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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lison110 (La-la la-la la-la la-la)》之銘言: 前面刪光 : 離職前一個月向主管提出,會太早嗎? 後面也刪了 勞工須預告之辭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期間預告雇主。勞工依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得 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 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http://www.104.com.tw/project/changejob/save_01.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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