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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orara (芙蘿拉拉)》之銘言: : 不好意思喔 問各位姊妹一件事 : 我想辭職 想要快點離開 : 當初公司沒有跟我簽任合約啦 : 我朋友跟我說那我就可以馬上走也沒關係 : 反正當初公司也沒有書面讓我簽訂 : 我可以這樣任性嗎......我很想任性 : 因為公司很機車 我超生氣 : 那假如公司說不行 要我多久後(ex:一個月)才可以走 : 不然就扣我薪水什麼的 : 這樣對嗎???他們應該不能這樣做吧 員工提出離職,需要依照法令規定來走喔~~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為原PO沒有說明目前公司的工作年資 所以只能請你自行參考 原則上公司不得無故扣你薪水 離職後領到薪水一定要確認薪資內容 如真被亂扣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開始新婚生活 迎接小生命誕生囉~~ http://tw.myblog.yahoo.com/kissfish-w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3.215
imss:10天有包括假日嗎? 02/18 22:37
buty8970:不包含喔!要以工作天計算 02/18 22:40
※ 編輯: buty8970 來自: 61.64.13.215 (02/18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