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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mermaidhan (魔眉含)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訴願駁回 林志玲補稅加罰上千萬 時間: Fri Oct 2 10:55:48 2009 http://udn.com/NEWS/ENTERTAINMENT/ENT1/5171094.shtml 訴願駁回 林志玲補稅加罰上千萬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訴願會昨天駁回名模林志玲補稅的訴願案,也就是說,林志玲仍應補稅加罰鍰上千 萬元。官員表示,林志玲如果不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據指出,林志玲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漏報九十二到九十四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遭裁處補稅 加罰鍰共計上千萬元。 裁罰的爭執點在於,林志玲與國稅局對她的所得性質認知不同。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屬於 「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所得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費用(例如置裝、美容、美髮支 出);但國稅局認為她的所得是「薪資所得」,在當時只能扣除七萬五千元扣除額。 舉例來說,林志玲在九十四年賺了一千萬元,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四百五十萬 元,只有五百五十萬元要繳稅;如果是「薪資所得」,減掉薪資扣除額,還有九百九十二 萬五千元要繳稅。 以百分之四十的稅率來算,扣掉六十五萬五千三百元的累進差額,「執行業務所得」的稅 額是一百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元,和「薪資所得」的三百卅一萬四千七百元差了一倍多。 由於國稅局堅持林志玲是漏報所得稅,林志玲因此向財政部訴願會提出復查。為了向委員 說明工作內容與所得狀況,林志玲七月初親到財政部向承審委員解釋,當時還在財政部颳 起一陣追星熱,許多財政部員工爭相向她索取簽名及合照。 儘管林志玲為了這樁補稅案親自出馬,但三位承審委員昨天還是支持國稅局的看法,認定 林志玲必須補稅加罰鍰。 稅務官員說,以林志玲的個案為例,如果電視台邀請她演出,簽約的是經紀公司,那她的 收入就屬於公司給她的「薪資」;但簽約的若是林志玲本人,這筆收入才算是「執行業務 所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06.225
cloud7515:司法迫害 10/02 10:56
zx97009:財產變小 10/02 10:56
shacking:顏色不對 10/02 10:56
Beef:如果今天賺很大的是慧慈就不會有人喊迫害... 10/02 10:56
RobinsonCano:這樣志玲才會再去阿XDD 10/02 10:56
Beef:身材長相對了就沒事 阿嘶 10/02 10:56
kkmartin:0-0:不讓你稅 10/02 10:56
vango831018:女神怎麼會漏稅????????? 10/02 10:57
suzukihiro:顏色錯了正妹也死 10/02 10:57
JackXD:哎呀要多少我出啦 10/02 10:57
takuminauki:CL 乖乖繳稅吧 10/02 10:57
rainin:大概是沒有黨証 10/02 10:57
asjlk:shacking:顏色不對 看那大小屎就不用捕稅喔 10/02 10:57
KimuraBill:喔~喔喔~喔喔~喔喔~志玲 10/02 10:57
makeabomb:志玲姐姐要補稅! 10/02 10:58
markvend: KimuraBill:喔~喔喔~喔喔~喔喔~志玲 10/02 10:58
roader28:顏色不對 10/02 10:58
mirandaliu:不知道為什麼 覺得算成薪資怪怪的.... 10/02 10:58
WizZ:官員表示 林志玲如果不服 可以來辦公室找他說明 10/02 10:58
fq1l4i:哇靠 真有錢@@ 10/02 10:58
floyyed:沒參加KMT導致的 切記 切記 10/02 10:58
goodcial:關鍵問題就在最後一段啦 她是跟公司領薪水 不是自己接 10/02 10:59
ClubT:不多讓她跑幾次怎麼要簽名跟長官交待 10/02 10:59
tetsuro: 媽媽挺綠的下場... 10/02 10:59
goodcial:問題在於 她跟公司的簽約方式 一般藝人都是用自己的名藝 10/02 11:00
picar:顏色錯了 正妹也沒用啊 10/02 11:00
adm123:這樣講起來,還是親自簽約比較好。 10/02 11:00
painkiller:震怒!! 10/02 11:00
goodcial:接活動 模特兒是由公司接→收了錢 再發薪水給模特兒 10/02 11:00
b1987517:不要補稅的話要補睡喔=Q= 10/02 11:01
sdiaa:這樣經紀公司不完蛋了... 10/02 11:01
smalltwo:所以通告藝人就是執行業務所得? 10/02 11:01
wawawash:顏色錯了,剛好馬奶是娘砲所以志玲女神也無法 10/02 11:01
KimuraBill:靠腰…我的推文有史以來第一次被人複製XD 10/02 11:02
adm123:其實以林志玲來說,應該早就應脫離領薪水的模特兒行列了。 10/02 11:02
WizZ:她呆呆的阿 要學屎幫自己成立公司接通告給自己 就是薪資所得 10/02 11:02
adm123:在想,也許是單純配合公司吧。 10/02 11:02
Yanten:聖人:父親顏色不對 這女兒有罪 補稅!!!!! 10/02 11:03
dingcross:(暈)好複雜 10/02 11:04
goodcial:應該是簽了長年合約 沒記錯的話 凱渥的模特兒全都中招 10/02 11:04
WizZ:其他收入掛在公司底下就好了 10/02 11:04
smalltwo:現在查的是92~94呀.他那時候到了94年才拍了某哈林的MV 10/02 11:04
smalltwo:不是現在的耶 10/02 11:05
jrshiun:顏色不對阿 就是這麼簡單 10/02 11:05
WizZ:春泥那個時候已經29了 10/02 11:05
lollipop520:志玲姐姐不也都跑去大陸發展?! 10/02 11:05
NewWuman:官員表示 林志玲如果不服 可以來辦公室找他說明 10/02 11:05
ispy03532003: 再來好好研究研究 10/02 11:06
Yenchin:要顏射對了才行 10/02 11:06
neveless:拜託...志玲免費幫你們宣傳這麼多耶 還不快找孫道存救援 10/02 11:07
markvend:推文好好笑XDDDD 10/02 11:07
tony77998:老媽顏色不對 零分 10/02 11:07
RETURNplus:如果置裝是自己出、被經紀公司抽再加稅,那藝人蠻倒楣 10/02 11:07
tompy:KMT黨證拿出來 官員:退稅!! 10/02 11:08
sheepxo:志玲沒錢的話可以來找我 10/02 11:08
tt2:鄉民一人賞兩億 10/02 11:09
nysky:shacking:顏色不對 看那大小屎就不用捕稅喔 10/02 11:09
goodcial:置裝、美容那些應該是公司出的 模特兒都是公司管緊緊 10/02 11:12
RACINGHEART:純噓官員,不要欺負女神 10/02 11:12
trapart:稚齡解解 哪裡臭了? 10/02 11:13
goodcial:我猜 因為這樣 她才過不了關吧@@ 10/02 11:13
masktrue:一個都不會放過 10/02 11:14
tetsuro:shacking:顏色不對 看那大小屎就不用捕稅喔 10/02 11:16
u110444:稅務真複雜,簽約方式不同很吃虧,凱渥也該想想吧。 10/02 11:23
fonin:關政治屁事 10/02 11:27
kenyun:馬神是見不得比自己美的人好的 10/02 11:27
jwjeng:因為上次來有長官沒有合照到,所以麻煩在來一次 10/02 11:28
-- 正所謂 ... 風吹雞蛋殼 ~ 財去人安樂 ~ (咻~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41.131
hsien1105:神..也是人。只是她做到人做不到的事..所以她成為神。 10/02 11:33
RACINGHEART:腦殘官員!不要欺負志玲姊姊! 10/02 11:37
RACINGHEART:一人一千,救救志玲! 10/02 12:11
slang:台灣的官僚果然都是蠢 10/02 21:42
u110444:國稅局的解釋太牽強了,志玲這種知名藝人,說她領凱渥薪資 10/03 10:19
u110444:根本不合理,凱渥簽約已抽成,還要被國稅局再剝一層皮,也 10/03 10:19
u110444:太辛苦了。凱渥真不懂保護旗下藝人。八卦版幾個ID見獵心喜 10/03 10:20
u110444:,真令人噁心。 10/03 10:20