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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中,這些都有明確規定: 編號 0844 第四卷 標題 教會的聖化職務 (聖事) 內容 1項-天主教聖職人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 教聖職人合法地領受聖事,但本條的2、3、4項,和861條2項的規定不在此限。 2項-如有需要,或真實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天主教徒 在實際或難以找到天主教聖職人的情形下,許可由非天主教的聖職人,領受懺悔, 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但上述聖事須在該教會內有效。 3項-尚未完全和天主教會共融的東方教會人士,如果自動請求,且亦有相稱的準備,天 主教聖職人可合法地為之施行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其 他教會的人士,但該教會對聖事的態度,須依聖座的判斷,一如上述東方教會人士 的情況相同。 4項-如遇死亡危險時,或依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認為有其他迫切要求,天主教聖 職人,亦得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當其自動請求,且亦無法找到其所 屬團體的聖職人時,為之施行上述的聖事,但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 ,並有適當的準備。 5項-有關上述2、3和4項的情形,教區主教或主教團,除非與有關非天主教會的至少地 方主管商議後,切勿頒佈一般性法則。 第一項是通則,二三四項是在特殊或緊急狀態下所允許的。 -- 天主經 在天我等父者,我等望爾名見聖。爾國臨格。爾旨承行於地,如於天焉。我等望爾, 今日與我,我日用糧。爾免我債,如我亦免我債者。又不許我陷於誘惑。及救我於凶惡。 亞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