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rcloud:politics 140.115.204.2 11/26
不好意思 我在這裡又po了一次 這是我的親眼所見
我今天去租書店看了現有的書單
裡頭還好 大部分的漫畫都還算正常 18禁的也就那幾本(烙印勇士 浪人劍客......)
只有一個很刺眼的區塊 以生存遊戲開始 畫了一個圈圈
然後開始數大概200本 約是BL和同性戀以及言情的小說和漫畫
那個區塊的含義不是要貼18禁
而是如果沒有通過審查 這些書將會全部下架(後續的當然也不會出)
下架就是不得陳列公開 但是通路商說書還是可以出版的(邏輯好奇怪)
老闆還很開玩笑的拿出一個18禁勿入的牌子說要貼在門口
順便說 其實網路都下載得到 真不知道官員們在想什麼
沒錯 大家都在討論法律 合不合理 合不合法 會不會抓
但現實上就是 有些書 我們可能永遠看不到 甚至沒機會出完
(既然不能公開陳列 那誰會知道 又要賣給誰啊 難道回到像以前一樣陰暗的密室嗎
加上陳列又會被抓 誰要出版那些書啊)
有些東西 可能他是小眾 可能不合那些人的歡心
(認為同性戀是原罪??? 師生戀不被允許)
那些書就在也沒機會進口出版 如果這是台灣的出版自由
那這條法律就是對其最大的諷刺
雖然我不是同性戀 雖然我不看那些書 雖然現在還不到12月1日
但有些書 已經再也不會在台灣出版了
※ 引述《sekwisd (瓶子裝不下)》之銘言:
: ※ 引述《rayse (漂流者)》之銘言:
: : 您好,我剛去看過了
: : 第五十五條:「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 :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 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 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按:即『違反媒體分級辦法,
: : 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
: :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處新臺幣十萬
: :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 連坐法的部分
: : 十六、問:限制級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如係出版業者未分級或分級不當而致觸法,其中
: : 、上游業者是否連帶受罰?
: : 答:「------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 :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
: : 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處新臺幣十萬元
: :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
: : 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條第十二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
: : 此,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者,不僅下游租售業者,其凡涉及供應、發行
: : 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連帶受罰。
: : 取自台北市政府新聞處
: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Q&A
: : http://www.doi.tcg.gov.tw/service1.asp
: 這個我看到了 跟您抱怨的東西有些出入
: 他連坐的部分 只有未分級或分級不當 至於老闆亂租 應該不在裡面
: 而分級的部分 大盤中盤 既然經手 自然有簡視分級的機會
: 可能很麻煩 但是並不是不可能的要求
: : 我並沒有認為違反235條的書籍不該禁,
: : 但不該無限上綱
: : 十一、問: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
: : 答:限制級出版品如內容已逾越限制級,即"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 : 第一項妨害風化罪,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
: : 」而得阻卻違法。
: : 出版品分級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實施分級,因此歸列為「限制級」之出版品
: : ,只是規範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不得閱聽,成人仍得觀賞,是屬於合
: : 法發行。但時下有極少數不肖業者,意圖魚目混珠,以逾越限制級內容充
: : 當限制級出版品提供下游業者(租售店、書店、便利商店),使下游業者
: : 在不知情或無警覺下,誤觸法網。
: : 因此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之出版品,仍宜自行瞭解、判斷內容有無
: : 逾越限制級之虞,以免觸法。
: : 一樣取自新聞處
: : 這個可能兩字還真好用,
: : 另外最後兩句的意思不正是擺明了出版社的分級不具有合法性
: : 你隨時可以懷疑他,取締他,出版社分級只是分好玩的?
: : 另外
: : 十五、問:主管機關能否公布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相關資訊,供下游供應業者
: : 參考?
: : 答:行政院新聞局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建構相關資
: : 訊網站,有關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目錄及出版單位,將於該基金會網站公布。
: : 該網站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 : 12月1日的法案,12月31號公布書單,請問這合理嗎?
: 12月31號公布書單這個不當 我沒意見 因為既然他們已經成立好一段時間了
: 不過逾越限制級的東西
: 一直以來 一樣沒有哪個單位給清單 一樣不能陳列販賣 一樣由檢調機關認定法院判決阿
: 大山 螢火蟲 龍成 一向都有標18禁 一向都是查禁的對象不是嗎
: 那幾句話只是說18禁並不是無上限的 超過上限就算有標還是不行
: 這個祇是把一直都這樣做的事情 說出來而已吧
: 那麼 廠商現在怎麼作的呢? 過去十幾年怎麼作的呢?
: 只是被動的等檢調來查在下架嗎
: 我想不至於
: 廠商應該早就有些標準 在出書以前就知道哪些會有問題
: 而這個部分法條 檢調 法院標準都沒有更改
: 為什麼以前沒事 現在會產生問題呢?
: : 同上段,出版社的分級合理性新聞局擺明存疑不是?
: : 您最後兩句話說出重點了
: : 今天最有問題的就是基金會的標準
: : 四、問: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應列為「限制級」?
: : 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
: : 法第五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
: : 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 :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 :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 :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 :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
: : 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 : 這是新聞處的問答
: : 過當兩字太模糊,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標準太模糊
: : 而會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就是逾越限制級?
: : 該基金會今天並不是免費審議
: : 出版社自己的分級新聞處擺明對其可信度存疑
: : 基金會的成員專業程度和背景令人打問號
: : 您覺得我可不可以小人的想太多?
: 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這個用詞很模糊沒錯
: 解釋一下好了這個東西是這樣來的
: 第 235 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 沒收之。
: 問題是何謂猥褻 以前的人打官司打到大法官那裡 結果:
: 釋字第407號解釋;猥褻出版品,是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
: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
: 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的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
: 時的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 ***************************************
: 還是很模糊? 法律學界也常常這樣批評
: 但這段文字已經變成法院在解釋他的判斷何謂猥褻的標準用詞了
: 所以您可以把那些 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或者一般成人尚不至感到羞恥者
: 解釋為 還沒有到法院認定為猥褻的通通都算
: 而且也不需要太擔心這段文字被人任意解釋 因為有除了有釋憲文外
: 法院有判決判例在
: 定這個規定的人大概沒想到直接搬出法律的慣常用語 對非法律人有困難
: 但是他的想法應該就是這樣
: 而且他也必須跟著法院的東西走 因為他要規定的是235以下的全部範圍
: 至於法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新聞局當然不能夠定給你
: 這部分其實是最頭痛的部分 行政機關不能去干涉法院的認定標準
: 而法院的認定標準用語又是這樣時 只能夠等法院哪天自己去變更見解
: : 我並沒有搞混,事實上我甚至質疑逾越限制級的規定違憲
: : 我國憲法第 11條:「人民有言論、 講學、 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 我國憲法第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 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所以您的意思是新聞局只是列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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