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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看了很久的法條 依據之前上民法課的印象 我覺得我們應該是可以告他 因為民法雖然有些條文沒有寫很清楚 但是長店確實使用詐術騙錢且不當得利 以下是我覺得較符合的法條 希望有其他法律強者能補遺^^ 刑法 詐欺背信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購應該算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沒錯!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教授說連續犯 刑罰會加重! 民法 不當得利部份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以這條應該可以讓LS把賺的前吐出來 因為他報給大家的價錢是假的! 侵權行為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以上 我覺得大家可以討論看看要不要告他 畢竟他騙人 利用很多謊言賺版友的錢是事實 -- http://www.wretch.cc/album/soyoucan 國王的相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29.70 ※ 編輯: loveyoubaby 來自: 125.232.129.70 (11/09 23:16)
mokotsu:之前另一個L大家也說要告..結果還不是礙於 220.134.88.98 11/09 23:19
mokotsu:纏訟時間 版眾還不是作罷? 220.134.88.98 11/09 23:20
loveyoubaby:前他有被告呀 你說馬姐嗎 125.232.129.70 11/09 23:22
katlyn:之前的L主購說要告的都是沒跟團的路人 125.233.89.116 11/09 23:24
katlyn:真正有跟團的團員幾乎都說錢有拿回來就好了 125.233.89.116 11/09 23:24
loveyoubaby:不過之前他的團是小團 長店幾乎都全省 125.232.129.70 11/09 23:25
loveyoubaby:團 被她騙到的人應該很多吧 125.232.129.70 11/09 23:25
laughgirl:要告沒那麼容易啦 唉~122.123.193.129 11/09 23:25
laughgirl:這就是法律最心酸的部分 :(122.123.193.129 11/09 23:26
laughgirl:"賺"錢和"騙"錢 終究不太一樣 :(122.123.193.129 11/09 23:28
loveyoubaby:但賺錢的人很少會打死不承認自己有賺뼠 125.232.129.70 11/09 23:29
loveyoubaby:吧 何況他還會恐嚇要告說他有"賺"的人 125.232.129.70 11/09 23:30
lilypica:這種壞人讓他逍遙真的超不爽~\口/ 61.228.106.2 11/09 23:34
yokin:狂推樓上 218.167.233.56 11/09 23:35
zukes:能不能告,原PO不是有教授可以幫大家請教一下 61.229.3.169 11/09 23:44
zukes:要不要告,沒跟過他團的超不爽路人可以告嗎@@ 61.229.3.169 11/09 23:44
Asteroid612:我覺得不給她訴訟的壓力 她是不會出面 61.216.92.35 11/09 23:44
momodas:有人跟我一樣在等合購版主的公告嗎?220.134.132.154 11/09 23:45
zukes:如果就這樣讓他拍拍屁股沒事走人真的很不爽 61.229.3.169 11/09 23:44
Asteroid612:她可以亂恐嚇告人 我們於法有據更能告 61.216.92.35 11/09 23:45
Asteroid612:我覺得第二項很能成立 更何況受害或是 61.216.92.35 11/09 23:47
Asteroid612:間接受害人數眾多 61.216.92.35 11/09 23:47
Asteroid612:若是讓這種人逍遙法外 可能仿效的人會 61.216.92.35 11/09 23:48
Asteroid612:更多 到時合購就真的玩不得了 61.216.92.35 11/09 23:49
cheerupchun:我也認為是背信罪 民法92條應有適用 122.116.40.11 11/09 23:56
loveyoubaby:OK 我本來就打算星期一要問教授 不過 125.232.129.70 11/09 23:57
loveyoubaby:教授搞不好認為我生活過的很亂XD天天 125.232.129.70 11/09 23:57
cheerupchun:似有民法74暴利行為 趁他人急迫輕率 122.116.40.11 11/09 23:57
loveyoubaby:都在問他要告人的事 不過上次我問完他 125.232.129.70 11/09 23:58
loveyoubaby:他還在課堂上說希望同學多跟它互動 可 125.232.129.70 11/09 23:58
cheerupchun: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 122.116.40.11 11/09 23:59
loveyoubaby:以多問他法律的事情 (教授很有名喔) 125.232.129.70 11/09 23:58
cheerupchun:哈 是哪個教授阿? 122.116.40.11 11/10 00:00
arylin:L板友可以跟教授說是我好朋友發生的事情~ 218.166.162.93 11/10 00:01
loveyoubaby:台大的 常幫政府寫東西的法學博士 125.232.129.70 11/10 00:02
loveyoubaby:他說寫一篇可以拿六位數的稿酬XDDD 125.232.129.70 11/10 00:03
cheerupchun:哈 就去問問吧 如果被A了那麼多錢 122.116.40.11 11/10 00:06
cheerupchun:那當然要要回來 說不定可以加利息 122.116.40.11 11/10 00:07
zukes:推文真是整齊,讓人不忍破壞XD 不過忍不住想 61.229.3.169 11/10 00:11
zukes:問原PO上次告人的結果如何? 61.229.3.169 11/10 00:12
Asteroid612:麻煩cheerupchun大去諮詢 也呼籲各地 61.216.92.35 11/10 00:11
Asteroid612:區小主購連署 一起告長店 61.216.92.35 11/10 00:12
Asteroid612:我是間接受害 但是若我的主購願意出面 61.216.92.35 11/10 00:13
Asteroid612:賠償所得可以全歸主購 我實在不想讓 61.216.92.35 11/10 00:14
Asteroid612:這種人覺得可以換個ID 繼續下一個騙局 61.216.92.35 11/10 00:15
phiamore:合購版的公告出來了~ 218.171.98.130 11/10 00:16
momodas:我看了心都寒了…就這樣?! 佳茗網廣告營利220.134.132.154 11/10 00:22
momodas:事證如此明顯,竟然還不處理,也不追究負댠220.134.132.154 11/10 00:22
momodas:我覺得真是太誇張了!!我以後再也不跟全省뤠220.134.132.154 11/10 00:23
ysc1:沒有水桶嗎 有處理跟沒處理一樣... 218.164.3.194 11/10 00:24
ysc1:至少也找出所有分身id 全部砍帳號 218.164.3.194 11/10 00:26
Asteroid612:再也不跟全省團+1 不管價錢多漂亮 61.216.92.35 11/10 00:26
ysc1:路人看得很失望... 218.164.3.194 11/10 00:26
Asteroid612:想到有人藉此中飽私囊我寧願買貴一點 61.216.92.35 11/10 00:26
Asteroid612:給賣家賺也不給小人賺 61.216.92.35 11/10 00:27
cheerupchun:經過這事件合購版好像沒那麼吸引我了 122.116.40.11 11/10 00:35
domicina:推樓上 61.59.248.50 11/10 00:41
oceanus43:連水桶都沒有太誇張了,這些不是證據嗎 219.84.74.34 11/10 00:41
ihope1987:看了公告 覺得很空虛= = 61.224.132.169 11/10 00:46
aacs0130:很空虛的公告..不過版主可能查不到證據 124.218.52.249 11/10 01:31
paradis:小小糾正一下...刑法連續犯規定已經廢除了218.161.123.241 11/10 01:34
skully:我怎麼沒看到公告阿?>"<222.250.190.146 11/10 01:37
momodas:版上的證據不充分嗎?光是戶名就無法解釋220.134.132.154 11/10 01:50
momodas:雖然BC、TT、咪子沒有確定營利團,可是220.134.132.154 11/10 01:51
momodas:之前佳茗網賣家自徵,就是很嚴重的事了220.134.132.154 11/10 01:52
> -------------------------------------------------------------------------- < 一點也不專業的法律系學生小小見解… (民法部分我比較有自信一點,刑法我學得亂七八糟,請大家不要太相信我, 就當我在自己練習解題好了…= =|||) 我認為這個案子想要提告,是很困難的。不是條文的要件不符合,就是事實難以舉證 在此簡述一下理由,皆以面膜團為例(因為這團我有跟,比較清楚狀況…) 如有錯誤,煩請高手指點 民法179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謂「無法律上原因」必須要是雙方沒有任何契約的情況 主購與團員間有「合購」、「代為訂購面膜」等意思表適合致, 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寫下來,這樣就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契約」了 交付價金是基於主購與團員的契約關係,所以不是「無法律上原因」 且團員確實有拿到比市價更便宜的面膜。團員跟主購間是基於 「面膜一片10元」(還是多少?我忘了)的合意交付面膜與價金, 這個契約「一方交付價金,他方交付一片十元的面膜」確實按照雙方的內心想法履行 因此團員並沒有受到損害。 不當得利這一條,絕對不可能適用。 民法184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權行為的客體必須要是「法律上所保護的權利」,「純粹的經濟利益」並不適用之 在本案中,團員的權利難認受有損害,因為並沒有192到195條明文的權利受到侵害 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的方法必須要證明被告的內心完只是為了讓他人 受損,對自己一點好處都沒有的情況,才可能成立這一項。 所以,侵權行為這一條,也不可能會派得上用場。 接下來是不負責任,自己也沒什麼自信的刑法部分… 刑法339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材罪的要件: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為財產上處分,致財產上受損。 本案,姑且不論大主購到底有沒有「施行詐術」以及團員是否「陷於錯誤」, (我認為這樣稱不上行使詐術,團員也沒有陷於錯誤,但這個我還要再查課本才 講得出理由= =) 團員們的財產有無受到損害,我個人認為是沒有的。 以面膜團來說,團員們確實拿到了面膜,而面膜的價錢也比自行購買便宜 詐欺取財罪所認定的損害指的是當事人「總體財產的範圍」受到侵害 像這樣的情況,客觀上認定應該是無損害的。 所以詐欺取財大概不成立。 刑法342 背信罪 同理,是否受有損害這點可議。 所謂的為他人處理事務,通說認為限於「處理與第三人之法律事務,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面膜案裡,大主購跟廠商間交易是雙方都覺得可以,沒有疑義的。 問題是出在與「本人」(指團員)之間有無違背任務,行為人與本人的關係, 原本就不適用這個條文。即便適用, 所謂的「背信」,指的是違背任務的行為。「違背任務的行為」學說上有兩種說法, 一是「違反本人指示」,大主購有違反團員的指示嗎?他確實訂了面膜, 也把比市價便宜的面膜交給團員了。並無違反團員指示。 二是違反一般處理該事務應盡的義務。 這個很難說,因為我 刑法50條 連續犯的規定,現已刪除。 硬要選一個的話,我覺得最有可能成立的是背信,但…還是很難阿! 最後…附帶一提我自己對這一連串事件的想法(拜託不要戰我>"<) 縱然大主購說謊、收回扣,那也只是違反版規、背叛大家的信賴,並沒有犯法 或許我們可以在人格上唾棄他,但不能否認,大主購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版上的各位或許可以看開一點,不用戰得那麼凶 同時也要注意揭露的資訊是否侵犯大主購的隱私,否則真的有可能反而會被告上法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我語無倫次的想法<(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252
cateye0429:呃…如果上面的見解有太多錯的話,我會 61.230.16.252 11/10 00:44
cateye0429:自D |||Orz... 61.230.16.252 11/10 00:44
appleyu: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囧 124.8.15.112 11/10 00:44
cheerupchun:說的不錯阿 我也覺得最有可能是背信啦 122.116.40.11 11/10 00:45
謝謝>///<
appleyu:我辛苦工作半年還沒有20萬以上.... 124.8.15.112 11/10 00:46
cheerupchun:我也是一點也不專業的法律系學生XD 122.116.40.11 11/10 00:47
cheerupchun:個人覺得有可能是暴利啦 只是是否顯失 122.116.40.11 11/10 00:48
暴利嗎?那這個「暴利」還真小阿XD 基本上回扣的錢還是遠遠少於面膜本身的錢吧?我覺得不會是暴利
guanyi999:之前桃園的L也是因為這些原因就沒被告的 59.104.119.116 11/10 00:48
cheerupchun:公平 也很難說 畢竟每個人都是損失幾 122.116.40.11 11/10 00:48
ihope1987:這樣講 她以後再換個身份來照樣ok囉= = 61.224.132.169 11/10 00:48
基本上來講,就是如此…
cheerupchun:塊錢 很難引用暴利行為這條 122.116.40.11 11/10 00:49
merkyor:舉証困難,很難告得成 61.228.205.54 11/10 00:49
guanyi999:沒錯~ 其實他這樣的行為行之有年了~~ 59.104.119.116 11/10 00:50
lunaseail:我也覺得是背信...我是不專業輔係學生囧 59.112.31.174 11/10 00:50
krige:原PO很認真 不過有些見解怪怪的值得斟酌 211.77.241.1 11/10 00:50
對不起 我很外行 <(_ _)> 有些部分也是怕寫太多,大家會看不懂。 版上各位高手,歡迎糾正我的錯誤見解XD
cheerupchun:事實上 大家都就買賣標的和價金都有合 122.116.40.11 11/10 00:50
Asteroid612:報價的部分沒有涉及背信嗎? 61.216.92.35 11/10 00:51
對誰的報價?如果是對團員的,主購跟團員間本來就不太可能適用這一條
guanyi999:我覺得詐欺可以耶~ 而且是累犯~ 59.104.119.116 11/10 00:51
累犯是指已經被判刑,執行完了,又再犯罪才叫累犯。 這個案子的情況頂多是用數罪併罰,但是不是「數罪」很難認定
cheerupchun:意了 122.116.40.11 11/10 00:51
Asteroid612:她也在公開版面說自己沒有從中獲利... 61.216.92.35 11/10 00:51
guanyi999:那他的明佳網呢??算圖利吧?? 59.104.119.116 11/10 00:53
呃…這部份我不知道,明佳網的部分案件事實太多了,我還沒有仔細看
Asteroid612:雖然我們的確拿到低於市價的產品 61.216.92.35 11/10 00:53
ioootsai:原來收回扣沒有固定的罪名呀.... soga 122.123.142.49 11/10 00:53
也不是這樣。要看當事人間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Asteroid612:但是她的報價和買價是否相符呢??? 61.216.92.35 11/10 00:53
miffygan:回扣若有罪的話~那一堆導遊都不用生活了 59.117.119.35 11/10 00:53
cheerupchun:畢竟他不是公務員身分 頂多背信吧 122.116.40.11 11/10 00:53
cheerupchun:但是大家都就他報價的金額合意啦 122.116.40.11 11/10 00:54
yurung11: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這是說其他辛苦ꐠ 61.216.47.60 11/10 00:54
krige:收回扣只有在貪污治罪條例中 有較為明顯的規 211.77.241.1 11/10 00:54
cheerupchun:表示大家都接受他報價的這個價錢了 122.116.40.11 11/10 00:55
yurung11:又沒收錢服務大家的主購們吧..而不該說他 61.216.47.60 11/10 00:55
krige:定 但是非公務員不適用上開法律 故只能另行 211.77.241.1 11/10 00:55
cheerupchun:合購的目的不過就是省錢 122.116.40.11 11/10 00:56
cheerupchun:不過他已經算是盤商之ㄧ了 賺那麼多@@ 122.116.40.11 11/10 00:57
cheerupchun:總之 對他報價的金額沒有疑異 並且同 122.116.40.11 11/10 01:02
cheerupchun:意了 那其實基本上契約應該沒有什麼問 122.116.40.11 11/10 01:03
cheerupchun:題吧 我覺得啦 >"<(別攻我喔) 122.116.40.11 11/10 01:04
cheerupchun:或是像咪子香蕉夾比較貴 網路上有那麼 122.116.40.11 11/10 01:05
cheerupchun:多的選擇 會想選貴的咪子是大家的自油 122.116.40.11 11/10 01:06
hermosa1008:其實我也是唸法律的 基本上....也覺得 125.225.70.236 11/10 01:06
hermosa1008:很難說能給他怎樣的法律制裁.... 125.225.70.236 11/10 01:07
cheerupchun:事實上...所以...沒什麼其他意見啦@@" 122.116.40.11 11/10 01:07
hermosa1008:畢竟法律上構成要件是有其判斷標準 125.225.70.236 11/10 01:09
auimy:跟同學討論過後..跟原PO和樓上及樓樓上的看 211.74.98.35 11/10 01:11
hermosa1008:不是按照字面的意思去解釋 @@ 125.225.70.236 11/10 01:12
auimy:法相同XD 很難用刑法來制裁...orz 211.74.98.35 11/10 01:12
risser:我查了法條,罪名要成立有難度,這也是不當 218.165.2.234 11/10 01:16
risser:的合購牟利手法能一再使用的緣故 :| 218.165.2.234 11/10 01:17
cheerupchun:推樓上(們) 所以啦 畢竟大家不是被騙똠 122.116.40.11 11/10 01:19
cheerupchun:貴 是被騙"沒有更便宜" 122.116.40.11 11/10 01:20
cateye0429:(紅的顯眼)我要補充,麻煩大家先不要 61.230.16.252 11/10 01:21
cateye0429:推文喔^^ 61.230.16.252 11/10 01:21
※ 編輯: cateye0429 來自: 61.230.16.252 (11/10 01:29)
cateye0429:改好了,我也想睡了…大家晚安XD 61.230.16.252 11/10 01:31
cheerupchun:我想的暴利 應該是就全部的回扣來說 122.116.40.11 11/10 01:33
cheerupchun:當然啦 如果各自提起主購暴利的話 當딠 122.116.40.11 11/10 01:34
cheerupchun:然很難成立 因為每人都是少少的幾塊錢 122.116.40.11 11/10 01:35
cheerupchun:我想 爭議的地方應該是全部的回扣吧 122.116.40.11 11/10 01:35
cheerupchun:積少成多 這也是大家攻他的原因 122.116.40.11 11/10 01:36
cheerupchun:大家晚安咧 我也要來閃了 下次繼續 122.116.40.11 11/10 01:37
> -------------------------------------------------------------------------- < 作者: zftn (快來人把我手剁掉) 看板: Chat82gether 標題: Re: [討論] 可以告長店嗎?? 時間: Sat Nov 10 02:42:28 2007 舉手 '_'/ 我有一個想法,也許能有一點機會能使法條的要件成立。 (這只是我個人的想法罷了,不一定正確。) 首先,當我們進入合購版時,我們會受到版規的規範 我們瞭解並願意遵守版規,才能在合購版上開團 此時,版規雖不是法律,但應該可以構成契約。 而契約當事人應該是版主及主購。 在主購開團當時,我們認為他們皆是佛心來著 所有的折扣都與團員共享,並且接受版規的規範 所以,主購與團員之間應該也有一個契約,即是: 基本上,雙方接依版規規範進行合購 又依每個主購合購文上的特別條件來遵守。 因此,每個團員願意跟團,心中應是秉持著:主購並無營利 若是主購有營利,即使價格漂亮,我們都不見得願意跟團。 我覺得基於以上的契約關係, 跟團的團員應該都能向主購主張『債務不履行』等一連串的民事責任。 且,合購版版主應該也能向營利主購主張才是。 以下部分恕刪。 : 民法179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所謂「無法律上原因」必須要是雙方沒有任何契約的情況 : 主購與團員間有「合購」、「代為訂購面膜」等意思表適合致, : 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寫下來,這樣就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契約」了 : 交付價金是基於主購與團員的契約關係,所以不是「無法律上原因」 : 且團員確實有拿到比市價更便宜的面膜。團員跟主購間是基於 : 「面膜一片10元」(還是多少?我忘了)的合意交付面膜與價金, : 這個契約「一方交付價金,他方交付一片十元的面膜」確實按照雙方的內心想法履行 : 因此團員並沒有受到損害。 : 不當得利這一條,絕對不可能適用。 若能以契約的方式主張的話,我們就不需要討論不當得利了。 若要討論, 主購的確是違反了他與團員之間『無營利』的契約內容 主購多收的部分,應該是不當得利。 : 刑法342 背信罪 : 同理,是否受有損害這點可議。 : 所謂的為他人處理事務,通說認為限於「處理與第三人之法律事務,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 面膜案裡,大主購跟廠商間交易是雙方都覺得可以,沒有疑義的。 : 問題是出在與「本人」(指團員)之間有無違背任務,行為人與本人的關係, : 原本就不適用這個條文。即便適用, : 所謂的「背信」,指的是違背任務的行為。「違背任務的行為」學說上有兩種說法, : 一是「違反本人指示」,大主購有違反團員的指示嗎?他確實訂了面膜, : 也把比市價便宜的面膜交給團員了。並無違反團員指示。 : 二是違反一般處理該事務應盡的義務。 : 這個很難說,因為我 同上述理由,若他與團員之間有『無營利』的契約內容,且有違背 那麼背信罪應該是能成立的。 呃...以上這些,只是我個人非常不專業的想法,不一定對。 就算對,實行上也不一定能成功(舉證什麼的)。 也沒有針對任何人,請不要戰我。 歡迎指正。 畢竟,我十分的不專業。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207.180
zukes:是我的amas鞋鞋親切正妹主購耶~ 推一個XD 61.229.3.169 11/10 03:14
zftn:是我amas的超級好團員耶!謝謝你的推,啾:3125.232.207.180 11/10 03:40
csiaxn:推~~長店有回扣的部分才有可能成立不當得利 122.120.100.15 11/10 11:25
> -------------------------------------------------------------------------- < 作者: blackkt (choco) 看板: Chat82gether 標題: Re: [討論] 可以告長店嗎?? 時間: Sat Nov 10 05:14:07 2007 ※ 引述《zftn (快來人把我手剁掉)》之銘言: : 舉手 '_'/ : 我有一個想法,也許能有一點機會能使法條的要件成立。 : (這只是我個人的想法罷了,不一定正確。) : 首先,當我們進入合購版時,我們會受到版規的規範 : 我們瞭解並願意遵守版規,才能在合購版上開團 : 此時,版規雖不是法律,但應該可以構成契約。 : 而契約當事人應該是版主及主購。 : 在主購開團當時,我們認為他們皆是佛心來著 : 所有的折扣都與團員共享,並且接受版規的規範 : 所以,主購與團員之間應該也有一個契約,即是: : 基本上,雙方接依版規規範進行合購 : 又依每個主購合購文上的特別條件來遵守。 : 因此,每個團員願意跟團,心中應是秉持著:主購並無營利 : 若是主購有營利,即使價格漂亮,我們都不見得願意跟團。 : 我覺得基於以上的契約關係, : 跟團的團員應該都能向主購主張『債務不履行』等一連串的民事責任。 : 且,合購版版主應該也能向營利主購主張才是。 贊同以上見解,以契約的方式來請求是比較可行的。(以下補充說明) 本案中有兩個契約關係 1.合購交易平台和所有使用者的契約關係,契約內容就是版規,只要使用合購平台者 就等於同意這契約內容(版規)的規範。 所以基於以上契約,一旦使用者違反版規就是違反契約內容,板主有權將該帳號停 權,甚至於若不幸地合購版因此而關版(學術網路不得營利),版主等相關當事人還 可以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財產上)和登報道歉等回復信譽(非財產上)的必要 措施,因為違規者的行為嚴重損害公眾對合購平台的信賴,侵害了合購平台對於公 眾的信譽權,所以道歉是必要的,至於道歉的方法由法官裁量。而損害賠償則依版 主和相關當事人對於這起違規事件所耗費的成本(包括處理該事件人事成本和蒐證的 必要費用等等)來衡量請求。 2.主購和團員的契約關係,其中契約內容當然包括版規(即不得營利),因為跟團者就 是信賴每個主購都會遵守版規,才來合購版委託交易,所以版規可以說是每個合購 版使用者的共識,當然就是契約的必要之點,因為跟團者若知道主購有從中牟利, 可能就不會那麼輕易地下單訂購,所以契約內容當然包括版規。 若主購果真從中牟利,就是違反了契約內容。這時就可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 付(民法227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方法依民法第223條第1項後段,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這裡需要解釋一下,何為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或者 團員究竟發生什麼損害?今天主購跟團員說,他拿到的價錢是面膜一片10元,但是 實際上是一片8元(若查證屬實的話),今天主購若以一片8元賣給團員,當然就沒有 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更不用談損害。但本案中主購是以違反契約從中牟利的方式向團 員收取一片10元的價格,此時團員就因主購違約私自牟利而受有損害,其損害就是主 購牟利的差價2元,所以按法條應該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面膜一片8元(因為賣 給團員8元,團員就無損害可言),因此主購應該要將面膜每片差價2元退還給團員, 來填補損害。 : 以下部分恕刪。 : : 民法179 不當得利 :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 所謂「無法律上原因」必須要是雙方沒有任何契約的情況 : : 主購與團員間有「合購」、「代為訂購面膜」等意思表適合致, : : 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寫下來,這樣就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契約」了 : : 交付價金是基於主購與團員的契約關係,所以不是「無法律上原因」 : : 且團員確實有拿到比市價更便宜的面膜。團員跟主購間是基於 : : 「面膜一片10元」(還是多少?我忘了)的合意交付面膜與價金, : : 這個契約「一方交付價金,他方交付一片十元的面膜」確實按照雙方的內心想法履行 : : 因此團員並沒有受到損害。 : : 不當得利這一條,絕對不可能適用。 : 若能以契約的方式主張的話,我們就不需要討論不當得利了。 : 若要討論, : 主購的確是違反了他與團員之間『無營利』的契約內容 : 主購多收的部分,應該是不當得利。 : : 刑法342 背信罪 : : 同理,是否受有損害這點可議。 : : 所謂的為他人處理事務,通說認為限於「處理與第三人之法律事務,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 : 面膜案裡,大主購跟廠商間交易是雙方都覺得可以,沒有疑義的。 : : 問題是出在與「本人」(指團員)之間有無違背任務,行為人與本人的關係, : : 原本就不適用這個條文。即便適用, : : 所謂的「背信」,指的是違背任務的行為。「違背任務的行為」學說上有兩種說法, : : 一是「違反本人指示」,大主購有違反團員的指示嗎?他確實訂了面膜, : : 也把比市價便宜的面膜交給團員了。並無違反團員指示。 : : 二是違反一般處理該事務應盡的義務。 : : 這個很難說,因為我 : 同上述理由,若他與團員之間有『無營利』的契約內容,且有違背 : 那麼背信罪應該是能成立的。 主購的確有違反團員指示,因為團員的確切指示是,主購必須在無營利的情況下,將廠 商給的價格忠實反應給跟團者,因為這是雙重契約關係(合購版交易規範契約加上主購與 跟團者之間的契約),因此背信罪可成立。 : 呃...以上這些,只是我個人非常不專業的想法,不一定對。 : 就算對,實行上也不一定能成功(舉證什麼的)。 : 也沒有針對任何人,請不要戰我。 : 歡迎指正。 : 畢竟,我十分的不專業。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7.155
lovdkny:推~我喜歡這個 219.91.9.147 11/10 05:33
csiaxn:推~~不負責的法律學生 覺得這篇說得很對!! 122.120.100.15 11/10 11:22
cheerupchun:補習前來推一下 推不當得利+帝王條款 122.116.40.11 11/10 11:48
cheerupchun:當然還有背信囉XD 等等去問學長姐吧@@ 122.116.40.11 11/10 11:51
danascclly:推 218.166.156.33 11/10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