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地區巡防局「統合海岸巡防勤務」基層幹部任務講習資料
課目:岸、海、空聯合勤務
壹、前言:
有鑑於目前勤務岸、海仍各行其事,為有效統合岸、海勤務,強化組織功能,提昇勤務效能
,以權責明確、指揮一元,以現有組織為主,藉任務編組方式強化,實施最小幅度變動,保
障人員權益,適應未來變化之規劃原則,於地區局及總、大隊、海巡隊、查緝隊間增加巡防
區勤務統合中心來規劃岸、海勤務派遣,增加巡邏密度,提昇查緝成效。
貳、權責區分:
一、本局:設任務中心,負責勤務協調與指揮管制,策頒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勤務執行計畫
、海岸巡防勤務計劃及督導(指)執行。
二、巡防區統合中心:負責海、岸勤務統合管制與執行,為地區責任制最基層單位。
三、岸巡總、大隊:
(一)受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指揮、規劃及執行岸際勤務。
(二)為巡防勤務規劃、督導與指揮單位,負責策頒單位勤務作業規定。
(三)協調轄區內本署空中偵巡隊、海洋總局海巡隊之在航機、艦(艇)配合執行岸海聯合
勤務。
(四)負責整體勤務規劃及督導、指揮所屬執行岸際(近岸)與安檢等巡防勤務。
四、機動查緝隊:
(一)負責轄內雷情、預警情資之彙整、驗證及陳報等工作。
(二)蒐報查緝預警情資時,除依情報資訊系統現行規定通報直屬上級機關及本署外,應利
用該系統多址分發功能,將預警情資傳送任務中心彙整。
(三)適時將雷達情資傳送各任務單位納入勤務規劃與調整參考,並送任務中心彙整管制;
各任務單位於岸、海發現可疑目標應立即通報勤務統合中心,並由勤務統合中心指導相關任
務單位實施登檢或查緝。
五、安檢所、機動巡邏站、機動組、近岸巡防艇組:
為巡防勤務執行單位,依據岸巡總(大)隊勤務規劃指導,調配人力妥適派遣勤務,執行海
岸巡防勤務工作。
六、勤務指揮中心:
為巡防勤務規劃、統合、指揮與管制之核心,指揮各項巡防勤務遂行。
參、勤務全般構想:
一、為有效統合岸、海勤務,以任務編組方式設地區任務中心(以下簡稱任務中心)及巡防
區勤務統合中心(以下簡稱勤務統合中心)等二層次之勤務統合單位。任務中心以現有地區
巡防局架構為主,負責勤務協調及指導與管制;勤務統合中心負責勤務統合管制與執行,為
地區責任制最基礎單位。
二、二任務遂行採「轄區責任制」,以安檢所為中心,「勤務指揮中心」為勤務統合、指揮
與管制之樞紐,部署四線查緝網,第一線為雷情與偵蒐;第二線為近岸巡防艇;第三線為安
檢與岸際勤務;第四線為總、大隊機動組 巡邏、攔截與道路檢查。藉各巡防單位派出之近
岸巡邏、安檢、岸巡、路檢、備勤及其他有關巡防事務之勤務,嚴密執行海面目標監控、海
岸安全維護與船筏安全檢查,建構多層綿密之整體勤務,適時結合海空勤務,並依獨斷、主
動、掌握「機動與彈性」、「集中與節約」之原則,避免形成「慣性勤務」與「無效勤務」
,有效遂行整體岸際巡防任務。
肆、岸巡勤務簡介:
一、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
1、一般狀況時,由勤務管制組組長督導依正常作業程序運作;遇重大查緝
走私、偷渡、危安、防颱(災)及海難等狀況時,由勤務統合中心召集
人或指定代理人召集各任務單位主官(或代理人)進駐勤務統合中心成
立之緊急應變中心共同應處。
2、各任務單位於每日1500時前,將當日勤務編排表送勤務統合中心彙整
統一規劃,並依據勤務統合中心之指導調整勤務。
3、各任務單位以整體巡防勤務為考量,執勤時若有人力、裝備不足情形,得逕向原建制上一
級機關申請支援,並副知勤務統合中心。
4、各安檢所應將船舶進出港狀況,定時回報勤務統合中心掌握,注檢船筏或行跡可疑船舶出
港時,通報轄區雷達、守望嚴密監控外,應同時通報勤務統合中心,適時指揮海上艦艇登檢
或查緝。
5、海巡隊執行海上勤務,出勤、收勤及勤務調整時,均需向勤務統合中心回報。
6、在航巡防艦艇採定時報告,於到達及離開目標地點時,需與勤務統合中心勤務管制組實
施定點報告。
7、勤務統合中心應不定時對勤務實施查考,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與支援。
二、勤務管制組運作:
各勤務統合中心可考量海巡隊、總、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可運用人數,依據任務、轄區治安特
性及雷達數量,調整席位數與執勤方式,運作原則如下:
(一)執勤席位:
1、高勤官1席:
由勤務管制組組長、副組長及聯合勤務組組長、副組長4員輪值。
2、執勤官1席:
由執勤官4員以固定編組專責輪值,聯合勤務組巡防官及情報官可兼代輪值。
3、執勤員1席:
由執勤員4員以固定編組專責輪值,聯合勤務組巡防官及情報官可兼代輪值。
4、通信員2席:
由6人輪值,每班執勤12小時。
5、雷達作業士3席:
由16人輪值,每班執勤4小時。
(二)執勤方式:
1、執勤官、執勤員、通信員:
採日夜二班制全天候24小時輪值,每班執勤12小時,每日晨間9時及晚間21時輪值交接
,進駐勤指中心執勤並指導狀況處理。
2、雷達作業士:
採「值四歇八」方式排班執勤,全天候24小時輪值,並應在執勤官督導下完成交接(勤務
交接以20分鐘為原則,交接內容包含天候、海象、海面目標動態、雷情目標、管制目標等
有關事項。)
三、值班室:
1、設值班人員2員(或由單位主官依任務狀況增派),由總隊幕僚及海巡隊內勤人員擔任
,採日夜二班制全天候24小時輪值,每班執勤12小時,每日晨間9時及晚間21時輪值交接。
2、值班人員應全程堅守崗位,定時及不定時與勤務統合中心保持通聯,遇狀況應立即通報
並接受勤務統合中心勤務指導及統合調度。
四、機動巡邏站:
為岸際勤務第一線執行單位,採「轄區責任制」,負責轄區內各項巡防事務之遂行,得依
任務需求派遣值班、守望、巡邏、道路檢查、備勤或其他巡防勤務。
1、值班:
採固定二十四小時派遣,於劃定勤務之區域設置值勤台值守,以執行通信聯絡,傳達命令
、通報、報告處置緊急狀況為主,並負責廳舍之安全維護、械彈、水電、差勤管制及接受
報案等,依相關勤務規定執勤。
2、守望:
於劃定勤務之區域內,採固定二十四小時派遣,由執勤人員以目視或其他夜視、觀測器材
及探照燈,對海面岸際目標實施監視、偵搜、警戒、通報及管制,夜間應充分運用探照燈
定時對海面與岸際實施掃瞄,外海切入或勤務指揮中心、鄰哨通報之可疑目標依「目標隨
動、隨描、隨回報」方式,將可疑目標動態紀錄於「海上目標紀錄表」上,並與鄰近安檢
所(設岸際守望)、機動巡邏站交接,以掌握近岸海域狀況。
3、巡邏:
(1)於管轄區內易走私、偷渡之複雜地形或雷達盲區、監控死角等重點地區,循指定巡
邏區(線),依法執行檢查、盤問、取締及其他一般巡防勤務。
(2)區分汽車巡邏、機車巡邏、徒步巡邏等勤務。
A汽車巡邏:
勤務以彌補易於走私、偷渡重點地區之勤務間隙為主,於到達重點地區或近岸有可疑目標
時,應下車運用偵蒐裝備對該地區實施監控或搜索。
B機車巡邏:
勤務以彌補岸際巡邏勤務間隙為主,於到達重點地區或近岸有可疑目標時,應下車運用偵
蒐裝備對該地區實施監控或搜索。
C徒步巡邏:
勤務派遣置重點於雷達盲區、易於走私、偷渡或汽車、機車無法到達之地區,並於重點地
區加強巡邏密度,且與鄰近安檢所、機動巡邏站之巡邏勤務應區分時段交錯派勤。
4、道路檢查:
(1)於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時,有事實足認該地點經常有犯罪或非法入出境者出
現,或為逮捕人犯或有緊急情況時,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由執勤人員對過往之
人員與車輛,執行攔阻、詢問、核對身分,非強制性之檢查及放行。
(2)實施時機:
應限於該海岸地區已發生走私、偷渡案件或已有具體徵候顯示該地區有違法之虞時為之。
5、備勤:
每人每日至少排定二小時為備勤,統由勤指中心執勤官或站長(代理人)指導遂行各項查
緝勤務或支援處理突發狀況。
6、待勤:
站內未值勤人員(正、備勤)均為待命執勤人力,倘發生查緝或其他突發狀況,統由勤指
中心執勤官或站長(代理人)指導遂行各項查緝勤務或支援處理突發狀況。
五、安檢所:
安檢所為第一線主要執行單位,採「轄區責任制」,負責港區與岸際各項巡防勤務之遂行
,得依任務需求派遣值班、安檢、港巡(含港巡艇)、岸際巡邏、監卸、守望、備勤、待
勤或其他巡防勤務。
1、值班:
值班為安檢所各項勤務之核心,以安檢所所長、副所長及資深具經驗志願役幹部擔任為主
,於安檢所設置值勤台全天候派遣,以執行通訊、聯絡、傳達命令、通報、報告、接受報
關(案)作業、操作資訊系統及港區監視系統、研析可疑徵候(含商港之船舶進出港預報
單與貨物艙單)、統合指揮、管制在勤人員、掌握港內人、車、船動態、處置緊急情況為
主,並依相關規定值勤;設籍船筏少之安檢所在不影響值班勤務狀況下可兼任安檢勤務,
另得於安檢所頂樓觀測良好之位置,兼任守望。
2、安檢:
安檢勤務應由志願役幹部擔任(志願役人員不足時,以義務役幹部擇優任之),依港區任
務需求適時適量靈活派遣,運用高科技安檢裝備,對進出港口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對進出漁港之一般船筏實施目視檢查、抽檢或對注
檢船筏嚴格執檢,並充分運用「無線條碼辨識系統」協助值班執行進出港登管作業;對進
出商港之船舶依情資、貨物艙單及其他可疑徵候,編組派遣優勢勤務人力,實施船舶清艙
檢查,無船隻進出港或離峰時段,可轉任港巡、監卸或投入執行其他重點地區勤務。
3港區巡邏:
(1)港區巡邏:
由「具安檢相關任務資格」人員擔任,士官以上幹部帶班,依港區任務需求適時適量派遣
,於港區內循預定規劃路線﹙區域﹚採徒步、騎乘機車(腳踏車)或汽車等方式實施巡邏
,對可疑人車實施盤查、監控,並依法執行安全檢查及取締違法﹙規﹚等任務;進出港尖
峰時段可協助執行安檢工作,強化安檢勤務,港區無人車活動或無船隻進出港時段,可轉
任監卸或岸際巡邏勤務。
(2)港巡艇巡邏:
應由「具安檢相關任務資格」且有救生執照人員優先擔任,由士官以上幹部帶班,駕駛人
員應具「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依安檢所任務需求派遣,於港區內循預劃區域採駕駛艇筏
方式實施巡邏,對港區船筏實施監控及協助船筏安檢工作,並與港區其他勤務相互通視、
支援及通聯,船筏進出港尖峰時段,可協助安檢工作,強化安檢作為;持照人員不足或船
隻損壞、上架維修,可轉用於監卸或岸際巡邏勤務。
4、岸際巡邏:
岸際巡邏勤務為安檢所正式勤務,由士官以上幹部帶班,餘員由義務役人員擔任,除工業
港及商港未劃定岸際責任區外,餘安檢所均應依地區特性於責任區內重點地區規劃派遣岸
際巡邏勤務,以徒步或駕駛機車、車輛方式對責任區內「易走私、偷渡重點地區」、「雷
哨監控死角、盲區」、「治安狀況複雜區域」實施海上目標監控及岸際人、車狀況監控、
盤查、取締等一般巡防勤務,彌補勤務罅隙;人員不足時可於重點地區派遣埋伏勤務;人
員充足時除加強對重點區埋伏勤務外,另可逐次加強責任區內其他地區小區域巡邏。
5、監卸:
應由「具安檢相關任務資格」人員擔任,依任務及狀況需求派遣,於港區內有利位置,配
合適當高科技安檢器材,對「情資目標」、「漁貨搬運船」、「列管船筏」、「安檢可疑
船筏」等目標監視卸貨情形,必要時於船舶﹙筏﹚泊靠及卸貨位置實施抽檢,另依情資可
由總(大)隊規劃派遣便衣監卸勤務;無船隻泊靠卸貨時可轉任安檢及港巡勤務。
6、守望:
義務役人員擔任為主,在港區展望良好制高點全天候派遣,對責任區內目視或其他觀測器
材所及區域之人、車、船等活動執行監視、觀測、管制等勤務並與在勤人員通聯,另可在
岸際展望良好處派遣岸際守望哨,執勤方式與要領同機動巡邏站守望勤務。
7、備勤:
人員充足之安檢所,每人每日至少排定二小時為備勤,統由所長﹙代理人﹚或值班指揮支
援安檢、監卸、港巡、岸際巡邏、待命處置突發狀況等勤務或依總(大)隊勤指中心統一
指揮執行查緝任務。
8、待勤:
安檢所內未值勤人員(正、備勤)均為待命值勤人力,倘發生查緝或其他突發狀況,統由
勤指中心執勤官或所長(代理人)指導,遂行各項查緝勤務或支援處理突發狀況。
六、機動組:
為岸巡總(大)隊執行專業任務與支援查緝勤務之主力,除遂行專責任務(緊急救援、環
保取締、司法偵辦等)外,另由岸巡總(大)隊於每日勤務會報中依地區特性、治安狀況
與預警情資,賦予最大機動力與裝備,統一運用前推預置派遣擔任岸巡或安檢勤務,置重
點於責任區易走私、偷渡之複雜地區、雷達監控死角與岸巡勤務薄弱處與遠洋重要安檢所
,由勤務指揮中心直接全程指揮掌握遂行機動支援任務。另得依任務需求派遣值班、守望
、巡邏、道路檢查、安檢、備勤或其他巡防勤務。
1、 巡邏:
以派遣汽車與機動巡邏為主、徒步巡邏為輔;應充分配賦所需之機動輸具與裝備,以充分
發揮機動與查緝力量,人力由總(大)隊統一運用於各項岸巡勤務,依據轄區範圍、治安
狀況,每日夜間或重點時段至少應保持二組以上勤務於第一線,晝間或非重點時段至少應
保持一組勤務於第一線,除遂行查緝走、偷渡任務外,另應執行其他法定職掌(如環保取
締、救生救難、海岸管制區管制等);勤務執行中應定時與勤務指揮中心保持通聯,以肄
應突發狀況發生時,能於第一時間馳赴現場立即執行各項巡防勤務,其巡邏方式與要領同
機動巡邏站。
2、值班、守望、巡邏、道路檢查、安檢、備勤勤務執行方式與要領同機動巡邏站與安檢
所。
七、近岸巡防艇組:
1、任務:
近岸巡防艇應結合岸、海勤務,於管轄區內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為主,並執行海
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巡護、漁業資
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事項,依法遂行緊追、登臨、檢查及其他一般巡防勤務,
以確保近岸海域治安純淨。
2、範圍:
(1)近岸巡防艇以執行近岸海域之潮間帶、沙洲海域及海巡隊三十噸以上巡防艇無法到
達之海域為主,若遂行緊追及特殊狀況經報准後及台灣西部沿岸潮差過大水域不在此限,
應以航行安全為優先考慮。
(2)膠筏配合近岸巡防艇執勤,以近岸三浬內近岸巡防艇無法到達之區域為主。
3、除每日正常勤務外,得依任務需要,規劃值班、守望、巡邏、道路檢查等勤務,其執
行方式與要領同機動巡邏站。
伍、岸巡勤務裝備攜行規定:
類別 攜行器械規定
大隊(含)以上單位 營區大門
衛哨兵 一、採兩人執勤,大門衛兵正、副哨則均攜帶電擊棒執勤。
二、正哨以負責執行檢查及交通指揮為主,副哨則以負責執行監視支援通報為主。
值班
(兼械彈庫警衛) 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攜步槍乙枝,彈匣兩個(每個彈
匣內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其中一個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
置於腰帶上),俾便護營區(廳舍)械彈安全。
路檢組
(機動兵力) 一、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
(一)組長攜帶九O手槍乙枝,實彈十發分置兩個空彈匣(每個彈匣五發實彈),領取手
槍後,關保險、將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特應注意行進機動中之之安全機動時不裝
彈匣(置於腰帶上),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負責執勤盤查。
(二)資深者攜步槍乙枝、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內各裝填空
包彈一發、實彈五發),機動時不裝彈匣(置於腰帶上),到達路檢地點後,一個彈匣結
合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執行檢查勤務時,在車之右前方三公尺擔
任警戒監視。
(三)其餘較為資淺之路檢人員攜帶電擊棒或警棍乙枝,位於車之右後方或有利位置應變。
二、備勤兵力(機動兵力)平時於單位內待命,遇狀況時比照前述執勤方式辦理。
港巡艇組 一組二至三人:
一、帶班組長攜帶電擊棒乙枝,其餘人員攜帶警棍。
二、視特殊狀況需要,經報備總(大)隊長或其他代理人核准後,經指定之人員得採「槍
、彈合一」方式執勤(攜步槍乙枝、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內
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機動時槍上不裝彈匣(置於腰帶上),到達現場直前
,一個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汽巡組 一車三人或四人:
一、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
(一)帶班組長(中士以上)攜帶九O手槍乙枝,實彈十發分置兩個彈匣(每個彈匣五發
實彈)領取手槍後,關保險、將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特應注意行進機動中之安全
,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二)另資深者攜步槍乙枝、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內各裝填
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
(三)機動時攜帶步槍者槍上不裝彈匣,下車巡視或發現可疑狀況任務需要時,一個彈匣
結合於槍上(均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餘組員攜帶電擊棒。
二、駕駛員負責車輛駕駛及其安全,攜帶電擊棒或警棍於駕駛座旁警戒應變。
近岸巡防艇組 一艇六人:
一、船艇行駛時:
所有槍枝均置於槍架上,並以鐵鍊加以固定、上鎖。
二、於海上執行檢查勤務時:
(一)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一資深組員攜帶九O手槍乙枝(關保險),實彈十發分置於
兩個彈匣(每個彈匣五發實彈)並置於腰帶上,遇登臨檢查時,一個彈匣結合於槍上(不
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間,位於執檢者右後方擔任警戒。
近岸巡防艇組 (二)另一資深組員攜帶步槍乙枝,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二個
彈匣(每個彈匣內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並置於腰帶上,登臨檢查時結合於槍上
(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位於巡防艇上船首處擔任警戒。
(三)執檢時,所有槍枝均須以槍繩扣繫於腰帶上,以防脫落。
機巡組 雙車三人: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
(一)前車雙人騎乘,資淺者擔任駕駛攜帶電擊棒乙枝及無線電乙部,資深者於前車後座
,攜帶步槍乙枝,以大背槍之方式置於攜槍者胸前,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兩個彈
匣(每個彈匣內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並置於前腰帶上。
(二)後車由組長(中士以上)單人騎乘,攜帶九O手槍乙枝,實彈十發分置兩個彈匣
(每個彈匣五發實彈),領取手槍後,關保險、將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特應注意
行進機動中之安全,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三)機動時攜帶步槍者槍上不裝彈匣,下車巡視或發現可疑狀況任務需要時,一個彈匣
結合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機巡組 雙車四人: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
(一)前車雙人騎乘,資淺者擔任駕駛攜帶電擊棒乙枝及無線電乙部,資深者於前車後座
,攜帶步槍乙枝,以大背槍之方式置於攜槍者胸前,實彈十發、空包彈二發分置於二個彈
匣(每個彈匣內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並置於前腰帶上。
(二)後車雙人騎乘,組長(中士以上)擔任駕駛,並攜帶九O手槍乙枝,實彈十發分置
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五發實彈),領取手槍後,關保險、將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
,特應注意行進機動中之安全,另一個置於腰帶上,資淺者於後座攜帶警棍。
(三)機動時攜帶步槍者不裝彈匣,下車巡視或發現可疑狀況任務需要時,一個彈匣結合
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步巡組 一組三人:行進時成一路縱隊:
一、第一人攜帶警棍、牽帶協勤犬在前。
二、第二人(資深者)在中,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攜帶步槍乙枝、實彈十發、空
包彈二發分置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內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
三、第三人為組長(下士以上),攜帶無線電及九O手槍乙枝(關保險),實彈十發分置
於兩個彈匣(每個彈匣五發實彈),並置於前腰帶上。
四、行進時攜帶手槍、步槍者槍上均不裝彈匣,到達複雜地形實施查看監視或發現可疑狀
況任務需要時,一個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另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
安檢所 值班 攜帶電擊棒執勤
安檢 一、攜警棍執勤。
二、依狀況需要攜帶其他所需之安檢裝備。
守望 攜帶警棍執勤,惟守望哨執勤位置與安檢所站分離時,視狀況需要可攜
帶電擊棒執勤。
監卸 一、一人執勤攜帶電擊棒執勤。
二、二人以上執勤:
(一)帶班組長攜帶電擊棒,
(二)其餘人員攜警棍及其他所需之安檢裝備。
械彈庫(室)警衛 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攜步槍乙枝,彈匣兩個
(每個彈匣內各裝填空包彈一發、實彈五發,其中一個彈匣,結合於槍上【不上膛】,另
一個彈匣置於腰帶上),俾便護營區(廳舍)械彈安全。
安全強化作為
一、採槍彈合一方式執勤人員之安全查核,須經總、大隊級主管審核無虞後,始
可執勤,安全查核名冊,應存放於值班處,以備上級審查督導。
二、加強勤前教育,教育管兵恪遵「槍不離手、彈不離身」之要求,攜槍彈執勤人員須穿
著防彈背心(路檢組及特殊狀況查緝時人員均須穿著防彈背心及鋼盔),並將槍背帶纏繞
於右手腕上,以維護安全。
三、遇突發狀況須緊急應(制)變時,槍械使用應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辦理。
四、除直屬長官外,督導官不得藉督導之名,要求執勤人員將槍械卸下,交其檢查。
安全強化作為 五、「電擊棒」視同重要器械,僅限於遂行海岸巡防勤務時,依「海岸
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辦法」第四條所定之時機使用。另使用時應嚴格遵守:
(一)執行海岸巡防任務時,除非確有必要,嚴禁觸及人體頭部、胸膛(心臟)及下體,
使用時儘可能以電觸四肢,達制服目的即可。
(二)不得對無威脅顧慮妨礙任務達成以外之人、動物或其他物品電擊。
六、非執勤時,依庫存管理規定,律定專人保管,並建立攜出、繳回紀錄,以明責任。凡
使用(保管)不當,肇生遺失、損壞、傷害、淩虐或致人於死者,均須依相關法令規定賠
償或追究責任。
七、營區大門關閉時間如下:
(一)總局、地區巡防局等屬機關型態之單位,每日入夜後—O六OO時間關閉營區大門
。
(二)總隊、大隊、機動巡邏站大門應採「密閉式」,保留透視窗口,總隊、大隊大門採
晝間開啟,每日入夜後—隔日O六OO時關閉,機動巡邏站則以全天候(二十四小時)關
閉為原則,另於營門外設置對講機,遇訪客或本單位人員、車輛進出時,由衛兵(正哨)
或值班人員先行查證後再予開門放行。
(三)安檢所原則全天候開啟,如港區周邊環境單純或夜間無船筏進出,則大門於入夜後
關閉(大門明顯處裝設電鈴通聯),值班人員移至頂樓兼任守望任務。
陸、各項勤務作法:(勤務關係圖及岸、海、空聯合勤務構想圖如附件一、二)
一、雷情與偵蒐:(第一線勤務)
(一)雷情:
總、大隊勤指中心統合指管責任區內各NOR250雷達,廿四小時實施海域監偵、雷情
傳遞、目標掌握、比對、分析及通報,各級主官(管)應針對新式岸際雷達功能與特性,
加大偵蒐範圍距離,全面鎖定海面目標,置重點於「外海切入」、「快速航行」與「注檢
船筏」,並結合「安檢資訊系統」詳加比對、分析出可疑目標,以發揮早期預警、機動靈
活之勤務部署,提昇艇、岸、港攔檢查緝功能。
(二)偵蒐:(受望哨與外勤組)
以達成「海域情蒐偵測、近岸監偵辨識」之目的,依地區特性、可用兵力及偵蒐距離之遠
近,運用現有各類偵蒐裝備效能,嚴密部署,近岸目標晝間以守望哨望遠鏡、夜間以光電
站、攜式熱像機夜視鏡結合望遠鏡等偵蒐裝備,用以彌補雷達盲區、死角與掌握目標動態
,岸際勤務則以探照燈、頭戴式夜視鏡或低照度攝(錄)影器材、港區監視系統加強蒐證
,並結合近岸巡防艇之部署及港區船筏之安檢措施(運用科技裝備綿密查核),實施多重
攔檢查緝,有效發揮科技裝備支援查緝之功能。
二、近岸海域巡防勤務:(第二線勤務)
由近岸巡防艇(膠筏)組派出。勤務規劃遵行「岸海一體」之要領,結合雷情偵蒐、機動
查緝隊情資、安檢、岸巡及海巡隊勤務,綜合考量天候、海象及地形特性,由岸巡總、大
隊勤務指揮中心於每日勤務會報時,整合遴近岸巡總(大)隊海面目標動態,據以規劃近
岸巡防艇勤務,並律定偵巡區域與查緝部署作為,置重點於責任區海域內可疑船舶之登臨
檢查。勤務指揮中心應適時主動將雷情與偵蒐資訊通報在航近岸巡防艇,倘海面目標數量
眾多,近岸巡防艇應對所轄責任區重點海域加強巡邏,主動發覺可疑,並將船筏名稱通報
勤務指揮中心查證相關基本資料(如出港天數及有無走私、偷渡前科等),當研判為非正
常作業船筏,則立即實施登臨檢查;倘海面目標數量少,且經勤務指揮中心研判、查證非
屬可疑目標,則應選擇責任區海域之居中位置定點監控與待命查緝;倘責任區海面無目標
時,則於基地港備勤待命。
三、安檢與岸際勤務:(第三線勤務)
由安檢所及總大隊機動組派出。
安檢勤務:(包括值班、安檢、岸際巡邏【港巡、監卸】、備勤、
待勤)
港區安檢勤務以執法、便民兼顧為原則,以區分良莠、分別施檢為手段,藉條碼辨識系統
連結安檢資訊系統,刷讀條碼增快通關速度以便民;同時迅速擷取進出港船隻及人員素行
資料,發現可疑嚴格執行檢查。對進出港船舶須配合使用高科技精密裝備實施檢查,對檢
查不易或可疑船舶,於泊靠區須持續檢查,並以港巡、監卸及「港區監視系統」持續加強
監控;港區勤務編排時,應綜合考量港區商、漁船數量、尖、離峰時間、檢查所需時間及
天候、潮汐因素,掌握「機動彈性」原則,依狀況排定不同勤務類型、執勤人數及執勤時
間,切不可拘泥固定模式而形成無效勤務,執勤期間更須視臨機狀況機動調整,適時集中
勤務人力於所望地區。
(二)岸際勤務:(步巡、機巡、汽巡、埋伏、路檢)
岸際勤務為安檢所整體勤務之一環,各項岸巡勤務派遣以安檢所(機動巡邏站)為主,由
所(站)長親自排定,並依據勤務指揮中心之勤務會報規劃(每日三次)及轄區海面目標
威脅與治安狀況,確實考量任務需求、地區特性及執勤人力等因素,妥適派遣步巡、機巡
、汽巡與路檢等各項勤務,並運用各項高科技裝備與警備車輛,以明、暗;固定、機動併
用為方式嚴密執行第一線岸際巡防勤務;另總(大)隊機動組由勤指中心直接指揮掌握,
依預警情資、治安狀況及地區特性,賦予最大機動力前推預置派遣擔任岸巡勤務,置重點
於責任區內易走私、偷渡之複雜地區、雷達監控死角與岸巡勤務薄弱處,遇突發狀況時
適時到達所望地區並即執行任務。
四、總大隊機動組巡邏、攔截與道路檢查:(第四線勤務)
由各總、大隊機動組派出。機動組為岸巡總、大隊執行專業任務與支援查緝勤務之主力,
除遂行專責任務(緊急救援、環保取締、司法偵辦等)外,另由總、大隊於每日勤務會報
中依地區特性、治安狀況與預警情資,賦予最大機動力與裝備,統一運用前推預置派遣擔
任或專案支援安檢勤務,置重點於責任區易走私、偷渡之負責地區、雷達監控死角、岸巡
勤務薄弱處與遠洋漁港重要安檢所,由勤務指揮中心全程指揮長會遂行機動支援任務。另
得依任務需求派遣巡邏、道路檢查、專案支援安檢、備勤或其他巡防勤務。
(一)巡邏勤務:(須排定定點監控及守候)
以派遣汽車與機動巡邏為主、徒步巡邏為輔;應充分配賦所需機動輸具與裝備,以充分發
揮機動與查緝力量,人力由總、大隊統一運用於各項岸巡勤務,依據轄區範圍、治安狀況
,每日夜間或重點時段至少應保持二組以上勤務於第一線,晝間或非重點時段至少應保持
一組於勤務第一線,除遂行查緝走私、偷渡任務外,另應執行其他法定執掌(如環保取締
、救生救難、海岸管制區管制等);勤務執行中,應定時與勤務指揮中心保持通聯,以肆
應突發狀況發生時,能與第一時間馳赴現場立即執行各項巡防勤務,其巡邏方式與要領同
機動巡邏站。
(二)路檢點開設:
1、於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時,有事實足認該地點經常有犯罪或非法入出境者出現
,或為逮捕人犯或有緊急情況時,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交通道路,由執勤人員對過往之人員
與車輛,執行攔阻、詢問、核對身份,非強制性之檢查及放行。
2、實施時機:
應限於海岸地區已發生走私、偷渡案件或已具有具體徵候顯示該地區有違法之虞時為之。
柒、勤務規劃與要領編排:
一、勤務規劃:
(一)岸巡總、大隊於每日O九OO、一六OO及廿一OO時實施勤務會報,由總、大隊
長或執勤官主持,以海面目標、預警情資與治安狀況為首要考量因素,結合天候、潮汐、
海象與船筏進出港動態等因素,研判不法最大可能上岸時間、地點或進出之港口、時段,
指導安檢所、機動巡邏站、近岸巡防艇組、機動組,完成(調整)各時段勤務派遣與執行。
(二)除每日三次固定勤務會報外,執勤官與各級執勤人員須運用雷情顯示系統,嚴密掌
握海上目標動態變化,適時召開「機動勤務會報」,並掌握力、空、時等因素,靈活指揮
調動線上各項勤務,確保於第一時間將勤務投入所望地區,發揮查緝最大效能。
(三)安檢勤務依檢管科提報資料辦理。
二、勤務編排:
(一)執勤時間:廿四小時全天候執勤,一八至廿四為夜勤,廿四至O六為深夜勤,以不
超過四小時為原則,餘為日間勤務,每人每日正勤八 小時,備勤二小時為原則(必要時
得延長之)。
(二)編排原則及方式:
1、分配勤務力求勞逸平均,並採志願役與義務役,資深與資淺搭配方式執勤。
2、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3、當發生走私偷渡狀況,投入兵力查緝時,完成任務後實施補休。
4、排定勤務後應依時完成交接,發生拖延或違規指派別人執勤予以嚴懲。
三、定期會議:
(一)勤務會報:
每日1600時召開,由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於勤務統合中心實施,就轄內情資狀況及各任務
單位勤務規劃,進行研析及整合,完成當日整體勤務規劃或調整方案,並於1700時前陳報
任務中心彙整。
(二)專案會報:
於共同查緝或執行專案任務前,依實際需要由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邀集各任務單位主官
(管),就任務內容、實施策略、執行方式與分工、勤務調配及注意事項等,進行研討及
意見交換後完成聯合勤務查緝部署,期圓滿達成任務。
(三)勤務檢討會報:
每週召開勤務檢討會乙次,由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邀集轄內各任務單位主官及相關幹部參
加,檢討上週整體勤務規劃與勤務執行情形,並預擬次週勤務規劃指導作為,藉綿密之溝
通與意見交換,有效整合岸、海任務單位勤務,以提昇執勤效能。
捌、聯合勤務:
建立陸、海、空聯合查緝作為,依以往作法,總、大隊、查緝隊應與空中偵巡隊、所轄海
巡隊建立相互通報機制,交流即時或掌握之情資,依案件所在地通知在航艦前往查緝,不
能存有私心之本位主義,摒棄各自為政之觀念,相互通報作為應完成書面資料備查,以利
案件偵處佐證,相關作法於實施規定中詳述,如附件三。
玖、注意事項:
一、各所、站幹部應納入勤務規劃派勤,不得假任何藉口理由逃避執勤,以有
效提高勤務效能。
二、安檢所各有其轄區責任地境,平時彼此間無隸屬或指揮關係,由岸巡總、
大隊直接指揮遂行各項巡防勤務。
三、各單位勤務時間須循環銜接,不可產生罅隙,且互換輪服,力求勞逸均衡,
並控留備勤人員,因應突發狀況支援處理;每人每日睡眠時間應睡足八小
時,分段實施九至十小時規劃。
四、勤務指揮中心應充分應用有、無線電系統,與各岸巡單位及所派出之勤務,
保持通信暢通,靈活指揮調動各項勤務,有效達成查緝任務。
五、各安檢所應有效運用建冊列管船筏基資,區分可疑與不可疑船筏,適時通
報守望哨及雷達監控。
六、岸巡總、大隊正、副主管接獲發現可疑人車通報時,可透過海巡警政查詢
系統清查,以利採取適當作為。
七、各級應建立綿密迅速之情傳網路,運用可種高科技監控裝備(雷達、高倍
熱影像儀、夜視鏡、光電站及安檢裝備等),以發揮早期預警功能。
八、遇重大案件必須跨越責任區查緝,無法獨立完成部署(查緝),或須岸海
巡防機關相互配合時,須適時通報本局指揮相關查緝單位共同偵辦。
九、勤務執行須詳實記載海巡工作簿或作成電話紀錄備查,以利爾後相關資料
查閱。
十、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對各所轄岸、海單位人員有獎懲建議權,納編巡防區人員表現不
加受懲處將檢討主官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