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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 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 一日起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 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閱覽權 利,更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 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 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 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 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 制級。 (看清楚這段話...H向同人誌才要標限制級,新聞局的不像華視新聞的記者那麼沒 腦,這說明也是為了補足法條的不清楚才加的)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 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 「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 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 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 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分級工作由業者自行為之,連基金會的名字都沒提到ORZ...標示最少1/50封面大小,設 置專櫃或專區擺過去,沒有規定標示圖樣,但是「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字樣類似的句子要有就是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 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 施行。 (執行問題是人的問題,而執行之效率...大家都知道=-=) (以上文章只有括弧中字我自行加入,其他皆為原版新聞稿,網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0265&ctNode=1429) 逾越限制級被拿出來講歸講,和這次的出版辦法是毫無關係的...那是刑法235條的,行年已 久 而且日本也有雷同法律 而且逾越限制級的認定者是"法官",不是電視上或基金會誰誰說了就算,在電視上做秀的那 些人嘴炮打歸打,實際上也只是在作秀,他只要像這樣在電視上表現一下,好像自己很有道 德觀,很有用,至於之後到底怎樣?廣告宣傳效果達到了,剩下的誰管他 有種就叫新聞局在網站上公佈他說的書單明令說明,那我才會相信新聞上那堆屁話... 長鴻的生存遊戲還有最近下架的書是怕麻煩自主下架的,誰叫你長鴻第一個出問題最容易 被盯上,只好收斂點 詳情參閱 http://www.tpec.org.tw/default_content.asp?id=68 -- 警視廳刑事部參事官 藥師寺涼子,二十七歲,警視,人稱她為「驅魔娘娘」,意思是 「連吸血鬼也會嚇得退避三舍」。論容貌、才能、經歷、財力,任何一項都完美無缺,興 趣是虐待上司、小事鬧成大事、把爛攤子丟給別人善後。堪稱警視廳有史以來最棘手的- -與其說是麻煩製造者,還不如說是麻煩發明者。由于握有眾多上級長官的各種把柄,加 上她解決了多起離奇事件,立下不少實際成績,所以沒有人敢叫她走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6.238 ※ 編輯: calase 來自: 218.167.186.238 (11/25 21:00)
Fenikso:「少年偵探柯南」?? 220.136.196.94 11/25
Fenikso:該不會是今天電視上看到的同人作品吧.. 220.136.196.94 11/25
goinwindmax:感覺我從小就看了不少"限制級"漫畫 218.175.190.19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