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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elpBuy 看板] 作者: athenalu (一步蓮華) 站內: HelpBuy 標題: aysusumu事件--法院判決了!! 時間: Fri Apr 20 14:38:46 2007 今天早上收到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 看到廖熳岑被判有期徒一年 知道關心這件事的人很多 所以就把判決書貼上來 雖然看完後,大家會覺得...怎麼才一年.... 但是至少沒讓對方逍遙法外啦~~~ 以下是判決書 被害人的名字中間有馬賽克,其他的在台北地方法院就可以查到了~~~ 【裁判字號】 95,易,352 【裁判日期】 960330 【裁判案由】 詐欺 【裁判全文】 臺灣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熳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151 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5270、24475 、1046、15640 、 17164、20971號),因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熳岑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廖熳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利用附表所示之二十八名被害人於網路刊登購買商品資訊 之機會,向該等被害人佯稱欲代為購買或欲出售商品,使該等 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廖熳岑有交付所購物品之意思,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給付現金或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廖熳岑、郭淑 萍、朱恩平所有之帳戶之方式交付價款予廖熳岑,廖熳岑於收 受價金均未交付允諾出售之物品,經該等被害人催討,均藉故 拖延,亦未返還價金,該等被害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 理。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廖熳岑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其 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爭執,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 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 料,自得做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述事實除被告廖熳岑於本 院審理時自白外,並有附表所示物證可證,且與附表所示證人 之證言相符,足以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本件證據明確,已 可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黹論罪科刑之依據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項修正乃 為符合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 往原則,屬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決定新舊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又關於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參,茲就新舊法之 比較適用依序說明如下: ⑴罰金刑: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有罰金刑之處罰,行為時之法 定刑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二條,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 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法定刑罰金之最低額提高為 新臺幣一千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被告三人行為 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⑵連續犯:刑法修正後,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7,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之規定乃將被告連續之數行為以一罪論,較有利被告。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 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先 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間之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公訴 意旨雖僅論及被告附表編號4 被害人林○揚之犯行,然其餘犯 行既與前述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部分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本院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其自九十一年起一再利用網路, 使用相同之手段詐騙被害人,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因被告返還被害人貨款而以九 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於九 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亦因被告返還被害人貨款而以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一五八六七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又經本院於九 十三年五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三一號判決判處拘役 二十五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 累犯),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 月三十日因認被告於九十二年間所為詐欺行為與前述判決有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五號不起訴處分 書為不起訴處分,再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日以九十四年度 訴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該行為另涉及偽造 私文書罪),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 累犯),其於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該案因九十三年十 二月間佯稱為燦星旅行社員工可代定機票為手段詐騙被害人, 經四個月後又更新詐騙手段,改以代購國外商品或演唱會門票 為幌子,歷經多次刑事追訴仍不知警惕,顯無悔誤之心,且其 於本院審理中,動輒以「上呼吸道感染」為藉口,意圖延滯訴 訟,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九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拒不到庭,嗣經本院拘 提始到案,犯後態度不佳,及其正值年少,不知以正當方法獲 取金錢,破壞網路交易信用,詐騙金額累計二十六萬八千元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行審判 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本 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審理。 五移送併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四○號併辦意旨另以被告詐騙 吳○達部分,因無交易資料,亦無被害人之陳述,張○欣、陳 ○林、吳○華部分均無被害人之陳述,不能證明被告對該等有 詐欺犯行,另被告為鄭○慧代購日本Kanjani8演唱會門票部分 ,其嗣後已交付門票予鄭○慧,僅郵資六百元部分因被告寄送 之方式與雙方談妥之方式不同而生爭議,應屬純屬民事糾葛, 不能遽認被告此部分有詐欺犯行,尚難認與本案事實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 處理。 六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 條。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還有一個附表,有27個被害人的報案指證資料,就不附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11
Nafusica:真是判太輕了!惡質的人! 122.126.43.73 04/20 14:41
swama07:騙子廖~還我牛!218.168.194.232 04/20 14:51
athenalu:判決書中沒寫到要他還錢的部分...T.T 140.116.10.11 04/20 14:52
aaaaspasia:借轉洽特...140.112.153.197 04/20 14:53
-- 「我愛你」必須意味著我想要你做自己,盡你所能表達自我, 不管這麼做和我有何干係。我不想佔有你,也會試著確保自己永遠不會那麼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3.197
richjf:還錢要加告民事賠償吧,刑事案不管這個的202.132.202.194 04/20 15:08
az1029:1年可以役科罰金嘛?? 61.231.0.137 04/20 16:22
applelover:一年好像不能役科罰金 220.228.91.232 04/20 17:22
lovenancyin:判真輕..= =+123.110.162.143 04/20 17:30
meere:七個月以內,才可以役科罰金。 125.231.70.208 04/20 18:33
coralpink:標題也有誤喔~~ 203.68.223.104 04/20 18:38
coralpink:抱歉TOT不小心按到 囧 203.68.223.104 04/20 18:39
tajimi:到底有幾個騙子啊 @@ 真是太誇張了 122.126.101.77 04/20 19:00
duduchiau:因為他詐欺的時候還有連續犯的規定 現在125.226.199.110 04/20 22:52
duduchiau:就沒有了 她還是被拘提到案的125.226.199.110 04/20 22:53
demdem:他X的上呼吸道感染..以為他是扁阿珍~切!! 218.175.25.85 04/21 02:24
elthy:上呼吸道感染==>感冒XD140.122.223.112 04/22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