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vangelion:已收錄至精華區 z-8-11「天主教會的十誡」^^ 11/1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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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藏峰
據說美國去年最勁爆的官司訴訟案例,是有一名律師為他的一盒高級雪茄保了巨
額火險。保完了之後就極其瀟灑的將雪茄點火抽光,並且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理由是保險物經由一連串的小火災而焚毀。法官判決保險公司必須理賠,因為保
單註明保險物在任何形式的火災情況下均需理賠。保險公司認賠了巨額理賠金,
隨即控告律師蓄意損毀保險物而獲得了更高的理賠金。法律的目的原是為了保護
人,使人獲得更大的自由。一旦這個法律精神遭到踐踏,法律就成了束縛人的工
具。近年來台灣經由律師治國,選舉至上,法律往往成為政治武器。許多市井小
民也感嘆,法律是給沒辦法的人遵守的。
在舊約時代法律是至高無上的,由於天主是無形而全能的,以色列民不曉得該如
何恭敬這一位至上神,因此,天主頒布的法律就成了人恭敬天主的方法。梅瑟對
以色列民說「以色列!現在你要聽我教訓你們的法令和規律,盡力遵行;這樣你
們才能生活。……我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增刪,而應全守我向你們所訓示的
,……我授予你們法令和規律,都是上主我的天主吩咐與我的」(申4:1~5)聖
詠最長的一首(119首)就是對法律的讚歌。約史雅王重建聖殿時,也特別以重新
發現法律書的方式,來強化重建聖殿的神聖性(參編下34)。選民將法律的地位
提高到天主的名下,他們相信原始的法律(十誡)是神律,並非出於人手。
無奈天主立的法律由人來遵守就會出狀況,人按照自己的限度來詮釋天主的要求
。教父對此有一個有趣的說法:當初最原始的十誡是天主親自用手指刻在石板上
的(出31:18),但是因為天主定的法律太難遵守,所以梅瑟將天主刻的約版砸
毀,另外做一個由人手鑿出的約版來奉行(參出卅四)。意思是雖然是同樣的內
容,但出自人手的法律給人民遵守起來較無壓力。另一方面,由於十誡只是短短
的十句話,有相當的解讀空間,有些模糊地帶需專業人士來說明到底天主的意思
是什麼?專業人士往往將詮釋法律當成討好天主的良機,於是加了一層又一層的
保護,為能更保險的遵守天主的誡命。使得原本簡單且規定不能增刪的十句話,
據說後來加到1521條法律。
這種人性的限度其實早在原祖厄娃身上就已發展完成。當時天主給原祖父母下的
命令是「樂園中各種樹上的果子,你都可吃,只有知善惡樹的果子你不可吃,因
為哪一天你吃了,必定要死。」(創2:16-17)但當狡猾的蛇問厄娃樂園中的果
子都不能吃嗎?厄娃的回答是「只有樂園中央那棵樹上的果子;天主說過你們不
可以吃,也不可以摸,免得死亡。」(創3:3)她不但未提樹的名字只說了樹的
位置,而且還加了另一條法律──不能摸。從起初人對法律的態度就是敬而遠之
,連樹的名字(事物的本質-法律精神)都不想知道,只想與它劃清界線,小心
的定出方位避免越雷池一步。並且加上藩籬(不可摸),以免犯法。這些多出來
的法律詮釋就成了人律。於是,天主與以色列民立的十誡,逐漸如洪水猛獸一般
的成了可怕的禁忌,而不是使人得自由的途徑。
耶穌知道人的限度,也驚訝連尼苛德摩這種專業人士都無法掌握法律精髓。於是
與人立了新而永久的盟約性的新法律──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使法律
重新回到原初的簡單,卻需要透過對法律精神認同才能遵守的形式。讓所有新約
子民在愛中得自由。愛是一切法律的圓滿,更超越一切法律。聖多瑪斯說過:「
因著信德我們守法,因著愛德我們知道何時該超越法律。」正如聖保祿宗徒所言
:「在公義之上還要有愛德。」這就是新法的簡單卻更深遠之處。德國名作家古
倫神父在他的《活出十誡的真自由》一書中提到:「十誡提供了許多人渴望的生
命指引與動力,也保障了人的價值,是邁向自由的途徑。『Torah』(希伯來文
的法律)這個字指的是良善的神所給予的指示、導引。」由此可知,對經歷過天
主之愛,能理解耶穌為愛而犧牲性命的人而言,十誡是能指引人歸向天主的神律
。對於未能領悟上主的話所帶來的治癒與解放的人,十誡會是一個給人重擔的人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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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是神律還是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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