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陽明山客座教授宿舍臨時借用辦法
一、 為善為利用本校陽明山客座教授宿舍,(以下簡稱宿舍)便利本校教師
、職員,前往住宿或休息,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校教師、職員攜帶配偶及直系親屬,前往宿舍住宿、休息時,須持教
職員證(退休教職員持退休證、臺大醫院持識別證),向總務處事務組
登記、繳費,並領取通知單及收據。
到達宿舍時,請將通知單交管理人員收存。並請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 以
備當地派出所臨查。晚間十時以後到達者恕不予接待。
三、 登記時間為每星期一上午八時起至星期五下午五時止,申請辦理本週內
(包括次星期日)之使用時段。登記宿舍每人以登記一室一時段為限。每日
使用時段分為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及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九時兩時段。請確
實遵守退宿時間,以免耽擱管理人員清潔整理,致影響下一時段同仁使用之
權益。
四、 借用人員不得有違警、妨害公共安寧、破壞公物等行為。另為確保公共
安全,本宿舍禁止炊煮及不得擅自接裝電爐等電熱用器並嚴禁攜帶危險易燃
物品入內。 本舍內外一切設施如有破壞、毀損、遺失者,借用人員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
五、 清潔費收費標準,每一時段六人房陸佰元、四人房肆佰元、二人房貳佰元。
清潔費收入專供宿舍水電之貼補及清潔、維護之用。清潔費繳交後不得 要求
退 費,亦不得更改住宿日期。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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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所住
而生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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