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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對同性戀的態度漸趨溫和 近二十年,天主教官方對同性戀漸漸發展出一種一分為二的見解,而態度 和語調也較溫和。首先是一九七五年羅馬教廷信理部所發表的《有關若干 性道德問題》文件。文件指出:「在牧民的層面上,這些同性戀者必須要 得到諒解和支持,好使他們能克服個人方面的困難和重新投入社會。應明 智地來判斷他們的罪。但任何牧民理由均不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同性性行為 及認為為這些在特殊處境的人,如此行為是可容許的。因為根據客觀的倫 理秩序,同性戀者間的性行為無法表達出性行為的本來意義。在聖經傳統 裡,這種行為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缺陷及甚至被認為是背棄天主的可悲後 果。當然,聖經這種判斷並不容許我人就此結論出有此種性反常現象的受 害人要全部承擔責任,但卻明明指出同性戀行為本質地是一種亂性的行為 ,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得到認可。」上述的看法並不視同性戀 本身是一種道德上的惡,但卻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一種嚴厲之道德缺陷和應 受禁止之行為。 一九九二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指出,同性戀: 一、古今中外均有; 二、心理因素未明(不是生理因素); 三、聖經立場──嚴重的失調行為; 四、違反自然律(即缺乏了恩賜生命之意義); 及 五、不是由純真之感情和性的互補而衍生出來的。 但第2358條卻又指出:  一、有為數不少的男人和女人是完全同性戀,即不是由選擇而來的; 二、在教會內,應受到尊重、同情和親切之接納,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 公平歧視之表示; 三、同性戀之信徒應把可能遭遇的困難和主十字架之犧牲結合一起。 整個天主教之訓導傳統,可用一句簡單的話概括:「不歧視同性戀者,但 反對同性性行為。」 基於以上的結論,即使官方教會傳統立場不變,但在支持立法反對歧視同 性戀者這點上,理論上應沒有問題。不過,話得說回來,基於教會長期以 來,對同性戀的否定,以及至今仍視同性戀為嚴重的失調行為,是違反自 然的一種缺陷,故要教會一下子從敵對、鄙視的態度,改為尊重、同情, 再進而到一如任何人士(包括同性戀者)所希望得到的了解和接納,並非 一件容易的事,不應對此作過份急切的要求。 要大多數信友及神職人員支持通過立法保障同性戀者免受歧視,以及真誠 把同性戀者視為平等之兄弟姊妹,而非缺陷的一群、軟弱的一群或不幸的 一群,看來還有不少功夫要做。不過,就最近之發展來看,教會包括本港 天主教會對這問題之態度的確有正面的改進。從一九九二年之新教理至去 年九月之公教錄像、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委員會之積極參與,我認為同性戀 並非是信仰及道德上的一個死結。兩年前,我在美國三藩市主持一個講座 時,一位三藩市教區的神父向我透露,當地主教公開接納有同性戀傾向的 男士入修道院,只要他能遵守渡獨身生活的承諾,同樣可以接受訓練成為 神職人員。我想這是天主教會在某些地區對同性戀及同性戀者,採取一個 相當開明和公允態度的一個好例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227.1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