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shohmygod (是我是我)》之銘言:
: ※ 引述《Insect (Insect)》之銘言:
: : 我中午去主婦買了一包樂事餅乾
: : 最近有打開包裝拿現金的活動
: : 結果我買回來,發現包裝已經被打開過了
: : 而且還用膠帶黏上,怎麼有人缺錢缺到這種地步
: : 不曉得是不是那邊的店員做的
: : 有沒有人也有相同的經驗
: 大城的主婦生鮮有過期沒下架的情形= ="
: 聽說發生過很多次了
: 所以買的時候記得要看清楚製造日期~~~
: 還有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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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無名,進來坐坐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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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68.128
把過期品買回去,再拿給相關單位他們就死定了!
下面附上相關法則供參考,簡單的說就是被抓到過期品,他們會被罰得很慘!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二 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第 五 章 查驗及取締
第二四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
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 二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第 六 章 罰則
第二九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 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第三十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
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或輸入、輸出。
第三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 違反前條之禁止命令者。
第三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二、 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第三四條: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