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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是神律還是人律? 出處:http://www.cdd.org.tw/Costantinian/546/54650.htm 作者:藏峰 據說美國去年最勁爆的官司訴訟案例,是有一名律師為他的一盒高級雪茄保了巨 額火險。保完了之後就極其瀟灑的將雪茄點火抽光,並且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理由是保險物經由一連串的小火災而焚毀。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必須理賠,因為保 單註明保險物在任何形式的火災情況下均需理賠。保險公司認賠了巨額理賠金, 隨即控告律師蓄意損毀保險物而獲得了更高的理賠金。法律的目的原是為了保護 人,使人獲得更大的自由。一旦這個法律精神遭到踐踏,法律就成了束縛人的工 具。近年來台灣經由律師治國,選舉至上,法律往往成為政治武器。許多市井小 民也感嘆,法律是給沒辦法的人遵守的。 在舊約時代法律是至高無上的,由於天主是無形而全能的,以色列民不曉得該如 何恭敬這一位至上神,因此,天主頒布的法律就成了人恭敬天主的方法。梅瑟對 以色列民說「以色列!現在你要聽我教訓你們的法令和規律,盡力遵行;這樣你 們才能生活。……我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增刪,而應全守我向你們所訓示的 ,……我授予你們法令和規律,都是上主我的天主吩咐與我的」(申4:1~5)聖 詠最長的一首(119首)就是對法律的讚歌。約史雅王重建聖殿時,也特別以重新 發現法律書的方式,來強化重建聖殿的神聖性(參編下34)。選民將法律的地位 提高到天主的名下,他們相信原始的法律(十誡)是神律,並非出於人手。 無奈天主立的法律由人來遵守就會出狀況,人按照自己的限度來詮釋天主的要求 。教父對此有一個有趣的說法:當初最原始的十誡是天主親自用手指刻在石板上 的(出31:18),但是因為天主定的法律太難遵守,所以梅瑟將天主刻的約版砸 毀,另外做一個由人手鑿出的約版來奉行(參出卅四)。意思是雖然是同樣的內 容,但出自人手的法律給人民遵守起來較無壓力。另一方面,由於十誡只是短短 的十句話,有相當的解讀空間,有些模糊地帶需專業人士來說明到底天主的意思 是什麼?專業人士往往將詮釋法律當成討好天主的良機,於是加了一層又一層的 保護,為能更保險的遵守天主的誡命。使得原本簡單且規定不能增刪的十句話, 據說後來加到1521條法律。 這種人性的限度其實早在原祖厄娃身上就已發展完成。當時天主給原祖父母下的 命令是「樂園中各種樹上的果子,你都可吃,只有知善惡樹的果子你不可吃,因 為哪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創2:16-17)但當狡猾的蛇問厄娃樂園中的果 子都不能吃嗎?厄娃的回答是「只有樂園中央那棵樹上的果子;天主說過你們不 可以吃,也不可以摸,免得死亡。」(創3:3)她不但未提樹的名字只說了樹的 位置,而且還加了另一條法律──不能摸。從起初人對法律的態度就是敬而遠之 ,連樹的名字(事物的本質-法律精神)都不想知道,只想與它劃清界線,小心 的定出方位避免越雷池一步。並且加上藩籬(不可摸),以免犯法。這些多出來 的法律詮釋就成了人律。於是,天主與以色列民立的十誡,逐漸如洪水猛獸一般 的成了可怕的禁忌,而不是使人得自由的途徑。 耶穌知道人的限度,也驚訝連尼苛德摩這種專業人士都無法掌握法律精髓。於是 與人立了新而永久的盟約性的新法律──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使法律 重新回到原初的簡單,卻需要透過對法律精神認同才能遵守的形式。讓所有新約 子民在愛中得自由。愛是一切法律的圓滿,更超越一切法律。聖多瑪斯說過:「 因著信德我們守法,因著愛德我們知道何時該超越法律。」正如聖保祿宗徒所言 :「在公義之上還要有愛德。」這就是新法的簡單卻更深遠之處。德國名作家古 倫神父在他的《活出十誡的真自由》一書中提到:「十誡提供了許多人渴望的生 命指引與動力,也保障了人的價值,是邁向自由的途徑。『Torah』(希伯來文 的法律)這個字指的是良善的神所給予的指示、導引。」由此可知,對經歷過天 主之愛,能理解耶穌為愛而犧牲性命的人而言,十誡是能指引人歸向天主的神律 。對於未能領悟上主的話所帶來的治癒與解放的人,十誡會是一個給人重擔的人 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208.211
Ivangelion:已收錄至精華區 z-8-11「天主教會的十誡」^^ 11/12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