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iro (滬唐平船竹)
看板ChangHua
標題Re: [抱怨]三大的外務專員!!!!!!!!!!!
時間Fri Jul 14 13:28:19 2006
※ 引述《masashin (呼)》之銘言:
: 恕刪…
: 我有認識一個在三大工作的叔叔
: 之前也有跟他抱怨過蓋台的事
: 可是他跟我說切畫面不是他們在切的,是台北在切的
您叔叔的話很值得懷疑,臺北傳訊號下來請教是用什麼方式?
不用錢嗎?臺北還要做全國n個縣市的n種地方性插撥,再分別
把這n個訊號傳給n個地區使用嗎?
: (這個我也搞不太懂意思…)
: 不過他只是小小的工作人員
: 所以跟他抱怨也沒有太大用處吧
: 唉~可惡的三大
: 害我每次都得造口業罵髒話
有線電視業憑著獨佔,因為收費標準由各縣市政府把關,不能任意調漲,
所以想盡辦法從別的地方賺錢,我看就只有插撥廣告與兼營寬頻兩種,或
許業者會抱怨錢不好賺,但是別跟收視戶哭窮,沒有人拿刀拿槍逼你繼續
經營,嫌賺不夠的話,有才調就把有線電視關了改行收保護費好了!
憑什麼收視戶一年花七八千元還要忍受你低水準的蓋臺廣告與插播式字幕?
這明明就是違法,偏偏縣府主管單位被把持,從來不曾開過罰單,如果確實
依法行政,早就幾百萬罰到你歇業了!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五章 廣告管理
第45條第一項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面協議外不得變更
其形式與內容。
第48條
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八章 罰則
第64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警告︰
一、工程技術管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規則者。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
三、未於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者
。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或第
五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
(後略)
第66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台幣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一、
經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
(後略)
第67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台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一、
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
。
(後略)
各位鄉民: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在94年11月0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公布後,已由行政院新聞局變更為NCC了,請大家本「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
規則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由交通部為之;違反節目管理、
廣告管理、費
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之。
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未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的規定,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檢舉,並檢附您向縣政府原檢舉信回函的
文號(縣長民意信箱回函也有文號)及之後側錄到的廣告片段畫面,以作為
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未能行使職權的佐證,俾利NCC作後續處置。
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意信箱:
http://www.ncc.tw/comment-submit/comment-submit.htm
會本部: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
電話:(02)33437377
過去新聞局在2004/9/8發表的FAQ中也有提到: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常以廣告蓋台或使用插播式字幕(跑馬燈)影響收視戶權益,
應如何處理?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經事前書
面協議外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系統業者如於頻道中自行插播廣告,應事先
取得頻道供應者之同意,並不得影響節目之完整性。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系統
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
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四、與該播
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又依同法第六
十三條復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處罰,····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
權利保護各章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
能行使職權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準此,系統業者如有違法插播廣告及
使用插播式字幕之行為,收視戶可檢附相關證據,逕向住處所在之縣(市)政府
新聞單位提出檢舉,以維護收視戶權益。本局亦將密切注意地方政府之執法情形
,必要時本局將依法介入處理。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8637&ctNode=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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