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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juifeng (no day but todayN I》之銘言: : : 還有人說這種報導把女大學生都寫成淫亂不堪 : : 破壞合購版名聲....etc... 之類的 : : 恕我愚鈍..我實在..看不出來 : : 這樣說的人 : : 會不會有點過分延伸了呢? 今天這個問題應該是有關言論自由跟個人隱私的衝突性 是個跟新聞權有關的內容 就是新聞媒體的報導範圍有多大 如果是個人隱私的部分 哪些可以報哪些不可以報 例如在公園大庭廣眾之下親熱可不可以報?? 健身房中穿著的衣服比較清涼可不可以拍?? 你會發現重點跟以前的問題不一樣了 以前是關起門來辦事可不可以報導?? 現在是公開場合的私人活動可不可以報導?? 即使前一個關起門的問題 到目前也是狀況不明 而實務還有待解決 ex 警察闖入轟趴 記者一擁而入 你會發現在同志轟趴的情形特別嚴重 雖然他們關起門來了 警察還是會以持有毒品現行犯的名義進入 但是警察對於非重大犯罪這樣的作法是否得宜?? 還是對於他們的性態度採取易於常人的方式辦案?? 還有在沒有判刑確定前記者大肆拍照跟攝影 是否侵犯人權?? 回到第二個問題 人權的範圍有多大 在公共的場合中的人權範圍在哪裡?? 這是一個很抽象的問題 今天有人在公開場合親熱 表不表示他們願意被報導?? 問題是在公開場合中 自己願意犧牲權利 願意犧牲的幅度有多大 願意被旁邊的人看是不用說拉 那願不願意被報導?? 這還牽扯到如果今天親熱的是公眾人物 ex影星 政治人物 理所當然犧牲的程度又更大了 這就是為什麼外國狗仔隊瘋狂拍攝有名人物在公開場合 ex影星天體海灘裸露 會有個疑問 是不是可以拍 是不是要較常人忍受的程度要更大?? 先撇開公眾人物 例如你去屈臣氏買保險套 自然就自願犧牲了被屈臣氏店員跟部分顧客看到這個隱私行為的權利 不然你可以在家郵購或網路e-mail訂購 但是你一定不願意在屈臣氏中被拍吧 也就是公開場合中會存在隱私的問題 這部分是會發生衝突的 你在大自然的天體海灘被拍 也是相同的道理 我是希望有人去告一告 說不定還要提個釋憲解釋人權跟新聞權的衝突的問題 實務的見解到底是什麼說不定會更清楚 但是只要有人存著""這件事見不得光 會被投以異樣眼光"" 這種想法的話 應該就不會有人站出來拉 連內政部長都會覺得嫌疑犯不應該戴頭套以供大眾辨認 這種侵害嫌疑犯的人權想法普遍還存在台灣社會的話 我的希望終究會淪為學者間理論性的空談而和社會格格不入罷了 -- 何金銀: 除暴安良是做市民的責任 積德行善是我個人的興趣 我每週一次都扶老太太過街 有時還 一週兩三次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