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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晚報 09/都會生活 2005/05/09
消基會乎你靠 網購逾7天仍可退貨 只要使用有問題
半年內都可請求解約或要求店家協助修復
【李南燕/台北報導】
ꄊ 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在於下單和接貨的時間很自由,但是消基會發現,網路購物衍生的
糾紛愈來愈多,有的是貨色搞錯,換貨的運費竟要消費者負擔;有的過了7天猶豫期,
第8天才發現東西品質有問題,結果業者完全不理他;消基會指出,猶豫期固然只有7
天,但是只要消費者使用後發現有問題,即不是歸責於消費者的問題,民法明文規定,
半年內都可以請求解約或是要求店家協助修復。消費者別被「騙」了!
消費者向本報投訴指出,在網路上明明訂了短袖衣服,送到家裡竟變成了長袖的。
她向網路店家反映貨物有誤,網路店家說「換貨沒問題,郵費要你自己付!」消費者
一聽氣炸了,因為犯錯的不是消費者,而是店家,店家竟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自付郵
費,沒有一點道歉的意思。
還有1名消費者投訴指出,網路商店上展示1輛火車模型讓他很心動,下了訂單,付
了錢後,火車模型終於依約送到家裡。沒想到一打開驗貨,火車模型竟是裂開的,
他要求店家換貨,店家竟說「你怎麼證明火車不是你自己弄壞的?」讓消費者滿腹
委屈。
消基會指出,網路購物愈來愈普及,購物衍生的糾紛案也跟著上升。網路購物和一般
所謂的郵購,都是在無法親眼看到實體,憑著宣傳單、型錄或是網路上刊載的照片而
下單取貨,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不必具備任何理由,只要覺得不喜歡都可以請
求退貨還錢的權利。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消費者能請求的權利,並不是在領到貨品的第 7天到期就跟著結束。
雖然業者一直這樣誤導消費者,甚至有的還硬性規定「一定要有問題才能退貨,不喜歡
不算在內。」但事實上,第8天起如經使用發現產品本身設計不良、不好用或無來由的
故障,並非消費者不當使用造成,消費者都可依照民法向店家要求換個新的、修復、折
價、退貨還錢的解決方案,如果業者置之不理,消費者可向消基會申訴
網址很長 如果要看原文的可以去中時電子報搜尋打"網購"就會跳出來了!
我是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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