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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版友提及同性戀與教會生活的問題, 轉貼一位香港的神父所寫的文章以供參考。 文中有教會思想歷史發展的脈絡簡要, 也有當代教會中進步開明社群的實踐脈絡可尋。 提供給關心這個議題的版友參考。 ----------------------------------------------------------------- 天主教與同性戀 --史偉文 天主教道德立場之保守,早已不是甚麼秘密。可是他們保守的觀念卻沒有 令他們的視野變得狹窄。他們沒有高調的反對反岐視法案,亦沒有將社會 參與限在性道德議題。天主教會的做法,實在值得新教徒借鏡。 天主教與同性戀 By: 關俊棠 (香港教區司鐸 ) 教會歷史上對同性戀的立場 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與同性戀者的關係相當特殊,反對同性戀是二千年來 基督宗教的傳統。初期教會(公元一世紀)的婚姻家庭觀念以及性愛觀念 大致上仍然以舊約法典的精神為依據,而舊約明顯地介定同性戀行為是一 種嚴重的罪行。《肋未紀》第十八章廿二節:「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 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的行為。」其結果是「若男人同男人同寢,如 男之與女,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應自負血債。」(肋廿:13) 歷史上第一位權威基督徒神學家保祿在寫給初期地方教會的書信中,公開 指責同性性行為是屬於異教徒的行為,是拒絕皈依上主和拒絕接受永生的 象徵。保祿又指出同性戀行為是違反自然(逆性)的罪:「...因此, 天主任憑他們陷於可恥的情慾中,以致他們的女人,把順性之用變為逆性 之用;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與女人的順性之用,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與 男人行了醜事,就在各人身上受到了他們顛倒是非所應得的報應。」(羅 一:24-27)保祿還列出了同性戀行為是被逐出天國的各種罪行之一(格前 六:9;弟前一:9)。 到了教父時代(公元二至五世紀),教會的神學家繼承了猶太教及第一代 基督信徒反同性戀的傳統,將舊約聖經《創世紀》第十九章四至十四節中 索多瑪和哈摩辣城的毀滅,正式演繹成對同性性行為罪行的懲罰。原本聖 經作者以這兩座城象徵道德敗壞以及不信上主的象徵,從未有指它是因為 同性性行為而被罰。反之,教父時代的末世論者卻以這種演繹,阻嚇當時 的信友不可模仿希臘人的生活方式,包括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從此,在 教會文獻中,這兩座城的原本罪行如壓榨別人、不公義、對上主的使者不 友善和不敬等...都被忽略了。 到了公元四世紀(314 A.D.),教難平息,基督的教會成了羅馬帝國的國 教,對同性戀的否定開始漸漸從基督徒流傳到普羅大眾的觀念中,亦從教 會的法律傳統到羅馬帝國的俗世法律內。 中古時代(公元六至十五世紀),無論是東正教會(主要在希臘、東歐及 中東地區)或羅馬天主教會(主要在西歐地區)都同樣視同性戀為逆性之 罪行,有違天主創造人類性功能作生育的目的。事實上,當時任何沒有生 育目的的性行為都是違反自然的罪,都是「污辱了自己的身體」,其中尤 以同性戀和自慰行為為甚。同性戀者當時有被施笞刑、閹刑及被綑在柴堆 上活活燒死的。 到了宗教改革時代(公元十六╱十七世紀),新教徒雖在不少信理和紀律 上反對羅馬天主教會,但在性愛及婚姻觀念上並沒有太大的改變,對同性 戀也是持絕對的否定態度。新教中清教徒一派,更堅持俗世法律應該多方 面干預性生活。由十七世紀開始,天主教與新教不單在歐洲展開一連串的 宗教論戰,更各自爭取將其教義傳到歐洲以外的新發現地區,連同反同性 戀的意識也傳到世界各地去。 從十八世紀到二十世紀,基督宗教受到世俗化的衝擊愈來愈大,自文藝復 興時代的人文主義,以及啟蒙運動後的理性主義、科學實證主義、實用主 義和存在主義,加上各類新知識、新發現、新學說和新科技等,都給基督 宗教及其神學帶來不少壓力,無論在羅馬天主教或基督教會內,均帶來不 少的沖擊,也促成了聖經重新評釋的運動;到了二十世紀,神學界內出現 了保守和開明兩大堡壘。在同性戀問題上,羅馬天主教的傳統派及新教的 福音派、基要派仍然堅持它是嚴重的罪行,或至少是一種「不正常」的心 態所導致的行為。但開明派卻願意重新在神學上了解和演繹同性戀現象, 以配合新的知識,從而作出更中肯的判斷。 ※ 編輯: ezio 來自: 71.227.142.72 (08/18 07:29) ※ 編輯: ezio 來自: 71.227.142.72 (08/18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