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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ty1001 (F.O.R.T.Y)》之銘言: : 我知道天主教的教義是不能墮胎的 : 但我想問的是,不得不的墮胎,天主教會又是怎麼看待的呢? : 主因是最近公司裡的同事要請半個月的長假 : 後來知道原因是因為她子宮外孕,所以要去把胚胎拿掉 : 雖然聽到要把小孩拿掉,我感覺非常難過 : 可是我找個許多資料,發現子宮外孕通常最好的處理辦法就是把胚胎拿掉 : 因為胚胎頂多到六週多就會將子宮頸撐破,屆時母體會因大量內出血有生命危險 : 就算沒有去處理,通常胚胎也因為成長的環境不適宜,導致在母體內死亡 : 所以,究竟教會是怎麼看待這樣的事情呢?這樣的墮胎是可以被接受的嗎? 在天主教教義教導下不得墮胎,就我所知的以天主教倫理學角度來看的解釋如下: 1)天主創造人是天主對人「愛」的第一個行動:天主創造有位格(Person)的人 『讓我們用自己的肖像造人,用自己的模樣造』(創一:26) 所以人的生命是天主恩賜的禮物,人也具有精神、理智、自由意志來選擇回應 天主的愛,人的生命雖然有限,但是人生命具有超越性幅度(生命價值與尊嚴) 是遠遠超越世界上物質與生物的價值,無法與靈魂的價值相比。 2)第二個愛的行動則是天主召喚人在愛中與祂結合、分享永恆的生命 由上可知,人被創造之後也有自由選擇接受或反對天主的愛,分享永生 而當人選擇歸依天主、回應天主愛的召叫時,願意與天主建立愛的「關係」時 就得到更高、更圓滿的價值與尊嚴 3)所以天主教教會訓導權便嚴格指出『禁止殺害無辜的人』 這是最基本的倫理準則,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容許例外發生 所以這規範有直接關係的墮胎、安樂死....,就會是很明顯直接的道德錯誤 目前台灣的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會危害母親生命健康 或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謂之墮胎的合理理由,而後文加以說明: 懷孕婦女師行檢查,醫師如發現胎兒有不正常發育時,應將實情告知本人及配偶 認為有實行人工流產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而刑法卻對於胎兒 有明確的認定。288條:懷孕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 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以上,是台灣的法律角度 而天主教再對墮胎分為直接墮胎與間接墮胎兩部份來判斷 以倫理三來源判斷是絕對禁止,因為就是直接殺一個無辜者(胎兒),而不管其意向 多麼良善,絕對不可作。 而間接墮胎以雙果原則判斷,直接行為立意應該要為善(倫理善),所以不得以殺 胎兒角度來施行墮胎手術。一個善的行為不可以另外惡的行為來成全。意向一定 要偏向善的,如果要達到救人命的善,應選擇不至發生不好結果的行為,所以應 該要想盡辦法,不讓胎兒的死亡發生。要有充分理由才可以容許惡果的發生, 意思就是所得到的善果要與所得到的惡果應該是適當的。 總之,直接墮胎是絕對被禁止的道德行為,至於倫理上可允許的間接墮胎 必須是在母體懷孕後發現某種會致死的疾病或狀況,這樣的治療必須在生產前進行 雖然胎兒死亡是這種治療附帶結果,再沒有其他辦法挽救母體生命之前,則可允許 前文推文有提到,子宮外孕但是仍然生下胎兒,但如果不會危及母體的性命 還是不可以墮胎,但是子宮外孕情形會讓胎兒死亡,則是可能發生的結果,如不必然 則仍然不可以墮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28.65
flatcomb :我是天主教徒 但又是醫療相關科系畢業 07/01 12:59
flatcomb :直接回文了 07/01 13:46
teyu99 :我目前是輔大神學院的學生,我的回文是生命倫理課程 07/01 17:57
teyu99 :我會將目前所得到生命倫理神學整理後PO文跟大家分享 07/01 18:03
teyu99 :還有指導神師與輔神生命倫理中心這些問題的正式回應 07/01 18:39
falstaff :念神學院 真是有心 祝福樓上 學業順利 07/02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