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棋國陪審團制度
第三十條 棋國陪審團 Chess_Abuse成立。棋國陪審團之受理案件:程式案(使用者利
用程式下棋)、特殊案(偽造戰績)、其他(現任組長認為須召開陪審團的
案件)。
第三十一條 棋國陪審團組成之成員
由棋國大法官組成;各棋種限制在六至八名(不含組長),得同時擔任兩
種棋種之大法官,但不得擔任三種(含)以上之大法官,現任組長為當然
大法官。
第三十二條 棋國陪審團之成立與管理
一、棋國陪審團,因為情況需求,每個棋種須設置數名大法官。
二、參與資格:(符合一項即可)
1. 該棋種如有段位認證制度:
(1) 有段位者。
(2) 現有段位者推薦之人選。
(3) 曾經擔任過等四以上職位者。
2. 該棋種若無段位認證制度:
(1) 曾經擔任過等三以上職位者。
註:特別條款:各國至少必須(含)有一位大法官為保障之名額。
註:若大法官涉案,經《陪審團》判定屬實,終身不得擔任大法官一職。
三、任期一年,可連續續聘。組長每年於一月一日任命,名單由組長控制
,彼此不得互相透露擔任本職務。
註:免職條款:經查證後,向使用者洩漏個人為大法官身分者,組長得以
立即免職,並補提名任命,任期至該大法官任期完畢為止。
第三十三條 棋國陪審團之會議方式
採取匿名會議與隱板方式進行。開會時,由組長設定大法官名單與被檢舉
人名單,進行訊問、討論及答辯,會後由組長開啟投票,由大法官判斷使
用者是否違反相關重大事件,採用 2/3表決方式,如超過 2/3大法官認定
該使用者違反規範,即通過認定,給予判決。
第三十四條 棋國陪審團之判決處分
一、國別資料面:
經查確定後,使用者判處直接離國一個月處分,並通令各國列管,第
二次以後,永久驅離出境,各國不得接受其入國。如果於第一次自首
或自白者得以減刑二分之一,處以離國半個月處分。
二、紀錄資料面:
1. 擁有的該國點數、俘戰功績歸零。
2. 向站方申請將使用者下棋紀錄(勝、敗、和)歸零處置。
註:若其案件涉及分身、跨國資料等認定,
將依照:棋國發展與管理規章, 第六章 分身帳號管制處理。
第三十五條 棋國大法官之薪酬
每年給予薪水 PTT$ 60,000,於每年12月31日發出。
第三十六條 棋國陪審團受理方式
一、各國國民(一般棋友)擁有合理的懷疑,附上相關證據,於棋國事務
板(ChessService)提出檢舉。
二、各國高層(含板主)擁有更明確的證據時,附上相關證據,可寫信給
現任組長提出匿名檢舉、或於各棋種高層板(***_KINGS)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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