財產轉移、讓與者。
四 利用非系統許可之程式進行帳號數值之變動者。
五 利用系統瑕疵進行無意義內文之洗錢者。
因前段所列者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本草案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 PTT銀行。
二 PTT賭盤。
三 PTT量販店。
四 PTT養雞場。
五 PTT遊樂場。
六 PttEarnMoney版。
七 其他經PTT金融局指定之金融機構。
PTT各版或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機構,經PTT金融局會同各組小組長
指定後,適用本草案有關金融機構之規定。
前二項之版面所屬群組認定有疑義者,由PTT金融局指定該版所屬群組。
第 4 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各組小組長及PTT金融局備查;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注意事項之執行。
三 其他經各組小組長及PTT金融局指定之事項。
第 5 條
PTT金融局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有權確認使用者帳號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並交付PTT金融局秘書處備查。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使用者身分之程序、留存交易紀錄之方
式與期限,由PTT金融局會商PTT法務部、PTT帳號部定之。
第 6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使用者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PTT
金融局申報。
第一項所稱指定之機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由PTT金融局會商PTT法務
部、PTT帳號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罰單一張處分。但該金融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無故意或過失
者,不罰。
第 7 條
金融幹員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轉帳、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從事洗
錢者,得聲請PTT金融局如列該日交易紀錄,對該筆洗錢交易之財產為禁止轉帳
、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處分。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
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金融幹員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
行後三日內,報請PTT金融局備查。
前項禁止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之處分,金融法務於審判中得依
職權為之。
對第一項、第二項之處分不服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之規定。
第 8 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以P幣歸零處分。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以罰單一張,所得款項扣回之處分。
犯第二條第三款之罪者,處以P幣歸零處分。
犯第二條第四款之罪者,處以P幣歸零處分。
犯第二條第五款之罪者,處以P幣歸零處分。
受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兩年內故意再犯本法規定之刑者,為累犯
加重本刑並報請帳號部列為不受歡迎使用者。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
覺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犯本草案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第 10條
依前條第一項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得由PTT法務部撥交PTT金融
局、PTT法務部、PTT帳號部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前項沒收財產之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由PTT法務部定之。
第 11條
本法自公布後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制定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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