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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合購版爬置底文越看越寒心, 覺得好好的合購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出包主購呢... 然後團員很多在置底文討論:除了報黑以外還可以行使那些法律途徑保障自己權益呢? 在進入正文之前,在這裡還是要呼籲一下合購是建立在主購跟團員的信任之上 實在是很不樂見看到團員必須要用報警來促使主購出面>"< 因為明天還要上班,在這邊先單就置底發生情況的"刑事"責任討論。 另請注意,其實在PTT這個平台上的規定本來就是以道德為基礎約束, 並不是每件事情都是違法的。 你可以說這件事情本身處理得很雷,但他不一定是違法的; 或者就算有些事情我們認為是違法的,但有時也因為訴訟實益太低(所侵害法益太少) 或者是法院/檢察官見解不同而未能成罪。 這篇文章也只是試著提出可行的救濟途徑, 並非一定就"該"或"能"用這樣的管道處理。 情況A: 主購失聯,且物品"逾合理期間"尚未收到。 所謂合理期間建議用舉證的方式處理。 ex. 同賣家/同銷售平台的其他團已經超越該團進度甚多, 達不特定多數人都覺得"太慢"的程度。 →這時候可以用侵占罪或詐欺罪來處理。 因為事實上團員並未取得應得之物品,主購無法(並未)解釋團員所給付的款項 目前流向,那麼就可能是詐欺或侵占。 參考法條:刑法第335、339條(以下節錄)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情況B:主購失聯或於"逾合理期間"尚未處理寄錯物品 再次呼籲:當然遲延處理是讓團員很心焦又生氣的事情,可是還是建議給主購解 釋的機會跟處理的期間。團員可以要求主購於特定時間內完成,未完成則!@#$%。 →這時候可以用背信罪來處理。 主購受託為他人(團員)處理事務卻使團員受有損害,則並非詐欺或侵占(因為團員 有收到東西,主購確實有處理團員事務但卻因處理不當/營利/使自己受有損失等 理由而擺爛) 參考法條:刑法第342條(以下節錄)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情況C:主購營利 這裡指的營利必須要是確定事實,且可明確算出主購有獲利的金額及相關證據才 能主張。 →這就是詐欺罪或背信罪 主購為自己之利益而使團員受有損害,則可主張。 參考法條:刑法第339、342條(前文已有節錄) 情況D:主購退款短少 同情況C,必須要是確定事實,ex主購說退60元,但團員實收到50元。 →可以侵占罪相繩之。 主購扣留應退團員金額未退,則主購受有利益,這就是侵占。 參考法條:刑法第335條。 情況E:主購給予虛偽截圖使團員誤信金額或相關合購資料 這個狀況我想提好幾次了...但都很怕引起大家的爭論Q_Q 當然這個狀況成罪的前提是"足生損害", 如果主購的行為是代買(亦即他自己沒買卻說有買)並不生團員損害就不能適用。 主購的代買行為是違反板規不是違反法律→這是偽造文書罪喔! 偽造拍下截圖、匯款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等都算。 參考法條:刑法第210條、220條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 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雖然本篇文章用意在提供團員救濟的管道,但是在這裡還是要重申再重申, 刑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罪疑惟輕原則,且有嚴格的三段構成要件。 必定要能夠證明有客觀事實、主觀犯意、具體損害才會成罪, 所以請團員不要見黑影就開槍, 但是也請有意擺爛/營利的主購們自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46.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hat82gether/M.1399827272.A.F61.html
wendy22664:推!! 122.118.38.44 05/12 00:56
chunyiy:推~~~板主辛苦了~~~ 36.226.18.19 05/12 00:59
skyalley:推 謝謝提醒 告知 122.118.48.42 05/12 01:19
m284869:推 感謝提醒 118.165.93.75 05/12 01:58
Kai1216:推!寫得很詳細~ 163.13.11.146 05/12 02:07
bow232111:推!! 42.71.42.3 05/12 02:45
iamjimhaha:推 1.168.91.75 05/12 03:29
hihiamy:推~ 111.240.89.167 05/12 06:50
pttqweko:推~首段感想:劣幣驅除良幣...... 1.160.46.29 05/12 09:41
bluechichi:版大辛苦了!~~ 60.250.38.115 05/12 11:09
EllyChang:推 39.12.65.104 05/12 12:20
renny:妳是法律系學生還是從業人員? 114.39.89.58 05/12 13:26
renny:營利跟詐欺怎麼會有關係呢?民法或刑法有 114.39.89.58 05/12 13:27
renny:規定不能營利嗎? 114.39.89.58 05/12 13:27
renny:構成要件該當是很嚴謹的,本篇推論似乎太快 114.39.89.58 05/12 13:33
我是法律工作者。但不喜歡在版上公開我的職業。
cuats:應該是指不當獲利? 61.227.67.109 05/12 13:34
不當得利是民法的講法 下次有時間再繼續寫
EstateMB:如果真的來算電費+耗材 沒有不營利的吧.. 210.66.250.39 05/12 14:17
fetish9: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使用詐術使被害111.253.223.253 05/12 15:43
fetish9:人陷於錯誤而自願性的為財產處分,並且有111.253.223.253 05/12 15:44
fetish9:財產上損失,然後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詐欺故111.253.223.253 05/12 15:45
fetish9:意。詐術是指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111.253.223.253 05/12 15:46
fetish9: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111.253.223.253 05/12 15:47
fetish9:掩飾事實等手段111.253.223.253 05/12 15:47
fetish9:我是覺得主購不退款論詐欺有點嚴重,論侵111.253.223.253 05/12 15:49
fetish9:占或許比較適合111.253.223.253 05/12 15:50
spannie:那如果主購修改截圖也可以算是詐術嗎? 210.240.3.121 05/12 16:14
miyukiy:"不法之利益",通常主購營利是用不實金額 114.47.218.206 05/12 16:39
miyukiy:欺騙團員,藉此從中獲利。就像商人都要營 114.47.218.206 05/12 16:39
miyukiy:利,但今天謊稱產品成分,用劣質原料從中 114.47.218.206 05/12 16:40
miyukiy:獲得更多利益,這算不算詐欺背信呢? 114.47.218.206 05/12 16:40
miyukiy:但就是構成要件很嚴格,不容易成罪,所以 114.47.218.206 05/12 16:41
miyukiy:在跟團前、匯款前、團務進行時,團員都要 114.47.218.206 05/12 16:42
miyukiy:停看聽並合理關心團務,才是對自己的荷包 114.47.218.206 05/12 16:42
miyukiy:負責任 114.47.218.206 05/12 16:42
謝謝以上推文版友的指教(能夠用此篇文章拋磚引玉使潛水的版友提出意見真是太好了), 誠如miyukiy版友所述(m版友推文一向非常精準而中肯),刑法的成罪是非常嚴謹的不是今天版主、團員、主購在這裡指著對方說"你犯了某某罪"就定論。 ↑相關的強調用語在文章裡面已經出現很多次,在這裡再強調一次。 可是當版友遇到合購糾紛像無頭蒼蠅在這裡求助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提供方向思考, 這才是本篇文章存在的意義。
everyna:好文,並推m大!關心團務才是最重要的 1.162.105.22 05/12 21:12
h7483:建議走民事路徑,先花1000元發支付命令, 123.194.71.231 05/12 21:50
h7483:逼主購出來處理,倘主購聲明異議則視為起訴 123.194.71.231 05/12 21:51
h7483:則進入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凍結帳戶 123.194.71.231 05/12 21:52
h7483:凍結帳戶才有可能拿回錢。因為刑事案件不易 123.194.71.231 05/12 21:54
h7483:構成 123.194.71.231 05/12 21:54
h7483:且刑事案件要舉證主購主觀上有「故意」 123.194.71.231 05/12 21:56
h7483:況且主購即使一個月聯絡不到,也不一定會構 123.194.71.231 05/12 22:01
h7483:成侵占,反而走民事路徑會比較快,只是自己 123.194.71.231 05/12 22:02
h7483:要先負擔訴訟費。 123.194.71.231 05/12 22:02
走民事途徑是較為正確的作法,只是要付出較多訴訟成本。 等工作比較不忙了再寫民事篇...
tesia0522:詐欺跟背信,實務論詐欺而已 114.34.86.72 05/13 20:37
akosea520:支付命令現在只需要500元喔。 182.155.58.118 05/13 21:08
Lizacos:推認真版主,好奇版主是法律相關人員嗎? 115.80.205.175 05/13 21:42
Lizacos:覺得很厲害,民法債編超多的耶@.@ 115.80.205.175 05/13 21:43
沒有要給版友上民事課程啦ˊˋ
cuats:其實我的不當獲利是回給樓上r大XD 223.142.122.35 05/14 07:52
puppu7015:好詳細! 106.65.88.206 05/15 10:04
u4vm06:妳好棒! 120.125.11.202 05/15 12:26
u4vm06:超用心煩!! 120.125.11.202 05/15 12:27
u4vm06:.....我要打超用心「的」 抱歉!!!!!! 120.125.11.202 05/15 12:27
cmoeoo:我想問的是,符合民法的哪種契約行為112.105.249.243 05/15 23:18
cmoeoo:代理?買賣?委任?無因管理?承攬?還是類推?112.105.249.243 05/15 23:20
cmoeoo:先定性才能決定其法律行為才能往下走吧112.105.249.243 05/15 23:21
cmoeoo:這問題在我心裡困擾好久了…112.105.249.243 05/15 23:24
cmoeoo:因為只要有收"雜費"的,就是屬於有給付112.105.249.243 05/15 23:25
cmoeoo:屬於善良管理人的無過失責任,很重的…112.105.249.243 05/15 23:25
cmoeoo:還是屬於必要費用的支出?112.105.249.243 05/15 23:39
主購行為比較接近代理→承攬 因為民法上的關係比較複雜所以還沒有寫...... 但是我個人覺得說只要有收"雜費"就叫作有給付是非常武斷的說法 雜費不是給主購的報酬......... (現在不是要來戰雜費Orz)
cmoeoo:坦白說,法律是不受當事人「認定」的法律行112.105.249.243 05/16 22:24
cmoeoo:為而定的,雖然我們說不是報酬,但對法律而112.105.249.243 05/16 22:24
cmoeoo:言,或許他就是屬於報酬。112.105.249.243 05/16 22:24
cmoeoo:所以我從來不敢收雜費啊…超驚的112.105.249.243 05/16 22:25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東西,不會有自己的思想;所有對於法律的解讀都是"人"在解讀喔。 尤其是私法(例如民法)上行為,就是"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cmoeoo:我指的就是當事人協議,把法律定義搞錯的時112.105.249.243 05/17 01:06
cmoeoo:候。很多時候,不是我們所想的這麼簡單112.105.249.243 05/17 01:06
cmoeoo:另外,其實我很反對以刑逼民~鼓勵民眾以刑112.105.249.243 05/17 01:08
cmoeoo:事附帶民事求償,只為的是省訴訟費112.105.249.243 05/17 01:08
cmoeoo:其實用支付命令就很夠了~沒必要到走刑事112.105.249.243 05/17 01:09
cmoeoo:民事糾紛就用民事處理才是王道112.105.249.243 05/17 01:11
pprr:一些想法~退款短少的部分,涉及金錢混同,可 221.120.70.34 05/17 01:51
pprr:可能不構成侵占罪 221.120.70.34 05/17 01:53
pprr:另推板主超用心!!! 221.120.70.34 05/17 01:54
papa820: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可以省裁判費,然 118.167.61.167 05/17 03:45
papa820:而程序上是會拖比較久的。118.167.61.167 05/17 03:45
把推錯文的推文撈回來XDDDD 我也反對以刑逼民,這只是一種訴訟手段(畢竟本質上合購糾紛就是民事糾紛) 但是聲請支付命令對版友來說往往比實際損失還多(很多版友的損失金額只有幾十元) 不過就像我前面說的,本篇文章是拋出一個議題提醒團員可以用甚麼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 編輯: sevenmimi (58.114.181.42), 05/17/2014 1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