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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kwisd (瓶子裝不下)》之銘言: : 那為什麼書商這麼擔心? : 如果沒送審 沒通過 就會有人常常打電話找警察來研究看看 : 而基金會又可以去當專家證人 : : 這樣問題就很麻煩了 : : 但 這並不是這個分級辦法的問題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4.118.133 : 推 starcloud:這次的問題是在於法條的不完善 導致出來的 140.115.204.2 11/26 : → starcloud:執行和現實問題 更何況 黑道還有檢查機關 140.115.204.2 11/26 : → starcloud:可以制裁 140.115.204.2 11/26 : 推 starcloud:還有 法律歸法律 現實就不是那麼一回事 140.115.204.2 11/26 你所謂的惡果是什麼呢 1.基金會因用總總不法手段斂財? 法律的規定裡面基金會根本沒有實質的權力可以強迫任何出版社 一定要送審 如果他們做得到 前提是新聞局 檢察官法官成為他們的打手 真的是這樣 觸犯的是公務員圖利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果還有收賄行為 那事情當然更大條 如果新聞局檢察官法官堅持自己應有的作為 該基金會在怎樣到處放話 不過是無牙的老虎 起不了任何作用 這邊法律沒有任何問題阿 也沒有因為規定而產生弊害 2.基金會利用獨占的地位斂財? 例如他是專家證人 所以他可以影響新聞局法官的判斷 這邊最多做的是影響 而不是完全控制 這個問題來自於獨占 也就是只此一家 在台灣其他的領域一樣有民間組織 協助政府機構 法院 或一般人評鑑某些事情 例如 車禍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 火災事故鑑定 保險事故鑑定 這些領域 現在實施良好 法規不變而鑑定機構變成只有一家時 那一家想要斂財也會變的輕鬆如意 出版品分級的這個規定有限定只有該基金會獨占嗎 這邊還要問新聞局 但是條文用語並沒有這樣要求 3.大家批評的界限模糊 這裡有兩條線 (1)是刑法325 行政機關 新聞局可不可以給你定一個很清楚的標準 可以阿 只是行政命令對法院無拘束力 你是新聞局你訂不訂? 定了之後 各出版社乖乖照作 然後哪天上法院 法官說 我看不到 我看不到 :Q 這樣各出版社會不會更x? 然後回家釘稻草人 :Q 對了 其實刑法325許多法律系教授都主張要廢掉 但還不被接受 (2)是普通級跟限制級的這條線 我還是一句話 對這個不滿的人可以嘗試看看 用文字 也不必是法律用語 去描述這個界線在哪裡 而用詞沒有主觀解釋的空間 如果我的開放標準是 有些很誇張的性行為描述不准 不誇張 含蓄的可以 你要怎麼敘述出來呢 舉例來說 如果一騎當千正好是界線的話 ************************************************************************* 出版品記載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妨害風化罪,以左列各款 為衡量標準: 甲、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者。 乙、強調色情行為者。 丙、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展覽者。 丁、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戊、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 ***************************************************************************** 分隔線中間是舊的 已經廢除的出版法 當時新聞局定的標準 同樣充滿了主觀解釋的空間 跟現在比起來有沒有好一點? 問題是什麼是足以誘發他人性慾 什麼是姿態淫蕩 真的怕人家搞 這一樣會死 可是這個標準經過釋憲 被認為合憲喔 當時吳庚大法官這樣說的 與猥褻有密切相關之另一問題,即猥褻或色情與藝術之分際,無論在文字、圖片或電影等 均經常發生。完全不具有文學或藝術性質之作品,而以刺激感官引發情慾為主題者,固然 可視之為猥褻物品。但誨淫之中又帶有文學或藝術內涵時,究應如何定位,亦屬難題。因 為藝術在概念上不易界定,實有甚於猥褻或色情二字,藝術之領域寬廣,形形色色,不勝 枚舉,凡依自由創作所形成之成果,經由物品或其他媒介傳達創作者之印象、經驗、靈感 或想像者,莫不屬於藝術之一種。 尤有勝者,晚近所謂前衛(avantgarde )藝術之盛行, 更使其範圍廣闊無邊,在法律上欲對何種創作屬於藝術,設定普遍適用之標準,殆無可能 退而求其次,亦祇能就個別創作所顯現之內容或意境,與其對正常生活之影響加以衡判。 又一項作品既有上述所描繪之藝術特性,同時亦被指為猥褻時,基於保障表現自由之憲法 意旨,仍不能否定其藝術性質(註八)。若干國家遇有此種情形,法律設有兩全之解決途 徑,將不適於少年閱讀之圖書經專家審議列入書單,並採分級包裝、陳列及販賣之方式處 理,德國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公布之關於危害少年書籍散布之法律 (Gesetz uber die Verbreitungjugendgfahrdender Schriften ),即屬可資參考之立法例。 ***************************************************************************** 創作品的型態無限寬廣 要用有限制的文字去分別根本做不到 如果硬要定的話 定出來的東西 必然的 要嗎太鬆 要嗎太嚴 例如 澳洲的分級標準規定 內容或圖片涉及裸體描述或含蓄表現與性活動相關之題材者 只售予滿十八歲以上之人士,並需要密封包裝使得販售 這樣夠明確吧 這樣好嗎? 覺得這樣新聞局會惡搞? 如果新聞局開單 認為不合理的人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 一路打到大法官那裡去 並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我認為新聞局對於何謂過度應該是採取嚴格的標準 就是什麼叫過度 一定是大部分人都這麼認為的程度 出版社經不起新聞局惡搞 同樣新聞局也經不住輿論的批評 -- 天底下最危險的莫過於 僵化 的固定觀念 楊 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8.133
licell:追加:雪濤在她版上說 圓形18禁標籤 202.43.92.84 11/26
licell:已被該基金會註冊,別人要用要付錢給他們 202.43.92.84 11/26
sekwisd:那就用方的阿 不然登記圓形實心 我用空心 220.134.118.133 11/26
sekwisd:對方要告出版社侵權 官司還有的打 220.134.118.133 11/26
sekwisd:登記的圖示已經是普遍使用的東西 220.134.118.133 11/26
sekwisd:法官未必會判登記的人贏 220.134.118.133 11/26
※ 編輯: sekwisd 來自: 140.128.105.97 (11/26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