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se (漂流者)
看板Chan_Mou
標題Re: [情報] 轉貼一篇文章 跟出版法有關
時間Thu Nov 25 04:03:30 2004
※ 引述《sekwisd (瓶子裝不下)》之銘言:
: ※ 引述《rayse (漂流者)》之銘言:
: 首先 麻煩移駕 C_Question板 那邊有非常完整的討論
: 因為我覺得你完全弄錯了
您好,我剛去看過了
: 對不起 連坐的部分 您是從哪看來的
: 我找不到這方面的規定
: 罰款金額也不對
: 本次的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裡面完全沒有罰責
: 能夠處罰的是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三項
: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 以下罰鍰。
: 而且沒有任何的停業規定 能請您把規定貼出來嗎
第五十五條:「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按:即『違反媒體分級辦法,
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連坐法的部分
十六、問: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如係出版業者未分級或分級不當而致觸法,其中
、上游業者是否連帶受罰?
答:「------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
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
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
此,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者,不僅下游租售業者,其凡涉及供應、發行
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連帶受罰。
取自台北市政府新聞處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
http://www.doi.tcg.gov.tw/service1.asp
: : 基金會審查一本書是定價的10倍(這是之前的行情,
: : 現在有人說是一本一萬,暫持保留態度,)
: : 不圖利,我比較小人,我不信
: : 不教而殺謂之虐,沒有書單卻硬要罰,算什麼?
: 目前的標準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 1.逾越限制級 這部分由刑法 第 235 條 去管
: 只有這部分是由法官去認定 基金會為專家證人
: 而且 這部分是屬於一直以來 台灣從來沒有允許合法的部分
: 刑法規定了幾十年 這部分一直都是禁止的
: 從前經常聽到的大山 螢火蟲被抄 都是這部分 而不是新的規定
: 也就是說 抗議這部分根本沒有道理
我並沒有認為違反235條的書籍不該禁,
但不該無限上綱
十一、問: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
答:限制級出版品如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妨害風化罪,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
」而得阻卻違法。
出版品分級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實施分級,因此歸列為「限制級」之出版品
,只是規範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閱聽,成人仍得觀賞,是屬於合
法發行。但時下有極少數不肖業者,意圖魚目混珠,以逾越限制級內容充
當限制級出版品提供下游業者(租售店、書店、便利商店),使下游業者
在不知情或無警覺下,誤觸法網。
因此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之出版品,仍宜自行瞭解、判斷內容有無
逾越限制級之虞,以免觸法。
一樣取自新聞處
這個可能兩字還真好用,
另外最後兩句的意思不正是擺明了出版社的分級不具有合法性
你隨時可以懷疑他,取締他,出版社分級只是分好玩的?
另外
十五、問:主管機關能否公布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相關資訊,供下游供應業者
參考?
答:行政院新聞局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建構相關資
訊網站,有關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目錄及出版單位,將於該基金會網站公布。
該網站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12月1日的法案,12月31號公布書單,請問這合理嗎?
: *****************************************************************分隔線
: 2.限制級
: 3.普通級
: 只有分隔線的部分以下 才是新的規定 以前這邊並沒有任何的法規
: 凡是不到被刑法抓去法院的部分
: 要不要標限制級 出版社各憑良心
: 現在只是要求這一個區塊一定要分級而已
: 最明確的例子 生存遊戲
: - 並不是逾越限制級 所以那時鬧那麼大 也沒吃官司
: 但是他沒有標限制級 所以鬧很大
: 而這一個區塊的分級 有沒有分對 並不是歸警察管 也不會送交法院
: 由法院判斷的部分 是分隔線上面的
: 那歸誰管 新聞局 只有新聞局才可以對這個區塊有沒有分對開罰單
: 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是新聞局輔導成立的
: 基金會的標準 新聞局會不買帳? 不可能
同上段,出版社的分級合理性新聞局擺明存疑不是?
您最後兩句話說出重點了
今天最有問題的就是基金會的標準
四、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應列為「限制級」?
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
法第五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
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這是新聞處的問答
過當兩字太模糊,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標準太模糊
而會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就是逾越限制級?
該基金會今天並不是免費審議
出版社自己的分級新聞處擺明對其可信度存疑
基金會的成員專業程度和背景令人打問號
您覺得我可不可以小人的想太多?
: 逾越限制級 是刑法的規定 跟青少年無關
: 人家只是把中華民國所有法條裡的分級規定 全部列出來
: 別搞混了
我並沒有搞混,事實上我甚至質疑逾越限制級的規定違憲
我國憲法第 11條:「人民有言論、 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我國憲法第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所以您的意思是新聞局只是列好玩的嗎?
妨害風化是妨害風化,逾越限制級是逾越限制級,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不該有逾越限制級就等於妨害風化的說法
會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逾越限制級=妨害風化
我不滿的地方在這裡,你可以說他是一個文字上的臭蟲
因為事實上他本來就是一個可以被拿來任意曲解利用的臭蟲
: 再說一次 除了刑法要抓的部分 通通不屬於警察管
: 能夠叫警察來抓的部分 在這次案子前 一樣能抓
: 中華民國的限制級 從建國以來 從來就不是無上限
: 電影 國外許多片子 一樣要剪了才能用限制級撥放
: 還有許多片子 只能在影展撥放
: 一直都是這樣 警察負責的 法官負責的是這個超過限制級上限的東西
: 下面的部分 不是他們的主管業務 這是法律明定的
是,您沒說錯,是我寫錯
所以今天新聞局有權罰,基金會有權舉發認定是否違規
就跟您說的一樣,基金會是新聞局輔導的,他認定的標準新聞局不可能不認定
出版社的分級標準新聞局擺明存疑
所以現在是檢察官兼法官嗎?
: 這個東西只有網路一篇黑函這樣說而已
真的只有一篇網路黑函嗎?
: 那個留言板我知道 那是因為規定禁止他們進口嗎?
: 明明不是
: 而是進口商因為擔心 而決定採取暫時觀望的態度
為什麼大家會這麼擔心?
分級的做法不好嗎?我一開始也很贊成啊!
只是看到法條的時候我傻了而已
連坐法在上面你有看到,看到這種惡法你能不為自己擔心?
: 請你注意一個事實
: 上次台北市要通過分級條例時
: 各大漫畫出版社的首頁都有呼籲大家協助抵制惡法的內容
: (長鴻的還沒拿掉 http://www.egmanga.com.tw/manga/to_provost.htm )
: 而這次各出版社首頁找到的是什麼呢 --乖乖配合的公佈分級的清單
: 這個現象很清楚的說明了什麼? 事實跟網路上渲染的東西根本不同
: 公佈的清單 也跟網路上拼命批的小叮噹之類的東西完全兩回事
: 如果真的如網路盛傳的這些東西一樣做法
: 出版社為何不發飆? 出版社怎麼不出面?
: 怎麼只有網路上搞不清楚的漫畫迷在吵?
今天是幾月幾號?這個"行政命令"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為什麼現在大家才知道要吵?
這個"行政命令"12月1號就要實施,您是要顧著上訴呢?
還是先把被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無風不起浪,保護兒童的名義不該讓不肖人士拿來利用
分級是好意,但不該被有心人士拿來當作斂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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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tarcloud:做出來的時候 跟原來想的 完全不是同一回 140.115.204.2 11/25
→ starcloud:事 從教改 出版 都是這樣子 140.115.204.2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