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ar-ren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常看到有人問,借自用車的事,就整理一下法規PO上來,供大家分享 依據 公路法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申請。  (二)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     道、縣道、鄉道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     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    、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    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  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  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 第二項(罰責)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  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  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網路上有許多強調自用車,借人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已觸犯到 公路法之規定,罰責相當的高,而自用車供人使用的風險, 也大致列出來.. 1.紅單一堆(如果是酒駕,嚴重超速,車子甚至會被沒入) 2.車損不賠 3.租車不還,甚至勒索現金 4.騙車 5.租車犯案(車主會派出所,法院跑不完) 剩下就給大家去思考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2.35 ※ 編輯: flyfeel 來自: 118.171.232.35 (04/09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