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feel (葉子~宗佳)
看板Car-rent
標題對於私人車輛供出租使用之問題
時間Wed Apr 9 15:58:50 2008
常看到有人問,借自用車的事,就整理一下法規PO上來,供大家分享
依據
公路法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申請。
(二)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
道、縣道、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
、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
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
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
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罰責)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
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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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有許多強調自用車,借人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已觸犯到
公路法之規定,罰責相當的高,而自用車供人使用的風險,
也大致列出來..
1.紅單一堆(如果是酒駕,嚴重超速,車子甚至會被沒入)
2.車損不賠
3.租車不還,甚至勒索現金
4.騙車
5.租車犯案(車主會派出所,法院跑不完)
剩下就給大家去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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