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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Christianity板 → deathwomen:還有,基督宗教並沒有說順服佛祖阿拉要下地獄 10/06 10:31 → deathwomen:在廣義來說,心中有愛,就是基督徒,就能得到永生 10/06 10:32 → deathwomen:換句話說,妳不信基督宗教也可以,但妳要行善,要有愛 10/06 10:32 → deathwomen:可是基督宗教相信他們為啟示的宗教,照他們的路走 10/06 10:33 → deathwomen:路會比較順遂 10/06 10:33 → deathwomen:這些不是我自己想的,神父跟我說的 10/06 10:33 → Naturalist:原PO的對下地獄的看法顯然跟你不同 我不知道誰才是對的 10/06 12:47 → Naturalist:如果你說的才是事實 那麼基督教或許是個不錯的宗教 10/06 12:48 為了證明我說的是「事實」,我得盡舉證之責。因為神父說的話,很可能是 他個人的想法;或者我在轉述時有了差錯。是故我以《天主教的信仰》為例 ,證明神父所言為真。此書是民國59年 6月由中國主教團批准為天主教教理 的正式版本,上智出版社發行。 書中的第一部第六節「宗教問題」,頁15-16有這麼一段話: 我們在此無法盡述古今的各種宗教。所提到的,也顯得掛一漏萬而凌亂散漫 。可是足使我們想起保祿使徒,對雅典人談論宗教時的一段話來,天主「由 一個人造了全人類,使他們住在全地面上,給他們立定了年限,和他們所居 處的疆界;如果他們尋求天主,或者可以摸索而找到祂」(宗、十七、26-27) 世界上的各種宗教,都發自人心的深處,直接或間接的表示著,人常在尋找 造化他們的唯一真主。 但是人類理智在探求宗教的真理上,顯然心有餘而力不足。宗教歷史這樣的 錯綜複雜,就是一個強有力的說明。除非至上神-天主-在人類歷史中,有 特別的干預或啟示,任何宗教教義,都不免顯得曖昧不明。下節我們就要討 論天主啟示的宗教。 此外,在1962年,教宗若望23世召開了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發表了《信 仰自由宣言》,宣言裡提到: 天主眾僕之僕,保祿主教,偕同神聖公會議之諸位教長,為永久紀念事。 論個人及團體在宗教事務上,應有社會及公民自由的權利。 1 現代的人們日益意識到人格的尊嚴 (一),要求在行動上不受驅策,祗受責 任感的引導,而能享用自己的決斷及負責的自由的人數也在增多。同樣,他們要 求以法律規定政權的範圍,不得過份限制個人及團體的正當自由。在社會上,這 種自由的需求,特別針對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針對宗教信仰在社會上的自由執行。 本梵蒂岡會議,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會的神聖傳統及教義,從中提出 與舊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決意宣稱這些要求是極符合真理與正義的。 本神聖公會議首先承認天主親自指示了人類一條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 基督內得救,並獲得幸福。我們相信這個惟一的真宗教存在於至公而由宗徒傳下 來的教會內,主耶穌賦與這個教會傳之于萬民的責任,他向宗徒說:『你們去使 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 一切』(瑪:廿八,19-20) 。人人都該追求真理,特別應該追求有關天主及其 教會的事情,既尋獲之後,則必須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聖公會議也同樣承認這些責任觸及並約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 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溫和而堅強地滲透人的心靈。既然人類在執 行事奉天主責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說在社會上必須不受強制,則無損於 公教會的傳統道理所堅持的,關於人類及社會對於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會所有 的道德責任。此外,本神聖公會議討論的信仰自由,正欲發揮近代教宗論不可侵 犯的人格權利,及社會法律秩序所發表的道理。 2 本梵蒂岡公會議聲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權利。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 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為的權力,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 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的範圍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 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會議更進一步聲明,信仰自由的權利,奠基於人格 尊嚴的本身,從天主啟示的聖言和人類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這項人格對信 仰自由的權利,在社會法律的制度中應予確認,並成為民法的條文。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嚴,既有理智與自由意志,所以應為人格負責, 受其天性的驅使,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關宗教的真理。每人並且 有責任依附已認識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處理其全部生活。人們除非享有心 理自由,及不受外來的強制,便不能在適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這一責任。信 仰自由的權利不是奠基於人的主觀傾向,而是奠基於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對 於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盡責任的人們,也仍保有不受強制的權利,祗要不妨 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則不能阻止他們自由權的行使。 -- 當然,有些人可能舉出很多關於天主教會迫害信仰自由的例子。這些當然有,不 過把這些例子挑出來,放大來指責基督宗教的排他性,並非做學問的態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8.32.246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34.208.32.246 (10/06 17:27)
opoj:舉出羅馬教的條例又如何? 乾脆舉摩門教的好了,要不攝理教? 10/06 17:36
opoj:為何不回歸聖經? 10/06 17:36
opoj:聖經說的高過公會的權威 10/06 17:37
deathwomen:聖經也是人寫的啊... 10/06 19:05
deathwomen:你若要說明,請舉證,註明史料、文獻為何 10/06 19:14
tom881221:OP大帥根本就沒料...以前跟他討論就只會自以為. 10/06 19:15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34.208.32.246 (10/06 19:17) 附註:大公會議發表的《信仰自由宣言》,網路上可以找到,我也是在網路上找的。 -- 我在Christianity板想表示的是,廣義的基督宗教對於其他宗教是採取包容的態度。 至少在歷史演進中,現階段已是如此。 只是我的認知似乎跟泛基督新教信徒有些出入,所以我把文章轉來這裡請教各位,我 對於基督宗教的認知應該沒有錯誤吧?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34.208.32.246 (10/06 19:30) ※ 編輯: deathwomen 來自: 134.208.32.246 (10/06 19:31)
Ivangelion:我自己的看法和你一樣~ :) 10/06 22:59
panzerleader:推 10/07 18:00
ardanus:梵二大公會議的看法是很進步的看法 10/10 10:25
Pietro:要論排外性,我們可看中華殉道諸聖,誰排誰? 10/12 22:58
Pietro:我想詳細這篇文告的繁中哪裡找的到(網頁),要介紹給別人看 10/13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